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約催告

解約催告

解約催告,契約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了解約催告制度,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契約。契約法分則和有關司法解釋中也有相關規定。解約催告制度有衡平當事人利益關係和鼓勵交易行為進而謀求經濟發展的功效:一方面,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行使契約解除權解除契約;另一方面,它還能夠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否則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履行期限

履行解約催告的前提,須有合法有效的契約關係存在,否則,就沒有解除契約的必要。未成立、未生效、無效、被撤銷的契約不存在解約催告的問題。

解約催告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進行。如契約中沒有約定債務的履行期限,債權人應先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在債權人已經留給了必要的準備時間的情況下仍不履行債務的,此時債務履行期限應屬屆滿,債務人已構成遲延履行,債權人即可履行解約催告。

催告方式

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均可以成為解約催告的方式,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就應認定履行了解約催告。此外,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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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還可以委託的方式進行。

在當事人提起解除契約的訴訟時,解約催告不能在起訴的同時以起訴代替。因為起訴請求解除契約的前提是須享有契約解除權,而契約解除權產生的前提條件又是解約催告,從違約至契約解除的順序是:因遲延履行違約――解約催告行為――產生解除權――行使解除權解除契約。所以,不能本末倒置,先行使權利而後補充權利產生的條件。如果當事人沒有進行催告,而以起訴代替催告並要求解除契約的,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如果當事人未請求解除契約,僅以起訴代替催告要求相對人履行契約的,不在此限。

合理期限經債權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債務人仍未履行義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在義務人延遲履行的情形下,經催告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義務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解除權產生。這裡的3個月期限,是司法解釋對商品房買賣契約領域裡涉及解約催告中的合理期限所作出的專門規定。依照約定優於法定的原理,務的,契約解除權產生。對於合理期限,契約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的方式確定。另外,也有法定的方式,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在契約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合理期限時依約定,無約定時,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對合理期限的規定執行。

那在既無約定又無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又如何確定合理期限呢?此時應由債權人給債務人確定一個合理的寬限期。因為解約催告的本身就包括合理期限的內容,債權人進行催告就是要求債務人在什麼時間內做什麼。不過,此時的債權人在確定合理期限時,應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平正義的原則。當對債權人確定的合理期限發生疑問時,居中裁判之法官應權衡履行行為的難度、複雜性及客觀情況,確定合理期限的度,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如果債權人確定的“合理期限”不合理,則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程式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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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約催告程式的概念和意義

解約催告程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主張權利,如無人主張權利,經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式。

解約催告程式對保護票據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票據的正常使用和流通,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解約催告程式的特點

(一)當事人的特定性

解約催告程式的申請人,只能是喪失票據的票據持有人。

(二)適用範圍的限定性

解約催告主要適用於因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引起的申請人提出請求。對法院而言,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

(三)案件的非訟性

適用解約催告程式的案件中,沒有確定的對方當事人,屬於非訟事件。

(四)審理方式的特殊性

一是人民法院以公示方式來確定票據利害關係人是否存在,以及對申報權利人的主張是否成立,只從程式上進行審查;二是公告期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做出宣告該票據無效的判決,而必須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宣告該票據無效的申請,法院才可以做出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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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解約催告程式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一、解約催告程式的適用範圍

(一)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二)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解約催告的其他事項

二、申請解約催告的條件

(一)申請主體必須是依法享有票據權利的最後持有人

(二)申請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

(三)利害關係人處於不明狀態

(四)申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

有管轄權的法院是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三節解約催告案件的審理程式

一、申請

(一)解約催告申請的提出

解約催告的申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說明申請解約催告的主體、事項原因和方式。

(二)解約催告申請的撤回

申請人撤回申請應當在解約催告前提出。解約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解約催告程式。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解約催告的申請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予以受理,並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為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三、止付和公告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解約催告申請的,應當同時向支付人發出停止支付的通知,並且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解約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60日。

四、申報權利

(一)申報權利的條件

1、申報權利人應當是持票人;

2、利害關係人應當在解約催告期間或者除權判決前申報權利

(二)申報權利的效力

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成立的,在法律上產生終結解約催告程式的效力

民事行為

契約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契約,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契約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契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契約,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解約催告追求的是契約利益的實現和自身權利的保護,並無損害債權人之虞,該行為應屬於純獲利益的範疇。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的解約催告,應適用法律關於允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純獲利益的契約的規定,屬有效催告。
按民法第229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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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解約催告只適用於因遲延履行引起的契約解除之中,而不適用於下列契約解除:(1)約定解除;(2)附解除條件的契約(3)協定解除;(4)因不可抗力解除契約;(5)因預期違約解除契約;(6)其他根本違約導致的契約解除,如因遲延履行而損害另一方的期限利益及因情事變更導致不能履行契約等。此外,即使在某些遲延履行的情形下,也不必苛求解約催告程式。如果債務人遲延履行系因其經營不善已從根本上喪失了履行能力,債務的不履行已經成為完全不能和客觀不能,便沒有必要再強行要求當事人去履行解約催告,否則會使當事人擴大損失。當然,在上述契約解除中,如契約中約定了解約催告,仍然依其約定。

還有個問題值得注意,契約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此處的催告屬於解除權行使催告,它屬於選擇權行使催告的範疇。解約催告和解除權行使催告,同樣都可以導致契約解除的後果,但前者導致解除權產生,而後者導致解除權消滅;前者只適用於因遲延履行導致的契約解除,而後者還可以適用其他的契約解除之中;前者由享有解除權的守約方履行,而後者的履行一方則不享有解除權,且多數為違約方。所以,應注意兩者的區別,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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