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鞏固“普九”成果,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統一和規範九年義務教育的常規管理,依法加強和提高九年義務教育的管理、實施水平,我廳根據幾年來的試行情況和學籍管理電子化、網路化的需要,對1999年制定的《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正式實施。

檔案發布

關於印發《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

蘇教基〔2004〕33號

各市、縣(市、區)教育局:

各地要組織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有關人員進行學習,加強培訓。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領導,要支持學籍管理人員的工作,嚴格執行本規定,並按要求進行學籍電子化管理。

學籍電子化管理,城市國小、國中以學校為單位進行學籍管理,農村國小和國中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管理,具體工作由各鄉鎮中心校負責。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劃內所有承擔義務教育階段教育任務學校的學籍管理。

各地在執行新的學籍管理規定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我廳基礎教育處。

附屬檔案: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屬檔案:

檔案全文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高水平、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江蘇省境內所有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

第三條 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籍在其戶籍所在縣(市、區,以下簡稱“區縣”),其入學、轉學、借讀、休學、畢業等有關學籍手續須按本規定辦理。

新生入學

第四條 國小和國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全省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

第五條 全省接受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國小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

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學校招生的起始年齡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 國小、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入學,公辦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快慢班、實驗班等。

第七條 農村公辦國小新生入學。由鄉(鎮)政府或委託中心國小,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新學年開始前十五天,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樣式見附屬檔案一,以下簡稱“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八條 城市公辦國小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常住地址(房產證)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隨法定監護人的戶籍與常住地址就讀:⒈監護人中有現役軍人(含武警);⒉監護人中有公派出國工作的專家、技術人員;⒊單親、離異、戶口兩地家庭、孤兒等。

政府或委託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十五天前向監護人發入學通知書,監護人帶子女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九條 公辦國中新生入學。在農村,鄉(鎮)中心國小每年七月,在鄉(鎮)政府分管領導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將全鄉(鎮)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名冊(樣式見附屬檔案二)、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國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樣式見附屬檔案三)一式四份,中心國小、中心國中、鄉(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國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可參照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在城市,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在每年七月底前,將本轄區範圍內國小畢業生,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按國中的施教區分配給各國中學校,各國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十條 民辦學校(含公辦民營學校,下同)招收國小、國中新生,納入當地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按照上述辦法與公辦學校統一進行;未納入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由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招生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新生名單(參見附屬檔案二)報駐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

民辦學校招收新生的時間,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與公辦學校招生統籌安排。中途招收學生按轉學辦理。

第十一條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

城市國小向國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作為輟學處理。

第十二條 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需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即為學生身份證號碼。因故沒有身份證號碼的學生,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學生身份證編碼方式編給學籍號,第18位用字母“b”(參見附屬檔案四)。

轉學、借讀等學籍變動均不改變學籍號。

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確應屬本地學籍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準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按規定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讀,給予學籍,省內生源要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跨區縣錄取國小、國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於該區縣的學生名單(參見附屬檔案二)。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學生在國小、國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轉學

第十三條 學生全家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區縣內跨鄉(鎮)遷移,可準予在公辦學校之間轉學。

轉學手續: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到遷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入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證明(跨省轉學除外);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同時需附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樣式見附屬檔案五)、戶籍遷移證明及複印件。學校審核、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轉學證明(樣式見附屬檔案六),並拷貝學生電子檔案交學生帶到轉入學校。轉學申請和附屬檔案與轉學證明存根一併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原件。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後統籌安排,並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第十五條 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傳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將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第十六條 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借讀

第十七條 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借讀費按省頒規定收取。

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同意,借讀費用按借讀學校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標準收取。

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借讀手續為: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樣式見附屬檔案五)。學校審核、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借讀證明(樣式見附屬檔案七)。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應與借讀證明存根一併保存備查。

第十九條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

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外省到我省借讀的學生,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登記表》(樣式見附屬檔案八)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原籍,電子檔案留存。

第二十條 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借讀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後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並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休學證明(樣式見附屬檔案九)。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證明存根的附屬檔案保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第二十三條 從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須給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覆。

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第二十四條 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就讀的,復學須回原級。

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成績考核

第二十五條 國小語文、數學兩科只進行期末一次考試,其它學科不得考試。小學生學業成績評定實行等第制。國中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考試或考查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

考試或考查成績採用等第記分。記分等第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閱卷時採用百分制的,需轉換為等第通知學生,考試或考查成績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不得公布考試名次。

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為主。

第二十七條 期末、畢業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補考成績分為及格和不及格兩級。

第二十八條 國小、國中學生操行評語,由班主任依據教育部2004年頒布的《中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進行評定。

第二十九條 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到標準的為不合格。

學校要按有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記錄學生健康情況。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學生的考試、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學生成績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 國小畢業考試,在城市(含縣城)由學校命題、制卷、組織考試;在農村,由鄉(鎮)中心國小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學校可以委託有關教育機構幫助命題和制卷;國中畢業考試,由市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國中畢業考試可以與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結合進行。國小、國中畢業考試成績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沒有參加畢業考試的作為輟學論處。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義務教育順利實施,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跳級、畢業、升學

第三十三條 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批准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進行學籍變動,並上傳教育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國小畢業班的所有學生,不論是否達到畢業程度均升入國中。

跨市、區縣借讀的國小、國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經借讀地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升學借讀的,可在借讀學校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並升學。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國小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國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國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國中。

民辦學校國小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國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國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國小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

民辦學校國中畢業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應回戶籍所在地參加升學考試,手續與國小畢業生相同。提交申請和辦理學籍轉移手續應在畢業學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學生可在民辦學校讀到畢業)。

第三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準,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樣式見附屬檔案十)。

第三十七條 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國小修業證書(樣式見附屬檔案十一)或國中的義務教育證書(樣式見附屬檔案十二):

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第三十九條 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第四十條 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第四十一條 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國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託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並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在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學籍。

第四十三條 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管理許可權

第四十四條 全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並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

學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許可權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全省學籍管理的有關表、證,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全省統一樣式製作。

第四十六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註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

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手續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或市、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七條 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第四十八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作糾正處置,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監護人負責。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

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做管理混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向教育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並要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十條 教育主管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總結分析,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學籍管理信息化、網路化的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學校、地區在校生情況統計以正在本校、本地區就讀的學生數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即行廢止。

(附屬檔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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