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私茶法
宋代私茶法複雜多變。
一、北宋中前期的私茶法
歸結為三類,即交引法(榷貨務山場制)、貼射法、嘉佑通商法。以上只是對東南茶法而言,四川茶法初不禁榷,故無私茶法,熙寧七年始行禁榷,也同時制定了私茶法。各種茶法中的私茶法內容並不一致。
1.榷貨務山場制下的東南私茶法 交引法下政府專賣的方式是獨占茶葉的收購和批發環節。園戶與商人不能直接交易,都必須與官府交易。因而保證園戶將茶葉悉數售官是榷茶制的關鍵,同時還須保證園戶向官府交售的不是偽劣茶。針對於此,此時的私茶法主要內容是禁止園戶私自與商人交易及向官府交售偽劣茶,防止榷茶機構的官員私販也是私茶法的重要內容。
乾德二年宋政府對江南北銷茶實行政府專賣,同時制定了私茶法:“民茶折稅外悉官買,民敢藏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百錢以上者杖七十,八貫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貿易者計其直五百錢流二千里,一貫五百及持仗販易私茶為官司擒捕者皆死。”(註:《續資治通鑑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五乾德二年八月辛酉。)這條私茶法包括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民”(筆者註:乾德二年淮南未榷茶,江南未平定,“民”僅指販江南茶者)不將茶售官和私賣按輕重處罰,二是官吏私販亦按數處罰。量刑從杖責至死刑,十分嚴酷。太平興國二年和淳化三年又對私茶法作了修訂,除防止園戶和官吏私販外又增加了園戶向官府交售偽劣茶的禁令,減輕了處罰程度。園戶私留或私販茶“直十貫以上黥面送闕下,婦人配為針工”,比乾德二年有所減輕。官吏盜販也從原來一貫五百文處死,改為“錢五百以下徒三年,三貫以上黥面送闕下”。(註:《長編》卷十八太平興國二年二月丁未。)淳化三年又改為“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註:《文獻通考》卷十八《征榷五·榷茶》。)死罪由販官茶一貫五百文或持仗販易改為“凡結徒持仗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註:《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五》。)禁偽劣茶的法令始見於太平興國四年,規定“鬻偽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註:《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五》。)太平興國八年“詔禁偽茶”。雍熙二年又進一步規定:“民造溫桑偽茶,比犯真茶計直十分論二分之罪。”(註:《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五》。)景yòu@①二年重申偽劣茶之禁:“民擷取草木葉而為偽茶者計其直從詐欺律盜論,仍比真茶給賞之半。”(註:《宋會要》食貨三○之九。)
私茶法還包括告賞之法,鼓勵民間舉告私茶。太平興國二年令規定,百姓私藏茶“許鄰里告之,賞以金帛”。(註:《長編》卷十八太平興國二年二月丁未。)大中祥符五年三司奏請“民販茶有違法者許家人論告”。真宗以為“是犯教義,非朝廷當言,不許”。(註:《宋會要》食貨三○之四。)但此後告賞法成為宋代私茶法的重要內容。
私茶法對草茶和臘茶又有不同規定:“犯私茶系分草臘茶兩等。”(註:《宋會要》食貨三○之三四。)“臘茶之禁尤嚴於他茶,犯者其罰倍。”(註:《長編》卷一百八十八嘉yòu@①三年九月辛未。)
2.貼射法下的私茶法 貼射法於淳化三年和天聖元年兩次實行於淮南。行貼射法時,官府獲取茶利的途徑就是令商人園戶在官場中交易,保證商人入納茶淨利。私茶也主要出現於這一環節。一種情況是商人私自入山買茶興販,“不入官場貼射,紊亂條法。”對此,宋朝廷規定:巡檢、捉私茶鹽使臣、縣尉都有稽查之責,獲私茶50斤以至萬斤有不同獎勵,如果“不切用心巡捉,別有透漏,依條斷遣”。(註:《宋會要》食貨三○之六。)二是商人僅以少量茶換得公引,然後影帶私販。因法令允許“商人貼射茶貨,不拘斤數。多有小客,於諸場貼射止二十斤,便出公引,慮以貼射為名影帶私茶出界”。(註:《宋會要》食貨三○之七。)於是宋政府規定:“貼射茶貨須八十斤以上成擔即給公引。”而且要於公引中“批鑿斤數,並許放商地分程途,如限外未出界即收捉勘罪,沒納茶貨”。(註:《宋會要》食貨三○之八。)
3.嘉佑通商後的東南私茶法 嘉佑四年東南茶法實行通商。到崇寧元年蔡京改法,復行專賣,共40餘年。但通商期間茶葉行銷的管理仍與普通商品不同,商人販茶仍須領取引憑,並限定了住賣地和販茶程限、完稅時間等。(註:《長編》卷四百八十九紹聖四年六月已醜)而且福建茶仍實行專賣。因而緝捕私茶仍是茶法的重要內容。崇寧二年京西轉運司奏請修立私茶法時,參照《元符敕令》“所有告捕支賞及應榷巡捕等事,並依《元符敕令》條格施行”。(註:《宋會要》食貨三○之三四。)說明元符所修茶法也包括私茶法,有告賞、巡捕等內容。其中官吏巡捕可以從以後的記載中得到證實。紹聖三年臣僚奏事中說到:“官員身親捕獲私茶及一萬斤至十萬斤等第推賞,未獲犯人者以三比一,差人捕獲者以三半之一。”(註:《宋會要》食貨三○之二九。)元符元年戶部也談到:捕獲私末茶及偽劣茶,雖未抓獲犯人,亦“依私臘茶獲犯人法估價給賞”。(註:《長編》卷五百三元符元年十月戊子。)
4.四川私茶法 北宋四川茶法與東南茶法始終存在差異。前期東南茶禁榷,而四川茶通商。熙寧七年東南茶仍在通商,而川茶始行禁榷。川茶禁榷後同時制定了私茶法。“嚴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沒緣身所有物以待給賞。”(註:《文獻通考》卷十八《征榷五·榷茶》。)川茶實行的是官府直接獨占收購批發的禁榷制。“園戶齎茶往不置場處並用有引茶及空引帶私茶”皆斷罪,告捕者“一斤以上賞錢三貫文,每一斤加三貫,至三十貫止”。(註:《宋會要》食貨三○之一九。)商人與園戶“有以錢八百私買茶四十斤者,輒徒一年,出賞三十貫”。(註:宋·蘇轍《欒城集》卷三十六《論蜀茶五害狀》。)川茶的禁榷主要為了應付陝西博馬。商人運茶到秦鳳路官場中賣,途中“私賣與諸州人”,或本入秦鳳等路貨賣茶而入永興軍等路,依“禁榷臘茶法斷罪支賞”。(註:《宋會要》食貨三○之一九。)
為了防止東南茶影響川茶博馬,將“川陝路並(京西路)金州”定為川茶銷界。(註:《宋會要》食貨三○之一九。)熙河、秦鳳、涇原、陝西路並為官茶禁地,除了商人販川茶中賣與官場外“諸路販川茶、南茶、臘茶、無引雜茶犯界者許人告捕,並依私臘茶法施行”。(註:《宋會要》食貨三○之一九。)川茶與東南茶在陝西的銷界有過幾次變動,但越界銷售之禁如舊。
二、北宋後期的私茶法
崇寧元年蔡京改革茶法,恢復專賣制,方式仍是官府直接獨占收購批發環節。私茶法主要是防止“商人園戶私易之弊”。(註:《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六》。)並令“園戶五家為保,內有私自交易者互相覺察,告賞如法,即知而不告,論如五家不利,律家一等”。(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四。)
崇寧四年蔡京再改茶法,廢罷官買,允許商人與園戶直接交易,但商人必須到官府買引。無引不得販茶。政和二年又對賣引法加以改革,印造茶引契約底簿,在京師和州縣設契約場,依據契約底簿勘驗茶引。商人先赴官府買引,持引向園戶買茶,將買到茶往契約場驗證,在茶引內批填斤數、姓名、住賣地等。不到住賣地不許販賣。販賣時須請買茶人批填所買數量,直到茶葉售罄。最後將茶引繳回官府。官府通過賣引、驗引、批引、繳引把商人販茶的各個環節都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體現了蔡京茶法的細密繁雜。私販是相對於違禁而言的,禁令越密,私法也就越繁。
蔡京私茶法首先是嚴禁無引販茶。園戶賣茶給無引人按輕重處罰,並“不以赦降原減”。(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一三。)其次是禁止販茶超過引內批填數目,如犯,“贏數即沒宮。”(註:《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六》。)第三,超過程限未到住賣地,“(茶引)更不行用,其茶依私茶法。”(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一七。)第四,買茶時不請園戶、賣茶時不請買茶人批填數目,即“避匿抄答”,“皆坐以徒。”(註:《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六》。)第五,逃避契約場稱量或“私下鏇行粘系封頭靨面,罪賞並依私茶法”。(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一二。)宋政府還“制定新引限程及重商旅規避秤制之禁凡十八條”。(註:《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六》。)此外,私茶法還包括偽劣茶之禁、官吏緝私獎罰、告賞法等。草茶拌和草木葉者“計所拌和數,並乞依私茶法罪賞法”。末茶摻入黃米、綠豆、沙面等物者“許磨工知情人陳告”。(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一一。)命官獲私茶鹽,一次獲“三百斤(臘茶一斤比草茶二斤,余條依此)升半年名次”,逐數增賞,至“一萬斤轉一官、三萬斤取旨”。如果“巡捕官透私有茶鹽一百斤罰俸一月半”,也逐數加罰,至“五千斤降一官,仍沖替,三萬斤取旨”。(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八。)告捕者“賞錢五千貫文,以犯人家財充,不足以官錢支”。(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一七。)
三、南宋的私茶法
南宋茶法在茶引種類、賣引方式、茶課徵收等方面與政和茶法有很大不同,但繼承了政和茶法以引榷茶的基本特點。也以賣引、驗引、批引、繳引對商人販茶的全過程實行控制。私茶法繼承了政和法的若干內容,又有新的發展。南宋增加了對牙人參與私販的處罰。最初“牙人依法止坐二分論一分之罪”。紹興二年規定牙人與犯人同罪(註:《宋會要》食貨二八之二○。)。借錢與私販人作本“依犯人法”。(註:《慶元條法事類》第二十八《榷貨總類》。)還規定了販茶過淮及入蕃的處罰。過淮者“許人告捉,並行軍法”。(註:《宋會要》刑法二之一○七。)“私販川茶至偽界十里內捉獲犯人並從軍法。”(註:《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以下簡稱《系年要錄》)卷九十五紹興五十一年十一月壬辰。)園戶私販茶“及十斤以上,將戶下茶園估價召人承買,將五分收沒入官,五分支還犯人填價”。(註:《宋會要》食貨三一之一六。)完全斷絕了私販園戶的生計。乾道五年又廢除了這一苛條,“園戶私販茶,並依舊法。”(註:《宋會要》食貨三一之一九。)違法擁有私茶者至“一兩笞四十,四斤加一等,四十斤徒一年,四十斤加一等,六百斤不刺面配本城”。(註:《慶元條法事類》第二十八《榷貨總類》。)
南宋官吏緝私賞罰及告賞之法與政和時也略有不同。緝獲私茶除按數推賞外“生擒或捕殺正賊首第一名特與修武郎、第二名從義郎、第三名秉義郎,各更支賞錢五千貫,添差升等差遣一次”。(註:《宋會要》兵一三之三一。)處罰中增加了本管界內私茶“被他人捕獲,二百斤罰(當職官)俸一月,每二百斤加等,至三月止”的內容。(註:《慶元條法事類》第二十八《榷貨總類》。)政和私茶法規定,捕到私茶皆根究來歷,以至無賴之徒藉機誣陷,妄指來歷。南宋取消了根究來歷之制。(註:《中興小紀》卷二十七紹興九年九月。)南宋還廢去政和焚毀私茶之制,將捕到私茶“召人請買”。(註:《宋會要》食貨三一之三二。)
四、宋代私茶的販易方式
什麼樣的經營方式屬於私販是由私茶法規定的。因而私茶法內容越繁細,私販的方式也可能越多。宋代各個時期私茶的販易方式有所變化,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越界販易 由於茶法的地區差異產生了銷界制度。北宋前期東南茶實行禁榷,“川峽廣南(茶)聽民自買賣,禁其出境。”(註:《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貨下五》。)出境則為私茶。但因通商茶價低于禁榷茶,越界私販者不少。淳化二年因“江南嶺外茶鹽價不一,細民冒禁私販,多陷重辟”。(註:《宋史》卷二百七十八《雷有終傳》。)熙寧榷茶後陝西定為川茶銷界。崇寧二年永興軍等路改為南茶銷界,但因其地“民庶依舊嗜食川茶,是以客人得便以奪官中厚利”。(註:《宋會要》食貨三○之三八。)仍私販川茶入永興軍等路。
私自販茶入少數民族地區和遼金等國也是越界。這樣的現象卻並不少見。開國元勛張永德就“曾令親吏販茶規利,闌出繳外市羊”。(註:《宋史》卷二百五十五《張永德傳》。)紹興年間“鼎澧歸峽產茶民私販入北境,利數倍”。(註:《系年要錄》卷一百七十七紹興二十七年七月庚午。)王淮指出:“茶於蔣州私渡,貸與北客者既多,而榷場通貨之茶少矣。”(註:《系年要錄》卷一百八十六紹興三十年九月壬午。)嘉定時淮西提舉喬行簡說:“本界私茶渡淮而北亦復不少。”(註:《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四六。)在四川還有人“將已成茶苗公然博買入蕃”。(註:《宋會要》食貨三一之一八。)
2.商人與園戶私自交易 不論是官府獨占收購還是以引榷茶,商人與園戶私自交易都是被禁止的。但私自交易自宋初就從未禁斷過。開寶年間私自交易嚴重,劉蟠曾受詔巡茶淮南,“乘羸馬,偽稱商人,抵民家求市茶,民家不疑,出與之,即擒置於法。”(註:《宋史》卷二百七十六《劉蟠傳》。)紹興十二年福建茶實行官買,但園戶大都私賣茶給商人,賣於官府“數目百未及一”。(註:《宋會要》食貨三一之九。)行貼射法時也有商人與園戶“私衷興販,不入官場貼射”的現象。(註:《宋會要》食貨三○之六。)
3.用茶引作幌子私販 這一形式主要存在於實行以引榷茶的北宋後期和南宋。以引榷茶時茶引是販茶的憑證,也是官府監督的依據。不法商人卻用它因緣為奸。或“不書填所買茶斤重,園戶姓名,又將其引就他園戶再買茶,往來影帶,重疊私販”。(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九。)或“於鄉村巡門表賣收藏文引,不令買人批鑿,經官告首,每引動經一二百戶”。(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一六。)或買通官吏,“吏既受賂,更不核實,又分下別鄉或不即時批鑿元引,致客往來影帶私販,或先以私茶憑牙駔欺民均賣,續用縣貼,再勒依數認買。”商人甚至根本不持引賣茶,買茶人更無以批鑿茶引。他們強迫百姓多次認買,“若爭拒不受,客即委棄於地而去。”(註:宋·洪适《盤洲文集》卷四十九《荊門軍奏便民五事狀》。)也有“賣盡者多是不將文引赴官繳納,官司苟簡,更不拘收,致帶私茶”。(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二四。)
4.逃避契約場勘驗 實行契約場法時,契約場勘驗是關鍵環節。商人往往買通契約場掌秤人,“並不依法逐籠秤制,只是揀點斤重輕小之籠,影庇其餘之數。”(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一四。)或與官中造籠作頭勾結,“寬大織造,收買前去,剩帶斤重。”(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一四。)或“買到茶入城多不往契約場秤制,便徑赴茶磨戶牙人之家賤價貨賣,再執文引出城買茶,往來影販”。(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一八。)
5.販賣偽劣茶 商人為取得厚利,常將雜物混入茶中販賣。如荊門軍茶商“買下等粗茶,雜以木葉,每斤不直百文,卻逐年定價令民戶每斤還五百三十文足”。(註:宋·洪适《盤洲文集》卷四十九《荊門軍奏便民五事狀》。)景佑年間臣僚上言:“近年以來有百姓採摘諸雜木葉,造成杜茶夾帶貨賣。”(註:《宋會要》食貨三○之八。)宣和時都茶場上奏:近見在京並京畿等路州縣鋪戶自買客草茶入黃米綠豆沙面雜物拌和真茶出賣(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一一。)。
6.武裝私販 宋政府對持仗販易者處罰最嚴,但逾禁逾盛。“盜販私茶者多輒千餘,少亦百數,負者一夫,而衛者兩夫,橫州揭斧,叫呼踴躍,以自震其威。”宋朝延稱之為“茶寇”。尤以荊湖和江西最甚。如常德“素為茶寇出沒之地”。(註:《宋會要》兵一三之三○。)紹興時,“鼎澧茶寇猖獗,殺傷潭鼎州巡檢官,焚漵浦縣”,以致知荊南府吳炯未上任即“以憂死”。(註:《系年要錄》卷一百六十六紹興二十四年五月丁卯。)乾道時“興國一帶多有劫盜,數百為群,劫掠舟船,往往皆係為販私茶之人及刺配逃軍”。(註:《宋會要》兵一三之三○。)淳熙二年“茶寇賴文政起於湖北,轉入湖南、江西,官軍數為所敗”。(註:《宋史》卷三十四《孝宗紀二》。)此類的私販在宋代越演越烈。
以上只是私茶販易的主要方式,此外還有私造茶引、禁軍違法回易等。
五、宋代私茶產生的原因
梅堯臣在《聞進士販茶》詩中寫到私茶之盛:“山園茶盛四五月,江南盜販如豺狼。頑凶少壯冒嶺險,夜行作隊如刀槍。”參與私販者還有儒士書生。宋人還說到,官府所捕私販者“獄戶填滿,嚴冬盛夏,死損者常有之”。(註:《宋會要》食貨三一之二。)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政府取利太深、管理過嚴 這是導致私茶的主要原因。茶鹽之利是宋財政的重要來源。宋統治者多次強調:“國家養兵之費全籍茶鹽之利。”(註:《宋會要》食貨三二之二六。)總是最大限度地攫取茶利。袁說友說,犯私茶者“本亦良民,豈願流為盜賊,自取死亡,必有大不得已”。原因是“或取利太多而茶戶不得以自贍者,或禁之無術而徒苛虐以害其商者”,還有官吏的科擾。(註:明·楊士奇《歷代名臣奏議》卷二百七十二、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一《理財》。)“茶戶逼於寒餒”,感嘆“地非生茶也,實生禍也”。(註:《文獻通考》卷十八《征榷五·榷茶》。)與其“坐待於死亡”,不如起而私販。(註:《系年要錄》卷一百七十六紹興二十六年六月庚午。)這樣“庶幾日得飽食”(註:《長編》卷二百八十四熙寧十年八月戊子。)。
商人私販也與征榷太深有關。南宋李椿曾說,過江長引每引納二十四貫,而各種引價外的征斂不下四五十貫,“商旅難於圖利,遂致私販日廣,本為商賈,變而為盜。”(註:明·楊士奇《歷代名臣奏議》卷二百七十二、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一《理財》。)王師興分析鼎澧私茶原因時也說:“由引錢太重,貧不能輸故抵此。”(註:《系年要錄》卷一百七十七紹興二十七年七月庚午。)正因為“法令斯嚴,銖兩之茶即該憲綱”,以至“搖手犯禁”。(註:宋·樓鑰《功kuì@②集》卷二十一《乞寬茶鹽榷貨之法》。)使商人“纖悉不如令則被系斷罪”。因而“目茶籠為草大蟲、言其傷人如虎也”。(註:宋·朱yù@③《萍洲可談》卷二。)有臣僚言法令過嚴使犯禁者極甚之狀:“獄戶填滿,嚴冬盛夏,死損者常有之。”
二是官吏循情枉法 官吏接受商人之賄,縱容商人私販,如我們上文說到的商人買通契約場秤制人及官中選籠作頭,逃避勘驗,興販私茶。荊門軍官吏為增加課額,許商人可不批鑿茶引,反覆販賣私茶等。這也是造成私販的原因之一。
三是私茶受到消費者歡迎 大部分私販者販賣的茶葉都是質優價平,受到消費者的歡迎。王安石曾說:“官場所出皆粗惡不可食,故民之所食大率皆私販者。夫奪民之所甘,而使不得食,則嚴刑峻法不能止者,故鞭撲流徒之罪未常少馳,而私販私市者亦未嘗絕於道路也。”(註:宋·王安石《臨川文集》卷七十《議茶法》。)私販與私市是相互依存的,在官府打擊私販時,百姓常常支持私販商。官府指責其“奸氓利賊所得,反以官軍動靜告賊,故彼設伏而我不知,我設伏則彼引避。”(法:宋·周必大《文忠集》卷一百三十八《論平茶賊利害》。)消費者歡迎私茶,使私茶有了廣泛的市場。正是由於以上的原因使私茶越禁越甚。“約束愈密,而冒禁愈蕃。”(註:《長編》卷一百八十八嘉佑三年九月辛未。)官府緝捕“方始稍怠,至茶出之時又復前來”。(註:明·楊士奇《歷代名臣奏議》卷二百七十二、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一《理財》。)
私茶盛行使宋政府流失了大量茶利收入。在私茶不斷嚴重的情況下,宋政府也不得不採取一些減輕園戶負擔、有利於商人行銷的措施。而官商勾結的私販往往侵擾消費者的利益。不論任何形式的私茶都是對政府茶葉專賣市場的衝擊。私茶法的存在就是為了杜絕私茶,維護專賣秩序。私茶在兩宋始終與茶葉專賣制相併存。私茶法雖隨茶法改革而幾經變化,但始終是茶法的必不可少的內容。私茶法的變化從一個方面反映了宋代榷茶制度的演變特點。北宋中前期主要實行官府直接獨占收購的榷茶制度,私茶法目的是保障政府對收購環節的壟斷。北宋後期和南宋主要實行以引榷茶制度,私茶法則主要維護政府對茶引印賣權的壟斷。【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