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蘇聯成立條約全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成立條約》(俄語:Догово?р об образова?нии СССР)是幾個蘇維埃共和國在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俄語:Сою?з Сове?тских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их Респу?блик)形式下結成聯盟的一個合法化文檔。與此同時,蘇聯成立宣言也被簽署,它可以視作條約的序言。1922年12月29日,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俄語:РоссийскаяСоветская Федеративная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外高加索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俄語:ЗакавказскаяСоветская Федеративная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俄語:Украинская Советская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和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俄語:Белорусская Советская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的代表團在一次會議上批准了《蘇聯成立條約》和《蘇聯成立宣言》。這兩個檔案均經蘇聯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並在1922年12月30日由米哈伊爾·加里寧、米哈伊爾·茨哈卡亞、米哈伊爾·伏龍芝、格里戈里·彼得羅夫斯基和亞歷山大·切爾維亞科夫等各位代表團團長分別簽署。
通過條約的歷屆修訂,新的聯盟得以成立。
背景
蘇俄國內戰爭結束後,一方面各蘇維埃共和國恢復遭戰爭破壞的經濟,要求利用沙俄時期各民族地區間業已形成的經濟、勞動分工,集中與合理使用資源,加強協作,互相支持,另一方面各蘇維埃共和國仍處於資本主義列強的包圍中,有被各個擊破的危險,需要加強團結和採取共同行動。正如列寧針對當時的情況所說的:“沒有各蘇維埃共和國最緊密的聯盟,便不能捍衛被軍事方面無比強大的世界帝國主義列強所包圍的各蘇維埃共和國的生存”,“各蘇維埃共和國之間必須有一個緊密的經濟聯盟,否則便不能恢復被帝國主義所破壞了的生產力,便不能保證勞動者的福利”。(《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39卷第162頁。)
為此,成立統一的各蘇維埃共和國的國家聯盟的問題便緊迫地提上了議事日程。這說明,建立統一聯盟是當時環境條件所要求的客觀進程。
條約內容
聯盟條約規定,聯盟蘇維埃代表大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聯盟人民委員會為執行機關。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代表機關掌管下列各項事宜:(一)在國際關係上,代表聯盟; (二)變更聯盟的外部邊界;(三)締結接受新共和國加入聯盟的條約;(四)宣戰和媾和;(五)向外國借債;(六)批准國際條約; (七)制定國內外貿易制度;(八)制定聯盟全部國民經濟的原則和總計畫,並締結租讓契約;(九)調整運輸及郵電事宜; (十)制定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武裝力量的組織原則;(十一)批准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統一的國家預算,確定鑄幣、貨幣、和信用體系,並制定全聯盟的、共和國的及地方的稅制;(十二)制定聯盟全境土地制度和土地使用,以及礦產、森林、水道使用的一般原則,(十三)制定全聯盟的移民法; (十四)制定法院組織和訴訟程式的原理。條約還特別規定,每個加盟共和國都保留有自由退出聯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