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巨觀調控權”是一個複合概念,它是由“巨觀調控”和“經濟職權”兩個概念組成的。要闡釋巨觀調控權,就得闡明巨觀調控、經濟職權等概念。巨觀調控權包括巨觀調控決策權、巨觀調控執行權和巨觀調控監督權。
公理性原則
巨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是嚴格意義上的巨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原則,由“法律的客觀性”所決定的一種巨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原則,它普遍適用於各種不同類型的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特定性、普適性、抽象性是其確立的形式標準,社會經濟關係是其確立的實質標準;而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方法,則是其確立的基本方法。巨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通常分為具體原則和基本原則,前者包括權力有限原則、正當程式原則、權責一致原則,後者則是指比例適度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