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可以進行各種不同的分類:
1、按照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和授權性規範;
2、按照法律規範內容的確定性程度可以分為確定規範和非確定規範;
3、按照法律規範機關、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律、法令、條例、決議、命令、守則、契約、標準、規章制度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行政手段的特點:
1、權威性。行政手段以權威和服從為前提,行政命令接受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行政主體的權威大小。提高領導者的權威有助於提高行政手段的有效性。
2、強制性。行政強制要求人們在行動目標上必須服從統一的意志,上級發出的命令、指示、決定等,下級必須堅決服從和執行。
3、垂直性。行政指示、命令是按行政組織系統的層級縱向直線傳達,強調上下級的垂直隸屬關係,橫向結構之間一般無約束力。
4、具體性。一定的行政命令、指示只在特定時間對特定對象起作用。
5、非經濟利益性。行政主體與行政對象之間的關係不是經濟利益關係,而是一種無償的行政統轄關係,兩者之間不存在經濟利益利害關係的紐帶。
6、封閉性。行政方法依靠行政組織和行政機構,以行政區劃和行政系統的條塊為基礎實施,具有系統的內化約束力,因而產生封閉性。
行政手段的優點和局限
優點行政指令方法具有一定長處,不能忽視。 一能維持行政管理系統的集中統一,便於充分發揮行政組織的管理功能。社會主義國家的各級行政機關,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願望,通過各種命令、指示、規定、決定和嚴格的組織紀律,以及計畫、組織、指揮、協調、監督、控制等活動,可以保證整個國家行政管理系統及其管理活動,朝著一個共同的目標前進,並逐步達到既定目的。
二是具有一定彈性,能比較靈活地處理各種特殊問題。行政領導者可以根據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比較靈活地、有針對性地發布指示、命令等,及時處理問題。在處理特殊問題上.它比法律方法靈活;在排除管理故障上,它比經濟方法和思想教育方法及時有效。
三有利於政府直接領導、協調和控制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事業的發展。
一是不利於發揮下級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適當地單純運用它,就會形成權力過分集中於上級、下級有職無權,養成對上級的依賴性,執行上級指示的被動習慣和消極意識。 二是信息傳遞遲緩,失真率記。如果發訊者的權威小,則信息傳遞緩慢,接受率低;尤其在機構龐大、層次繁多的情況下,則必然信息傳遞拖延、失真。因此,對於行政指令方法,不能單純依靠,而應與法律、經濟、思想教育諸法有機配合使用;特別須從實際出發,按客觀規律辦事,正確命令指示,防止主觀主義、瞎指揮和簡單強迫命令。
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區別?
11月14日 22:50 市場經濟作為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以其自身的複雜構成,其存在與發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經濟,也必然是法制經濟,而法制經濟即經濟關係廣泛法制化的經濟。市場管理法與巨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的兩個核心構成要素,共同維護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是經濟關係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承擔不同的職能,發揮著各自的作用。
一、市場管理法與巨觀調控法的對比分析
1、理論基礎兩者都以國家干預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所不同的是市場管理法所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巨觀調控法則是間接干預理論。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競爭,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這些是市場自身無法克服的,也正是國家干預的根源所在,國家依法干預市場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抑制貧富差距擴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管理法和巨觀調控法正是基於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而區別就在於:市場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預為理論依據,而巨觀調控法以政府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2、側重點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根源,但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表明,國家干預也並非沒有缺陷,政府干預的失靈(如過度干預、濫用干預權等)同樣會妨礙交易的正常進行,政府規制的失敗,就要求必須確立對政府干預的規範,其中包括約束政府干預經濟的權力,規範政府干預的行為,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筆者認為對市場管理法來說,它著重強調的是對市場主體一方行為的約束,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約束,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交易秩序;而巨觀調控法則更加注重對政府干預行為的約束,以確保政府的巨觀調控權的正當行使。所以,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市場管理法側重於確立政府干預,巨觀調控法側重於規範政府干預,但只是側重,兩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的雙調整基礎上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
3、調整方式由於兩者所依據的理論基礎存在差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調整方式的差異,市場管理法通過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來實現其職能,它通過運用行政命令,規章制度之類的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進行規制,如通過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依法嚴禁市場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為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確立一個直接的、強制性的選擇標準。巨觀調控法通過國家對經濟活動的間接干預實現其職能,從而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選擇,由此可看出,它為市場主體所確立的是一個間接的標準,具有可選性,如通過體現法律規範特點的一些經濟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等,明確向市場主體傳達一種信息,哪些市場交易活動因符合國家經濟政策而受到鼓勵,哪些不符合國家經濟政策而受限制等。
4、調整對象市場管理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市場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係,即市場管理關係。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查處中所形成的市場交易管理關係,主要存在於微觀經濟領域,具有直接性、強制性等特點。巨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指的是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即巨觀調控關係如財政關係、金融關係等,主要分布於巨觀經濟領域,具有間接性,選擇性等特點。
5、調整範圍市場管理法以市場管理關係為其調整對象,其主要發生在國家規範市場主體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過程中。從其體系結構來看,市場管理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等。巨觀調控法以巨觀調控關係為調整對象,而巨觀調控關係涉及國民經濟運行的全部過程,包括財政關係、金融關係、產業關係、計畫關係等。體系結構方面,巨觀調控法主要包括財政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產業法律制度、計畫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無論從兩者的調整對象還是體系結構來看,巨觀調控法的調整範圍都要比市場管理法的調整範圍寬泛。
6、調整方法在關於兩者的調整方法上,筆者認為:市場管理法由於國家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競爭和交易行為,直接涉及市場主體的個體利益,市場管理權的不正當行使會對其利益造成損害,同時也為了防止有關行政機關出於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場主體利益而採用“合法”的形式損害相關主體利益,所以市場管理法的調整方法只能使用單一的法律調整手段,以維護和保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而巨觀調控法則是通過對市場的間接干預來影響市場主體的經濟選擇行為,具有一定的誘導性,選擇性,而且其涉及面廣,貫穿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所以,可以採取以法律手段為主,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為輔的調整方法,但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運用必須在法律確定的巨觀調控框架內進行。
二、市場競爭與巨觀調控的關係
在討論兩者關係之前,筆者認為應先談一談市場競爭與巨觀調控的關係,因為市場管理法的功能在於促進和維繫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所以,在一定層面上,市場競爭與巨觀調控的關係可以反映出市場管理法與巨觀調控法的關係。市場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作用機制是與巨觀調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場競爭是巨觀調控的基礎。競爭首先是市場的競爭,沒有市場,巨觀經濟調控就沒有了對象和基礎,就失去了運作的機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巨觀調控不立足於市場,則是一種盲目的,形上學的調控,就會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根本所在,要發展市場經濟關鍵是鼓勵和維繫市場競爭。另外,巨觀調控還受到市場競爭的制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社會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是市場,它是第一性的、基礎的。只有在市場調節無法起作用的領域,才有必要實施巨觀調控,凡是市場可以競爭的,就沒必要進行巨觀調控。此外,巨觀調控的目標要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因為市場競爭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促進國民財富增長的基本途徑。
其次,巨觀調控是市場競爭的條件。西方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已充分證明,市場經濟不是放任自由主義經濟,它內在地要求國家進行巨觀調控。國家通過對市場運行進行調控,可以克服市場波動和大起大落,保證經濟運行穩定,而市場主體也只有在穩定的市場環境中才能進行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巨觀調控還對市場競爭範圍及競爭目標進行調控,規定在哪些範圍可以競爭,哪些範圍不允許市場競爭,那些競爭是無所謂的、無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勵的。此外,由於市場主體是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體,市場競爭必然會導致貧富差距的擴大、部分市場主體競爭的不自由,而這些問題是市場競爭自身無法解決的,巨觀調控的實施可以有效的緩解這些問題,實現社會實質正義。
三、市場管理法與巨觀調控法的關係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市場管理與巨觀調控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兩個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經濟運行層面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兩者有所側重,各有分工。而市場管理法與巨觀調控法作為經濟關係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也在不同的經濟層面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市場管理法主要存在與作用於微觀自治領域,而巨觀調控法主要立足於、作用於政府的巨觀調控活動,但兩者是密切相關的。市場管理法與巨觀調控法的關係,筆者認為主要表現於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是辯證統一的關係。從作用機制的外在表現來看,市場管理法的目的是通過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創造自由的,穩定的市場秩序,其根本是促進市場競爭的。市場競爭是一種自由競爭、公平競爭、有序的競爭,而市場管理法的目的就在於為市場主體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維繫一個良好的競爭秩序,其外在的表現為促進市場競爭。而巨觀調控法則通過對市場競爭的範圍、競爭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規定,外在的表現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場競爭。從這一視角看,兩者是對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國家實施巨觀調控的一個根本目的是為了實施和組織更好的市場競爭,而且從兩者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揮的作用這兩方面看,二者是統一的,都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手段,都是為了保證國民經濟能持續、穩定、健康、快速的發展,所以,二者又是統一的。
2、巨觀調控法以市場管理法為基礎
巨觀調控法的功能在於保證巨觀調控目的的實現及調控的合法性。而市場管理法的功能在於促進和維繫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從其內容來看,巨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必須依靠市場管理法所維繫的市場競爭來實現。巨觀調控法所要實現的和維護的市場獨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場管理法在微觀層次的作用的發揮,並且市場競爭秩序的良好也是巨觀調控法的目的之一。巨觀調控法要實現產業結構最佳化,離不開市場管理法,尤其是反壟斷法,因為反壟斷法所要規制的就是一種不合理的、非法的產業結構,它所維持的自由競爭是實現產業結構最佳化的根本途徑。此外,由於上文所分析的巨觀調控對市場競爭的依賴性所致,巨觀調控法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綱領,它的制定必須依賴由市場管理法所維護的市場競爭所反饋回的信息來進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調控,所以,巨觀調控法的制定和實施應以市場管理法為基礎。
3、市場管理法以巨觀調控法為條件
市場管理法所維繫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必須以巨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作為其最終目標,為市場競爭指明了發展方向,避免了盲目、無謂的競爭。巨觀調控法創造和維護市場主體的獨立、平等、自由和秩序,為市場管理法所追求和維繫的自由競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有利於實現最最佳化的市場競爭。巨觀調控法要實現的產業結構最佳化的目的,為反壟斷法提供了指導和條件。此外,巨觀調控法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文獻,也為市場管理法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
反壟斷法在一些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被奉為“經濟憲法”,是同其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密切相關的。在我國,反壟斷法雖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頒布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這裡,筆者想結合上文就反壟斷法在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來簡單談一談自己的認識,筆者將從市場競爭和巨觀調控兩方面談起。
1、作為市場管理法的核心內容,反壟斷法的宗旨在於保護和鼓勵競爭,維持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建立競爭性的市場環境。而我國當前市場競爭存在的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a、市場發育不全面。我國的市場經濟目前尚處於起步階段,各類要素市場有的尚未建立起來,有的剛起步,有的還未開放,市場發育不全面,導致了市場競爭機制在這些領域尚未完全建立,尚未完全發揮其基礎性的作用。
b、市場競爭不充分。在已經形成的市場中,市場競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競爭還是不充分。但對於尚未放開的市場來說,市場競爭對想進入這一市場的市場主體來說則是一種理想。目前,我國許多行業仍然處於行政壟斷的陰影下,在這些行業中,市場是存在的,但競爭是缺位的,這不符合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也不符合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大政方針。
2、“巨觀調控法”是我國的“優良傳統”,我國巨觀調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a、調控主體的合法性問題。巨觀調控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綱領性檔案,應由誰來制定,也就是誰擁有對經濟的巨觀調控權,在這一點上,目前比較混亂,各級政府甚至出於地方利益而制定與國家總體方針相悖的經濟政策。
b、調控程式的合法性問題。巨觀調控政策應當如何制定,遵循怎樣一種程式;巨觀調控的實施應當如何進行,應當遵循怎樣一種程式,我國在對巨觀調控程式的控制和監督上是欠缺的,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
c、調控內容的合法性問題。巨觀調控作為一種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受市場競爭的制約,也就是說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調節是基礎的,第一性的;巨觀調控是輔助性的,第二性的,凡是能市場競爭的,就不能進行巨觀調控,調控內容是否合法,也是目前我國巨觀調控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市場競爭是不充分的,須在促進和維繫現有市場競爭的基礎上,繼續放開和建立各類要素市場,在這些市場中形成競爭,而反壟斷法則能很好地實現這一功能。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將反壟斷法置於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我國目前市場發育不全面,競爭不充分,通過反壟斷法,可以更好的促進市場的健全,促進市場競爭的最佳化和升級,同時,也可以向市場主體傳達一種國家鼓勵競爭的信息。有學者認為,巨觀調控有利於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實現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保證國民經濟的發展方向,實現經濟的高質量增長,因而應將巨觀調控法置於我國經濟法的核心地位。對此,筆者認為不妥,正如上文所分析,作為市場經濟,市場調節是基礎,必須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這是基礎,是根本,只有在良好的市場競爭基礎上,巨觀調控才能更好的發揮指導作用,巨觀調控是相對於市場調節而言的,沒有市場調節,就無所謂巨觀調控。而且,我國目前在巨觀調控方面存在的問題並不是調控力度不夠大,調控範圍不夠寬的問題,恰恰相反,是調控力度過大,範圍過寬,而且由於存在調控主體的不合法,調控程式的不合法,調控內容的不合法等問題,加之受計畫經濟體制的影響和對巨觀調控的理解錯位,造成調控的盲目性和不正當性,不可避免的導致了行政壟斷等問題,而這些障礙的排除,有待於反壟斷法的制定和良好實施。我國目前在巨觀調控方面,需要及時解決的是制定一部《巨觀調控法》,繼續健全巨觀調控法體系,真正做到依法調控。此外,巨觀調控法所確立的調控目標,需要由市場管理法所維護的市場競爭來實現。而且,如果將巨觀調控法置於核心地位,是否會向市場主體傳達一種國家限制競爭的錯誤信息?所以,筆者認為應當將反壟斷法置於我國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