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受理程式

定義

申請人申請行為只要符合申請行為的有效構成要件,申請人的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並引起行政許可機關的受理義務,一般行政許可申請自行政機關收到之即日為受理。

資料

如果申請不符合法定要求,則可能導致不予受理的後果。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後,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幾種處理:一是予以受理。對於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二是要求更正。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三是限期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四是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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