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觀調控權

巨觀調控權是指國家依法享有的對巨觀經濟運行進行干預、調控的一種經濟職權。巨觀調控權的本質是一種經濟職權,是一種新型的以巨觀經濟調控為運行方式的公權力。它可以分解為兩個方面的屬性:一方面,巨觀調控權是國家機關依法承擔的對巨觀經濟運行必須為或者不能為一定行為的職責或責任,是一種法定的專屬於國家機關的義務,國家機關必須正確履行,不得隨意拋棄或任意變通處置;另一方面,巨觀調控權也是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對巨觀經濟領域進行適度干預的一種具有命令與服從性質的權力,是一種法定的專屬於國家機關的職務許可權,一經行使,其所及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受其節制。

概念

“巨觀調控權”是一個複合概念,它是由“巨觀調控”和“經濟職權”兩個概念組成的。要闡釋巨觀調控權,就得闡明巨觀調控、經濟職權等概念。巨觀調控權包括巨觀調控決策權、巨觀調控執行權和巨觀調控監督權。

公理性原則

巨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是嚴格意義上的巨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原則,由“法律的客觀性”所決定的一種巨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原則,它普遍適用於各種不同類型的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特定性、普適性、抽象性是其確立的形式標準,社會經濟關係是其確立的實質標準;而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方法,則是其確立的基本方法。巨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通常分為具體原則和基本原則,前者包括權力有限原則、正當程式原則、權責一致原則,後者則是指比例適度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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