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費付至

運費付至

運費付至是指賣方向其指定的承運人交貨,但賣方還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亦即買方承擔交貨之後一切風險和其他費用。“承運人”是指任何人,在運輸契約中,承諾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履行運輸或由他人履行運輸。

基本定義

運費付至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本術語系指賣是指賣方除了須承術語下同樣的義務外,還須對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貨物保險,訂立保險契約,並支付保險費。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貿易術語,國際代碼為CPT。按照1990年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解釋,採用 這一貿易術語時,賣方應自負費用訂立將貨物運往目的地指定地 點的運輸契約,按契約規定的時間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處置之下,就 算完成交貨。交貨後還應及時通知買方,並支付運費,辦理貨物出目報關手續,支付出口的各種捐稅。買方的主要責任是,在約定的目的地受領貨物,按契約規定支付貨款,負責目的港卸貨費、進口 稅以及除運費以外的貨物在運輸途中所增加的其他費用支出,並承擔貨物自交給承運人保管後的一切風險在多式聯運情況下,賣 方應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即完成交貨義務。該貿易術語適合於貨櫃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隨著貨櫃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的 迅速發展,在國際貿易業務中這一貿易術語已得到廣泛的採用.

本術語系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關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交至承運人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貨物已交付給承運人照管之時起,從賣方轉由買方承擔。另外,賣方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貿易術語適用於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按此術語成交,賣方交貨地點可以在出口國內陸任何裝運地點,也可以在出口國沿江,沿海港口,不論在何處交貨,賣方都要辦理貨物出口的結關手續。

按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貿易術語條件成交時,由於賣方要負擔從裝運地到約定目的地的運輸責任和能常運費,故賣方對外報價時,要認真核算運費,務必將運費因素考慮到貨價中去在核算運費時,應考慮運輸距離的遠近,通常運輸路線和各種方式的收費情況或運價的變動趨勢,以免對外盲目報價,出現偏高或偏低現象。

相關信息

運費付至 運費付至

稱:運費付至(CPT)本術語英文為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交貨地點:出口國內地、港口

風險轉移界限: 承運人處理貨物後

出口報關責任費用由誰負擔:賣方

進口報關責任費用由誰負擔:買方

適用運輸方式:任何方式

清關手續

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契約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契約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契約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契約規定支付價款。

許可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契約,依通常路線及習慣方式,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約定點。如未約定或按照慣例也無法確定具體交貨點,則賣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賣方必須向按照A3規定訂立契約的承運人交貨,或如還有接運的承運人時,則向第一承運人交貨,以使貨物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約定點。 買方必須在賣方已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的目的地從承運人處收受貨物。

風險轉移

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買方必須承當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如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買方必須從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

費用劃分

運費付至 運費付至

賣方必須支付 直至按照規定交貨之時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以及按照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根據運輸契約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裝貨費和在目的地的卸貨費;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契約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規定外,買方必須支付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的一切費用;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地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契約應由賣方支付;及卸貨費,除非根據運輸契約應由賣方支付;及如買方未按照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契約中。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一旦買方有權決定傳送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地,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如果習慣如此的話)向買方提供按照訂立的運輸契約所涉的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空運貨運單、鐵路運單、公路運單或多式聯運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契約規定的話。

查對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契約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列的除外)。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交易過程

該術語如同C&F,由賣方支付貨物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但是關於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及增加的費用自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保管後,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承擔,而不是以船航為界,它可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運輸和用拖車與波輪運送的貨櫃或該裝滾卸運輸。如賣方心須提交提單、貨運單或承運人收據,則在提交由與之訂立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契約的承運人簽發的這樣一份單證時,賣方的義務即告完成。

賣方必須

運費付至 運費付至

1.供應符合買賣契約所規定的貨物,以及契約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契約要求的憑證。2.自費在規定日期或規定期限內,發貨至目的地的交貨地點。如交貨地點未經約定或習慣上未曾肯定者,賣方得在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要求的地點,作為交貨地點。

3.除下述B.3款規定情況外,負擔貨物的一切風險直至依照契約所規定時間,將貨物交與第一個承運人保管為止。

4.賣方在將貨物送交第一承運人保管後,應無遲延地通知買方。

5.自費提供貨物慣常的包裝,除非行業習慣,運送該項貨物無需包裝。

6.負擔因裝貨,或將貨物送交第一個承運人保管而支出的任何核查費用(如核查品質、丈量、過磅、點數)。

7.如習慣上需要,應自費供給買方通常的運輸單證。

8.自負風險及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政府所簽發有關貨物出口的其他證件,並支付在發貨地國家所應負擔的任何捐稅,包括各種出口稅款,以及為了裝貨而必須履行的手續的各項費用。

9.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向買方提供產地證明書及領事發票。

10.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及費用,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取得買方可能要求的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的貨物在目的地國家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所需的任何單證,但前款所指單證除外。

買方必須

1.按照契約規定,在目的地的交貨地點,受領貨物,按照契約規定支付價款,並自貨物到達交貨地點時起,負擔一切費用。

2.自貨物按照規定,送交第一個承運人保管時起,承擔貨物的一切風險。

3.買方對傳送貨物,或目的地的選擇,如曾保留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時給與有關指示,應自該期限屆滿之時起,負擔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及貨物的風險,但應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本契約項下,即以該貨物已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本契約項下的貨物為準。

4.支付因取得所指單證而發生的費用,包括產地證明書及領事簽證費用。

5.支付在進口時或由於進口需要支付的各種關稅和其他捐稅。

比較區別

CPT和CFR有許多相似之外,如分別按這兩種術語成交,貨價構成因素都包括運費。 故賣方都要負責安排運費,將貨運往約定目的地,而貨物在運輸途中的買方負擔,它們都屬裝運地交貨的術語;

按這兩種術語簽訂的契約,都屬裝運契約,但這兩種術語也有不同之處,如CFR僅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而CPT則適用於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

此外,在交貨的具體地點,費用和風險劃分的具體界線以及運用的單據等方面也存在著差異。

注意事項

關於運費付至條件下的裝卸費是否包括在運費中,以及賣方協助買方辦理有關事項而產生的費用等,買賣雙方均應事先予以明確。 在運費付至條件下,貨物交給承運人或第一承運人照管時起,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即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可見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概由買方承擔。

為了明確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費用和風險的責任,並防止買方故意拖延收領貨物和風險轉移的情況出現,按運費付至條件成交,如由於買方未向賣方通知或未按時受領貨物,由此引起的額外費用和風險,應由買方負擔。

按運費付至條件成交時,買賣雙方一般應約定裝運費和目的地,以便賣方自費訂立運輸契約,按期將貨物交給承運人。

以運至指定的目的地,如買方有權確定裝貨時間和(或)目的地時,買方應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以利賣方履行交貨義務。

賣方將貨交給承運人後,應向買方發出貨已交付的通知,以利買方在指定目的地從承運人那裡收領貨物,如果交貨地點未約定或習慣上未確定,賣方可在給定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要求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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