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審查程式

簡介

行政機關受理許可申請後對申請的審查程式

審查標準、程式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三十六條規定了形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兩種審查標準和程式。

(1)形式性審查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審查的內容為是否“材料齊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實質性審查

一般而言,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例如申請律師執業證的申請人只能是參加司法考試合格的人員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是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行為能力

三是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形式

四是授予申請人許可證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利害關係人利益

五是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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