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後,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式上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為。

定義

不予受理解決的是程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作出的。

法律特徵

不予受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只能發生在案件立案之前;

2.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程式上的起訴權的否定;

3.只能適用書面形式;

4.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抗訴。

5.抗訴期限為10天。

法律後果

不予受理裁定生效後,特定條件下,當事人還可以起訴。

區別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第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

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第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髮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後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

第六,適用法律文書和抗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抗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抗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第七,適用程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一、二審程式及審判監督程式。

第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將退還預交的訴訟費,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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