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港

裝運港,又稱裝貨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在一般情況下,裝運港都是由賣方提出的,經買方同意後確定。

裝運港口

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又稱裝貨港(Loading port)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
為了便利賣方安排貨物的裝運和適應買方接受或轉售貨物的需要,在一般情況下,裝運港都是由賣方提出的,經買方同意後確定。

貿易術語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共有13個貿易術語,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裝運港交貨的三種術語;FOB,CFR和CIF。
這三種貿易術語,都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方式和責任、費用、風險劃分中所承擔的義務基本一致,只是在運輸和保險的責任上有所區別。
A. FOB(...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 (指定裝運港)
按照《通則》的解釋,賣方必須在契約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在契約規定的期間到達裝運港接運貨物,並將船名及裝船日期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賣方要負責取得出口報關所需的各種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買方則負責取得進口報關所需的各種證件,並負責進口報關。
賣方應向買方提供通常的單證,證明已完成交貨裝船的義務。 其中的運輸單據則應在買方承擔費用和風險的條件下,賣方給予一切協助,取得有關運輸契約的運輸單據。買方應接受與契約相符的貨物和單據,並按照契約規定支付貨款。
B. CFR(...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FR與FOB不同之處在於,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並支付運費。按《通則》解釋,賣方只需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經習慣航線運送貨物。
CFR在貨物裝船、風險轉移、辦理進出口手續和交單、接單付款方面,買賣雙方的義務和FOB是相同的。
C. CI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與CFR相比,買賣雙方所承擔的義務相同。但以CIF方式成交,賣方還承擔為貨物辦理運輸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在FOB和CFR中,由於買方是為自己所承擔的運輸風險而辦理保險,因而不構成一種義務、按《通則》解釋,賣方應在不遲於貨物越過船舷時,辦理貨運保險。在契約無明示時,賣方可按保險條款中低責任的險別投保,投保金額最低為CIF價格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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