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沿革
1975年6月25日莫三比克正式宣告獨立。1977年莫三比克召開首屆全國議會;
1987年組成第二屆人民議會。
1990年更名為共和國議會。
1994年12月,首次由多黨選舉產生的第四屆議會就職。
議會人數及任期
議會法定議員數最少200人,最多250人。任期5年。新一屆議會各黨派所占席位
2009年10月28日,莫三比克舉行新一屆共和國議會選舉。根據莫全國選舉委員會11月11日公布的結果,執政的莫三比克解放陣線黨贏得共和國議會250個席位中的191席,反對黨莫三比克全國抵抗運動和莫三比克民主運動分別在共和國議會中獲得51席和8席。議會的主要職權
1.就國家內外政策重大問題進行立法2.a.劃定國界
b.確定行政區劃
c.通過選舉法和公民投票制度
d.就關係國家利益的重大事項建議舉行公民投票
e.批准暫時中止憲法保障和宣布戒嚴或緊急狀態
f.批准對最高法院、憲法法院和行政法院院長的任命
g.審批部長會議工作報告
h.審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i.在聽取國家國防和安全委員會意見後,決定國防和安全政策
j.決定稅收政策的原則
k.批准和撤銷國際條約
l.宣布大赦和特赦
m.批准共和國總統進行國事訪問
3.a.制定法律和監督法律的實施
b.監督政府和總統的工作
c.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家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議會結構
議會為單院制,不設兩院。設全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也稱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15人組成,其中解陣黨8人,抵運選舉聯盟7人。議會現設8個工作委員會,分別為:①司法、人權和法制事務委員會;②計畫與預算委員會;③社會、婦女和環境事務委員會;④公共管理、地方權力和大眾傳播委員會;⑤農業、農村發展、經濟活動和服務委員會;⑥防務和公共秩序委員會;⑦國際關係委員會(主要負責國家對外關係,國際條約和協定,經社合作,國際組織和機構等);⑧訴訟委員會。每個工作委員會設1名主席和1位報告人,主席和報告人分別來自不同黨團。8位主席、8位報告人及委員會委員名額按黨團擁有議席比例進行分配。除工作委員會外,全會還可通過決議設立特別委員會及調查委員會。選舉基本要求
選民資格:凡年滿18歲、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均可登記成為選民,參加選舉投票。選區劃分:按照省級行政區劃為單位進行劃分,莫全國劃分為10省1市,總計11個選區。
議員候選人年齡需在18歲(含)以上。各政黨或政黨聯盟在登記後,自行決定本黨各選區候選人名單。全部議員由11個選區的選民選舉產生,選民在各自選區內將票投給政黨或政黨聯盟,而不是直接投給議員候選人本人。以選區為單位,各黨按得票比例分配議席,各黨根據獲得的議席數按照本黨議員候選人先後順序確定議員人選。各黨只有得票數超過總票數的5%時,才能在國家議會中擁有席位。
國家選舉委員會是選舉管理部門和受理投訴的部門。如對國家選舉委員會裁決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議長的權利和義務
議長由議員直接選舉產生,必須取得半數以上票才能當選。議長由最高法院院長授職。議長有權召集及主持常委會、議會全會;簽署法律遞交總統批准頒布;簽署及頒布決議;維護議會秩序、莊嚴及不可侵犯性;保證對法令及議會決議的執行。在議長死亡、辭職或永久性喪失能力的情況下,政府首腦在15天內召開議會特別會議選出新議長。
議員的權利和義務
1.投票權2.提出法案、決議案、議案等
3.參選議會各機構成員
4.向政府或公共機構索取並獲得行使權力所需的信息和數據
5.質詢政府
6.提交憲法修正案
7.要求成立議會調查委員會
8.要求憲法委員會宣布法律法規違憲或不合法
9.就共和國議會全會通過的有關違憲或不合法的議案向憲法委員會提起抗訴
10.考察已頒布的法令
11.參加審議和辯論
12.向公共和私營機構索取行使權力所需的有用檔案
13.為維護憲法和法律質詢公共機構
14.共和國議會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權利
議員的義務: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遵守議員章程
3.尊重共和國議會和議員的權威
4.參加全會和所在專門委員會會議
5.參與投票及共和國議會工作
6.履行賦予的職務並行使有關職責
7.為維護共和國議會的名譽和憲法的尊嚴貢獻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特權:議員不受逮捕,在未經議會或議會常委會批准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司法審判;審判議員的機構為最高法院;議員在行使權利中不得因其表達的觀點或所持的態度而遭司法審判;對議員進行侮辱或誹謗者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