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政

茶政

中國歷代朝政對茶葉的行政管理措施或課稅政策。主要包括貢茶、茶稅、榷茶等內容。

貢茶

一種無償徵用或定額實物稅。貢茶起源於周武王時期,當時作為貢送的禮品。唐代貢茶分為兩類:①專設官焙(官辦的制茶工場)所製造的御用珍品。②規定特定的地區所進貢的茶。是一種實物納稅制度。自唐代起,貢茶成為定製。宋代茶園多為民間經營,僅福建、江西設有官茶園和官焙製造貢茶。其時鬥茶流行,福建所產建茶取陽羨茶和顧渚紫筍茶而代之。元朝的貢茶始於武夷置場官工員。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詔天下產茶之地,歲有定額,以建寧為上。清代在杭州西湖龍井設有御茶園等。

歷代貢茶錄

茶稅

又稱茶課。是一種以實物或貨幣納稅的制度。唐代後期,財政困難,因此在德宗建中元年(780)實行茶稅。興元元年(784)罷茶稅。貞元九年(793)復茶稅,以代水旱田租,化為常稅,產茶州縣和茶山就地徵稅,商人販茶以三等定估,十取其一。長慶元年(821),茶稅率增為15%,武宗會昌年間正稅之外,又加一種“塌地錢”,實為過境稅。唐宣宗大中初年立茶法,取消橫稅,保護納正稅商人。自唐代起,歷朝相因,茶稅成為國庫的主要收入之一。宋代,茶葉實行官買官賣,既榷茶又徵稅。元承唐宋,強征茶稅,自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後的近40年內,茶稅增加了360倍。明代茶政以榷茶易馬為主,收稅為輔。清朝亦征重稅。

榷茶

一種官營專賣制。唐文宗大和九年(835),改茶稅為榷茶,並設榷茶史,規定茶的種植、製造、銷售全部歸官府掌握,鏇即夭折。宋代在絕大部分產茶區實行唐代始創而未行的榷茶法。宋代的榷茶為“榷法”,與唐代比較,更為具體完備。京師(開封)設有總管全國茶鹽貿易的機構——榷貨務。自宋太宗雍熙年間至仁宗至和二年(984~1055),茶法屢變。宋徽宗崇寧元年(1102),罷通商法,恢復荊湖、江淮、兩浙、福建七路的榷茶制度。四年,行賣引法,即商人高價買茶引,憑引向園戶購茶(自付茶價)。嚴密的賣引制度由此開始,元明清三代皆行賣引制。自鹹豐(1851~1861)以後,普遍改為厘金稅,這樣榷茶之制就改為民間自由經營。

邊茶

對邊疆地區的茶政。歷代王朝對於好飲茶而又不產茶的邊疆地區的控制,主要通過兩種辦法:①對茶葉供給採取限量、直接分配的辦法,以求達到以茶治邊的目的。②實行茶馬互市,即以少量的茶交換多數戰馬。最早見於唐朝,但未成定製。自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在蜀置買馬司,設官茶場(後二者合為茶馬司),規定以四川的茶葉交換“西番”各族的馬匹,這才確定為一種政策。宋代以後,除元朝外,明清兩代都沿用宋制,在四川、陝西等地設立專門管理茶馬互市的機構——茶馬司。清康熙四十四年(1705)廢茶馬司,茶馬互市也隨之淘汰。茶馬互市在中國歷史上對繁榮農牧業經濟,促進民族團結,曾起過積極作用。

私茶與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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