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87年畢業於原白求恩醫科大學,獲學士學位;
1987年起在原白求恩醫科大學第一臨床學院工作,任醫師、主治醫師、副教授;
1994年7月獲白求恩醫科大學第一醫院血液科碩士學位;
1992年3月赴中國科學院血液病研究所進修;
1998年7月獲預防醫學院毒理研究室博士學位;
2001年4月從吉林大學第一醫院內科學博士後流動站出站。
2003年任吉林大學第一醫院血液科碩士研究生導師;
2004年9月至案發任吉林大學第一醫院血液科教授、博士生導師;
2004年任吉林大學第一醫院科教科科長;
2007年任吉林大學白求恩醫學院副院長兼臨床醫學教學中心主任;
2008年5月至案發任吉林大學第一醫院副院長。
社會兼職
吉林省醫學會第五屆腫瘤學專科分會常務委員 ;
吉林省科學學與管理學理事 ;
衛生部藥物臨床試驗評審專家 ;
吉林省圖書館學會醫院圖書館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吉林省醫學會第四屆老年醫學專科分會常務委員。
研究方向
主要從事血液病和腫瘤診斷治療方面的研究。
主要貢獻
1991年參與完成了吉林省第一例白血病造血幹細胞移植,並率先在東北引進開展了高能聚焦超聲治療腹腔腫瘤,治療病人500多例次。 共發表學術論文34篇,參與編寫專著14部,其中主編4部、副主編2部、編者8部;承擔科研課題19項;培養研究生18名,其中4名博士在讀,6名碩士在讀;曾參加過兩屆中日血液病學術會議、歷屆全國CSCO腫瘤會議及全國、六省市、省血液病學術會議。
獲獎記錄
獲吉林省科技進步二等獎一項,白求恩醫科大學科技成果二等獎一項,吉林大學醫療成果二等獎一項,吉林大學醫療成果四等獎一項;獲吉林大學2006年師德先進個人、2007年教書育人先進個人和2007年度吉林省第二批拔尖創新人才第三層次人選等榮譽稱號。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延州檢刑訴【2014】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長吉犯受賄罪、串通投標罪,於2014年11月24日向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延中刑初字第45號刑事判決:
一、認定被告人袁長吉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人民幣10516098.70元、美元20萬元、黃金金屬5塊、手錶6塊、扣押在案的涉案銀行卡、存單、存摺、長春市中海萊茵東郡D8幢-1單元-2902室住宅及一個停車位(中海萊茵東郡四期-D區-D10-1041)、海南省三亞市萬寶威尼斯藍灣7幢3層7-301室住宅,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贓款不足部分,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經吉林省監獄管理局審核,並經檢察機關審查同意,報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吉林高院於2018年9月14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並在監區、網上公示,於2018年9月21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8年10月12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袁長吉在服刑期間的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予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將罪犯袁長吉無期徒刑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剝奪政治權利八年。(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40年10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