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商

茶商

茶商清政府特許經營茶葉的專賣商人。清初茶葉仍為政府實行專賣的商品,一般商人不能隨意販運。產茶地區生產的茶葉,除少數優質茶葉作為“貢茶”,由政府委派官員採辦以供奉皇室外。大抵有“官茶”、“商茶”之分。茶商因在茶葉運銷中的職能不同,大致可分為收購商、茶行商和運銷茶商。

簡介

茶商茶商
官茶”由政府委派茶馬御史招專商領引納課後,從產茶區販運到陝甘等地,交售給官府的茶馬司,然後由茶馬司將茶葉與西北等地少數民族交易馬匹。“商茶”由茶商向政府請引後,從產茶區運銷各地或輸往國外,茶引一道,準運茶一百斤,每引額徵紙價銀三厘三毫,引價銀各地不同,浙江省每引一道,賣銀一錢,其他省份亦有更高者。清政府規定:無論“官茶”、“商茶”,都不許與茶引相離。茶商領引販茶,須經稅關“截驗”放行。如茶無引,或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賣茶畢,殘引須繳回原頒發茶引的官府。有清一代,除了實行上述“引法”之外,亦兼有實行“票法”的。

收購商 

茶葉收購商人,有的地方稱為“螺司”。他們深入茶山,向零星茶戶(茶葉生產者)收購毛茶,然後賣與茶行商人。有的地方沒有這類收購商,由茶戶直接賣與茶行商人。

茶行商

茶行商人的業務,主要是代運銷茶商收購茶葉,他們一般為經紀人,亦有兼營毛茶加工業務者。運銷茶商至產茶區販茶,必投茶行,給驗茶引,預付貨款。茶行商人代為收購,抽取佣金。開設茶行,要經過官府批准,領取照帖。官府禁止私自開設茶行

運銷茶商

運銷茶商大致有兩種,運銷“官茶”的稱“引商”;運銷“商茶”的稱“客販”。“引商”請引於部,每運一引 (一百斤)茶葉到陝甘等地的茶馬司,五十斤“交官中馬”,五十斤“聽商自賣”,另外還允許帶銷“附茶”十四斤,作為“官茶”運腳之費。“客販”請引於地方政府,專門運銷“商茶”,除繳納引課之外,凡遇稅關,需驗引抽稅。產茶區生產的茶葉,要先盡“引商”收買。然後方給“客販”運銷。

歷史背景

茶商茶商

康熙中期實現了全國的統一,馬已足用,向陝甘等地易馬漸無必要。同時,因康熙二十三年(1684)開海禁以後,清代對外貿易發展迅速,茶葉的外銷日趨增加。於是,經營“官茶”的“引商”開始衰落,而經營“商茶”的“客販”卻日漸興盛。閩、粵商人因廣州開放對外通商,開始大量經銷“商茶”裝載出口,或銷往南洋一帶,或外銷東印度公司。秦晉商人則運茶到天津、張家口等地,由俄國商人陸運至東歐等地。過去經營“官茶”的晉商徽商,亦有轉而經營“商茶”的。
清代茶商借壟斷茶葉運銷之權,在產茶區收購茶葉時,或則冒指“官茶”,以便壓低價格或則多取“樣茶”,任意勒索;或秤則任意輕重,銀則熔改低色。此外,他們還用預買的形式貸款給茶葉生產者,以高利貸的方式盤剝茶戶,並使茶戶屈從於商人資本。在茶商的殘酷剝削下,茶戶小生產者生活困苦不堪,致使許多茶園生產難以改進。茶商在銷售茶葉時,又採取以次充好,摻雜水濕等手法剝削消費者。茶商通過種種不等價交換的手法攫取暴利。累積起巨額資本。如山西茶商,每家資本約二三十萬至百萬兩,有的甚至達二百餘萬兩之多。廣東茶商也有富至百萬者。而浙江茶商中有每年經營十四萬引茶葉買賣的巨賈。
18世紀以後,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茶商為了保證茶葉的收購數量和質量,開始把他們的資本由流通領域投放到 生產領域。在雲南、湖南和浙江等省的一些茶葉產區,有的茶商從茶農手中收進毛茶以後,在產地或集散地點僱傭茶工進行加工,精製成適銷對路的茶葉品種;有的茶商租山種茶,設廠制茶,進行茶葉生產;從而促進了茶業生產中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和發展。
鴉片戰爭以後,由於鴉片等洋貨大量湧入中國市場,為彌補外貿入超,中國絲、茶的輸出激增,茶商此時獲利極多。上海、福州、漢口等地相繼成為茶葉外銷的主要市場,其中上海成了各地茶商薈萃之處。道光鹹豐年間(1821~1861)上海茶商多有設立經營改制、外銷茶葉的茶棧,同時,各地茶商還在上海設立了自己的會館、公所等行會組織。
1853年(鹹豐三年),清政府開始徵收厘金稅。茶商販茶,除納引課茶稅之外,凡遇厘卡,還要繳納厘金。因此茶商的稅務負擔加重。但當時茶葉暢銷國內外,茶商獲利豐厚,茶商可抬高售價,把稅務負擔轉嫁給消費者。但到光緒年間(1875~1908),外銷茶葉開始遭到印度、錫蘭(今斯里蘭卡)、日本等國茶葉的競爭,銷路日益壅塞,茶價急劇下跌。加上茶稅、厘金過重,茶商境遇大困,許多人因此破產。茶商在此情況下,為圖維持,不得不向外國資本貸款,遂受外商控制。到清末,茶商資本漸漸成為外國資本的附庸。

徽商之三

茶商茶商
徽商四大行業之三——茶商

徽州地處亞熱帶,重巒疊翠,霧色空檬,土地肥沃,氣候溫和,宜茶宜林,茶葉便成為徽商賴以發跡的主要行業之一。

徽州商人四出經營茶葉,史料可查,始於明代。而徽州的茶葉買賣是很早的。唐元和十一年(公元816年),詩人白

居易的著名詩篇《琵琶行》中曰:“商人重利輕別離,前月浮梁買茶去。”說明原屬祁門之浮梁,遠在1100多年前就已成為茶葉的集散地。唐鹹通三年(公元862年),歙州司馬張途著的《祁門縣新修閶門溪記》中所載:“千里之內,業於茶者七,八矣。由給食、供賦,悉恃祁之茗,色黃而香。賈客鹹議,逾於諸方.”可見當時祁門茶市相當興隆。宋代《貢茶錄》所說的:“早春英華,來泉勝金”,諸名茶皆出自徽州。
徽商經營茶葉,有茶號、茶行、茶莊茶棧等多種類型。“茶號”猶如當今的茶葉精製廠,乃從農民手中收購毛茶,進行精製後運銷。“茶行”類似牙行,代茶號進行買賣,從中收取佣金。“茶莊”,乃茶葉零售商店,以經營內銷茶為主,後期亦少量出售外銷茶。“茶棧”,一般設在外銷口岸,如上海、廣州等地,主要是向茶號貸放茶銀,介紹茶號出賣茶葉,從中收取手續費。
徽商的內銷茶經營,謂之“茶莊”,明代即有茶葉運銷京津的,邇後遍及東北、魯、豫、江、浙、滬等地。清代是徽州茶商的鼎盛時期,乾隆年間,徽商在北京設有茶行7家、茶莊千家以上,在津、滬開茶莊也不下百家。茶葉經營日盛,由大城市延伸到小城鎮,江、浙等一些小鎮也有了徽籍人開的茶店。其時汪茂蔭的祖父汪槐康就在通縣開設森盛茶莊。當時,內銷茶花色品種甚多,有松蘿、六方、毛峰、烘青、炒青等數類數十種,後又有各種花茶,所以有“茶葉賣到老,名字記不清”之說。茶商在外開茶莊、茶行很快發跡者,各地均有,明清歙人吳景華、吳永祥、吳熾甫在京經營茶葉,均成為赫赫巨富。
徽商的外銷茶經營,謂之“洋莊”,始於清嘉道前後。當時英國控制印度,大量鴉片輸入我國,換取絲茶。徽商開始是“漂廣東”,由於海禁,當時買賣雙方只能在船上做交易,價格茶商可以自主,因之利潤較高,謂之“發洋財”。五口通商以後,交易地點慢慢轉移到上海。婺、休、歙三縣茶商以新安江運輸方便,集中在屯溪設號精製,得名“屯綠”,銷往俄國和歐美國家。在“屯綠”外銷興盛的1920年,屯溪茶號達109家之多,故有“未見屯溪面,十里聞茶香,踏進茶號門,神怡忘故鄉”和“屯溪船上客,前渡去裝茶”之詩句。1875年,自閩罷官回鄉的餘干臣,在祁門按“閩紅”的製作方法,改“綠”為“紅”,從此,祁門功夫紅茶開始問世,銷往國外。“祁紅”茶號也發展到近百家。1915年,“祁紅”在巴拿馬萬國博覽會上榮膺金獎。

茶號系季節性經營,然徽州茶商並不閒暇。他們多半兼營其它行業,或開錢莊、布店、南貨店,或為木材、糧油行商.在上海茶界的鄭鎰源,洪純之兩巨子,就分別兼營錢莊和綢、瓷業。一些中小茶商,在茶季來臨,資金重點投入茶葉,茶葉脫手,又在滬、杭採購各類商品回徽州販賣,所以徽州茶商大都家大業大,根基甚牢。

歷來茶商均是各自經營,清末吳俊德、洪其相發動建立六邑茶務總會,才有了茶商組織。30年後改為茶葉公會,

茶商茶商
但都是辦理日常事務,並不研究生產經營。且徽州茶商素無外貿機構的設定,這就給外商造就機會,操縱市場,儘量壓低外銷茶價,有些茶棧也從旁以回收貸款等方式施加壓力,迫使外銷茶商就範。抗日戰爭開始,渠道不暢,外銷阻滯,“祁紅”與“屯綠’出口日漸減少,1944年,由最高收購26萬擔,下降到不到8萬擔,當時,多少茶商為之衰嘆!清政府特許經營茶葉的專賣商人。清初茶葉仍為政府實行專賣的商品﹐一般商人不能隨意販運。產茶地區生產的茶葉﹐除少數優質茶葉作為“貢茶”﹐由政府委派官員採辦以供奉皇室外﹐其它作為貿易田茶。大抵有“官茶”﹑“商茶”之分。“官茶”由政府委派茶馬御史招專商領引納課後﹐從產茶區販運到陝甘等地﹐交售給官府的茶馬司﹐然後由茶馬司將茶葉與西北等地少數民族交易馬匹。“商茶”由茶商向政府請引後﹐從產茶區運銷各地或輸往國外﹐茶引一道﹐準運茶一百斤﹐每引額徵紙價銀三厘三毫﹐引價銀各地不同﹐浙江省每引一道﹐賣銀一錢﹐其它省份亦有更高者。清政府規定﹕無論“官茶”﹑“商茶”﹐都不許與茶引相離。茶商領引販茶﹐須經稅關“截驗”放行。如茶無引﹐或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賣茶畢﹐殘引須繳回原頒發茶引的官府。有清一代﹐除了實行上述“引法”之外﹐亦兼有實行“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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