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行政措施可分為不同類型。根據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方面有無一定的選擇餘地或一定範圍,行政措施可分為自由裁量和羈束裁量。行政機關採取措施時有權在此範圍內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的,稱為自由裁量;法律法規規定十分明確具體,行政機關只能遵照執行,沒有自由處置餘地的,稱為羈束裁量。違反羈束規定的裁量行為是違法行為,可能引起訴訟。不正確行使自由量裁的,是行政不當行為,一般通過行政複議程式解決。正確規定和行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中重要的問題。根據行政機關可否自行採取行政措施,分為依職權的行政措施和依申請的行政措施。根據行政措施是否以管理相對人的受領為必要條件,分為須受領的行政措施和不須受領的行政措施。根據行政措施是否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分為要式的行政措施與不要式的行政措施。根據行政措施的生效是否需要補充條件,分為獨立的行政措施與補充的行政措施等等。
內容
①審批與命令。對申請的行為採取審批的措施,結果可能是批准或拒絕;對未經申請的主動行為採取命令的措施,如命令納稅。②許可與免除。對一般人禁止,對特定人、特定事物解除禁止的措施為許可,如允許某些人佩帶槍枝;對應作為義務,但行政機關依法在特定條件下對特定人免除其作為義務的措施為免除,如免稅。③賦予與剝奪。對特定對象依法設定法律上的能力或賦予一定權利,為賦予,如批准企業登記,賦予生產營利的權利;對特定對象依法使之喪失法律上的能力或權利為剝奪,如停止營業。④批准與拒絕。對要求許可或免除的申請予以同意時採取的措施為批准,又稱“認可”。對要求許可或免除的申請不予同意時採取的措施為拒絕。⑤證明與確認。對當事人提出的是否真實尚未肯定的法律關係審核後,肯定其真實性時採取的措施為證明。對當事人提出的是否存在尚未肯定的法律關係審核後,肯定或否定其存在時採取的措施為確認。⑥受理和通知。對要求許可或免除的申請,表示受領並準備予以審定時採取的措施為受理。為使相對一方知悉某種法律關係已成立的措施為通知。
相關解釋
效力、生效要件、無效與撤銷
依法採取的行政措施具有法定效力,未經新的法定程式,管理相對人或執法人都不得變更,都不能違反。行政措施一經確定,行政機關就有採取一定手段使之實現的執行力。一般在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決定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也不停止執行。
行政措施發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包括:採取措施的主體必須是合法組成的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應在其職權範圍以內;行政措施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有實現的可能,不能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措施的相對一方必須有法定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行政措施的標的物必須是依法能作為該行政措施的標的物;採取行政措施必須符合法定程式,並具有合法的形式。缺少或違反上述任何一項,行政措施就可能是有缺陷的,因而也是可撤銷的。
無效的行政措施,對任何人都無拘束力。缺乏行政措施的成立要件者均無效,一旦認定其無效以後,就等於其沒有成立。具有下列原因之一,即視為無效:①採取行政措施的機關組成不合法,從而不具備行為能力;②採取行政措施的機關超越法定許可權;③對不得為該行政措施客體的人採取行政措施;④對不得為該行政措施的標的物採取行政措施;⑤措施內容不可能、不明確;⑥必須具備合法方式而未具備;⑦必須經過合法程式而未經過的。
行政措施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通過有權機關予以撤銷:①違反憲法、法律、法令和相應的行政法規規定的措施;②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措施。撤銷行為具有溯及力,行政措施撤銷以後,即視為自始沒有採取過該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