撤銷註冊商標
商標局根據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的行為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爭議商標與他人註冊在先的商標構成相似的事實,依法撤銷該註冊商標的法律制度。在中國,商標撤銷包括兩種情況:
(1)因違反商標法而被撤銷。有兩種情況:一是由於商標權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或自行改變註冊人名字、地址和其他註冊事項等;二是自行轉讓註冊商標,或者連續3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對此,商標局有權撤銷該註冊商標。
(2)爭議撤銷。根據中國《商標法》,如數個當事人所爭議的商標確屬相同或類似,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後註冊當事人的商標,維護先註冊當事人的商標專有權。撤銷商標與註銷商標不同。註銷商標是由於商標註冊人自動放棄專用權引起的;而撤銷商標或是商標局對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規所給予的處分,或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註冊商標發生爭議時所作出的終局決定。這種處分或決定,取決於商標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意願。參見〔商標爭議〕。
撤銷註冊商標複審
所需檔案:1 、 商標評審代理委託書兩份(可下載),由申請人蓋章或簽字;
2 、證據材料(詳情請諮詢我所)。
3 、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裁定書原件。
一、註冊商標撤銷的情形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註冊商標可分為依申請和依職權撤銷。主要情形有:
(一)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1、採用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標誌的;
2、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二)已經註冊的商標,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1、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2、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
4、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但是,善意取得註冊的除外;
5、申請商標註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在(一)、(二)兩種情形中,依法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契約,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三)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
在(三)、(四)兩種情形中,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五)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可以視具體情況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在(三)、(四)、(五)三種情形中,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二、註冊商標撤銷後的影響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於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原《商標註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註冊證》上加注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三、註冊商標撤銷後的救濟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撤銷註冊商標的事由
爭議撤銷,是指註冊保護在先的商標註冊人,可以對在後註冊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提出爭議,並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在後註冊的商標。撤銷註冊商標程式中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程式,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因註冊不當而提出的撤銷申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因商標局作出的撤銷註冊商標決定而提出的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事實,依法進行評審。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評審程式如下:
(1)、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基於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複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副本。
(2)、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3)、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答辯;期滿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5)、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6)、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7)、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公開評審前十五日書面通知當事人,告知公開評審的日期、地點和評審人員。當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
(8)、申請人不答覆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其評審申請視為撤回,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不答覆也不參加公開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缺席評審。
(9)、申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請的,經書面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請的,評審程式終止。
撤銷註冊商標程式中的訴訟程式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於因商標註冊不當、商標爭議而由他人提起撤銷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
標評審程式中的其他規定
1、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2、部分撤銷。《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於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如被爭議商標僅涉及商品中一部分,可申請部分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事實予以裁定。
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的追溯力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契約,不具有追溯力;但是要強調的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