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適用本規程。
依 據:《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操作程式:
一、建立學籍
(一)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學校按規定編制好學籍號。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號統一為19位。其組成為:第1-6位為地區號(直屬代碼為320506);第7位為學校類型代碼(見下);第8位為學校性質代碼(見下);第9、10、11位為學校代號(見下);第12—15位為入學年份;第16-19位為流水號(從0001開始編起)。
第7位學校類型代碼說明:
1 幼稚園 2 國小 3 九年一貫制 4 國中 5 完中
6 高中 8 特教
第8位學校性質代碼說明:
1 公辦學校 2 民辦學校 3 國有民營(公辦民助) 4 企事業辦學校
(二)新生入學後,學校要為學生建立規範的學籍檔案。檔案分為電子和紙質兩類。電子檔案是在學籍管理軟體中輸入學生信息後生成。紙質檔案即《學生登記表》。
二、日常學籍管理
1.轉學
學生轉學的條件是全家戶口及家庭住址跨鄉鎮(及鄉鎮以上)遷移。
轉學手續:
①學生轉學由本人或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轉出學校根據學生監護人提出的書面轉學申請,核實戶籍遷移證明材料後開具“轉學聯繫單”交監護人;②監護人將戶籍遷移證明和“轉學聯繫單”交轉入學校審核,學校核實後開具由校長簽名的“同意轉學證明”交監護人至基礎教育科蓋章確認;③監護人將“同意轉學證明”交轉出學校,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到基礎教育科審核蓋章、登記備案;④轉出學校將“學生登記表”原件(學校留存複印件)以及休學、處分等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密封后連同“轉學證明”一併交給監護人;⑤轉入學校憑經基礎教育科審核、蓋章後的“轉學證明”和密封的學生學籍資料接收轉學學生。
學校要按規定為轉學學生辦理好有關手續,各種證明的填寫要完整規範。對轉出的學生註銷學籍號,為轉入的學生新建學籍號,均需憑學生的戶口本(或複印件),經基礎教育科審核後辦理。學校要嚴格審查轉入學生的學籍資料,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學校不得拒收轉學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或“轉學證明”未經基礎教育科蓋章及學籍資料不全的學生。
2.借讀
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借讀,應按規定辦理相關的手續。
借讀手續:①在讀學校根據學生監護人提出的書面申請及有關借讀證明材料,開具“借讀聯繫單”由監護人送至借讀學校聯繫;②借讀學校同意接收就開具“同意借讀證明”交監護人至基礎教育科蓋章確認後將證明交在讀學校;③在讀學校審核後開具“借讀證明”到基礎教育科蓋章、備案,然後將“借讀證明”和密封后的“學生登記表”原件(學校留好複印件)交監護人帶給借讀學校;④借讀學校憑“借讀證明”和相關材料接收借讀學生,並負責借讀學生的所有學籍管理工作;⑤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借讀學校應將“學生登記表”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密封后帶給原校,本校留存“學生登記表”複印件。
借讀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號保持不變。
3.休學和復學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上課總課時數三分之一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接受申請後按規定及時辦理休學手續。
休學時間為一年,中間不得提前復學。休學期滿,學生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和規定級別醫院復學診斷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
4.成績考核
小學生學業成績採用等級記分。考試或考查採用百分制的,可按以下標準轉換為等級:90—100分為優秀,75—89分為良好,60—74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
學生學期成績評定以期末成績等第為主,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成績等第為主。如期末與期中、第二學期與第一學期的成績等第相差兩個等級,則學期成績、學年成績的評定可取中間等第。
為保證義務教育順利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5.跳級、畢業、升學
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批准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
國小畢業班的所有學生,不論是否達到畢業程度均升入國中。借讀學生的畢業會考可根據學生及其監護人的要求在借讀學校或回原籍學校參加。任何學校不得強行規定借讀學生到哪一所學校參加畢業會考。借讀學生的畢(修)業證書由該生參加畢業會考的學校發放。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準,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
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國小修業證書或國中的義務教育證書: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6.獎勵與處分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對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學生,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國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託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三、學籍註銷
1.畢業或修業期滿終止學籍。學生畢業或修業期滿後,所建學籍自然終止,繼續升學的學生學籍檔案按規定轉入高一級錄取學校。
2.學生非正常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
3.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並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學籍。
4.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5.按規定辦理的轉學學生,對轉出的學生註銷學籍號。
附屬檔案: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申請辦理轉學、借讀、休學與復學流程圖
蘇州市吳中區教育局基礎教育科
200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