榷茶制的形成與發展
榷茶制的理論溯源《史記·王宗世家》:“韋昭曰……榷者,禁他家,獨王家得為之。”在中國古代經濟史中,“壟斷”一詞最早是 亞聖盂何(約前372~前289)在《盂子》中提出來的(《孟子·公孫丑下》凡十四章)。在第十章中,盂子對壟斷的解釋:“古之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賤夫馬,必求龍(壟)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為賤,故從而征之。征商,自賤夫始矣。”這裡孟子所指的壟斷,是指小商販在市場上的小投機活動,與現在使用的壟斷這個詞有所區別。孟子甚至把封建統治集團中成員長期處於富貴地位的特權稱為“私壟斷。”而管仲、桑弘羊等著名政治家、經濟思想家則從理論上對禁榷制度進行詳細的闡述並竭力推行禁榷制度,收到了他們所理想的效果。
管仲(?~前645年)是古代最著名的政治家、經濟思想家、唯物主義者,著有《管子》一書,該書約有三分之一是專談經濟問題的。
管仲曾相齊桓公成為春秋時代第一位霸主,他強調把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作為政治倫理觀點的基礎,“倉稟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是他的名言。他認為,“德”、“義”、“禮”都賦予一定的經濟內容,他的財政思想是主張封建國家獨攬大宗物資的生產經營權,以攫取利潤,增加國家經濟收入,有利於縮小強制性的租稅,以免激起人民反抗。因此,他主張把鹽、鐵、魚(當時齊國的重要行業)由國家專賣。
桑弘羊(前152~前80年),領大司農,主張重農抑商,打擊官商大賈勢。他掌管漢武帝中央財政近40年,在“民下加賦”的原則下,很成功地解決了封建王朝十分沉重的財政困難,他的財政政策,被後世視為足資效法的典範。
桑弘羊的經濟思想主要是吸收和發展了《管子》的經濟思想。他衝破儒家“子罕言利”的禁區,認為重農是對的,但不經營商業是不能富國的,因此,他是商業的辯護人。擔必須著重指出,他的重商理論,是構想通過統一和加強中央財政,以鞏固封建政權,而不是直接為商人階級利益服務的。他主張限制商業資本,認為實行鹽、鐵專賣也是為了“建本(農)抑未(商)”。他的經濟政策是干涉主義,主張山澤資源歸國家所有,不宜私營,而國家可以將這筆收入用於“助貢賦,修溝渠,立諸農,廣田牧,盛廚田”,發展農業生產,而又不致於加重農民負擔。
桑弘羊還主張促進對外貿易,他說,“外國之物內流而利不泄也,異物內流則國用饒,利不外泄則民用給矣。”其目的,第一是想通過對外貿易來控制外國,第二才是商品交換,即以國內富餘的商品去換回本國稀有的商品。
桑弘羊的財政政策,在不增加商人和農民稅斌的情況下,實現了國庫富裕的目的。
我國幾千年的產茶歷史,名揚海外。但在古代,茶葉生產和貿易的發展是極其緩慢的,到了唐代,始得到迅猛發展。
唐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唐大宗“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治國理論和策略,指引唐代一個多世紀民富國強,雖然經歷了七八年安史之亂,繼而又出現“中興”對期。政治上的穩定,促進了經濟上的繁榮,也為茶葉生產和貿易的大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基礎。
在唐代寬鬆的社會環境下,人們的思想比較活躍,懦釋道三教在鬥爭中“和平共處”,互相滲透,互相影響。而三教都嗜茶頌茶。士大夫階層的閒逸生活以茶養性,以茶育德。丈人茶道、僧侶茶道、宮廷茶道、民間茶道各顯其能,互相輝映。因此,在唐王朝開發南方政策的推動下,茶葉種植業蓬勃發展,為我國茶葉產地的區域化、專業化奠定了基礎,出現了以盈利為目的的寺院、家庭手工制茶作坊,茶的商品化在農產品中占絕對優勢。
茶葉生產的發展,促進了茶葉商業的繁榮。江南出現了很多大的茶商,北方出現了茶棧茶肆。有的商人缺少資本而又求財心切,竟見利忘義,挺而走險,搶劫他人財物,入山販茶,把南方的茶葉運到北方。販運茶葉可獲得厚利,茶葉貿易興旺發達。
盛唐之後,由於政治動盪,直接管轄區縮小,稅源銳減,而且藩鎮割據,截留中央財稅,因此,國庫財源日益枯竭。
唐王朝看到茶葉生產大發展了,物資豐富了,商人業茶可以致富,而國家又出現了財政危機,因而效法禁榷制度。宰相趙贊建議稅天下茶,十取其一。貞元九年(公元 793年),張滂創立稅茶法,形成定製。“(太和九年十月乙亥),王涯獻榷茶之利,乃以涯為榷茶使,茶之有榷,自涯始也。”到武宗時期“禁民私賣”,榷茶形成制度。
唐代以前的各個封建王朝沒有形成茶葉專賣制度,從唐代開始,榷茶制才得以建立。這和唐代的歷史、文化背景有著必然的聯繫。
歷史背景
其一,茶葉種植區域化、專業化、商品化,促進了茶葉商品經濟的發展。從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 到唐玄宗天寶十四年(公元755年),中間經歷了高宗、武后、中宗、睿宗和玄宗的統治,約一個世紀,這段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歷史上的重大發展時期,農業、手工業、商業貿易有顯著的進步,社會生產力有一定的提高。茶葉作為農業生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開始迅速發展。
其二,安史之亂,軍費開支浩繁,而且藩鎮割據,截留中央稅賦,致使中唐時期國家出現了財政危機。到肅宗( 公元756—762年) 時,兵災歲歉,財政更加空虛,到德宗(公元780—804年)年間,已十分枯竭。而中唐茶葉生產發展很快,購銷兩旺,“山澤以成市,商賈以起家”。在這種形勢下,李唐帝國為了增加財政收入,開始制定茶葉經濟法規。
其三,社會對茶的需求日益迫切,使茶轉向商品化。唐初,飲茶之風尚局限于山林寺院、皇宮富邸和東南、西南等地,“南人好飲之,北人初不多飲”。隨著社會的安定,經濟、文化的發達,寺院僧侶的傳播,飲茶之風迅速向北方漫延, 宮廷常置茶宴,帝王以茶賜大臣,進茶成為宮廷禮儀。德宗也很嗜茶,其因兵變出走奉天,韓晃遣使運粟帛入關中的同時,也沒有“以夾練囊緘茶末,遣健步以進御”。社會對茶的需求日益迫切,茶由野生到山林寺院少量種植,發展到成片集中的大量生產。“ 安史之亂” 後,出現了家庭手工制茶作坊,茶農種茶的目的轉向商品交換。唐代茶葉產量史無記載,但根據稅額、傳記、野史等資料推測約8O萬擔,還有貢茶、私茶、禮品茶未包括在內,其產量可能要大於這個數字。茶在農產品是獨一無二的最發達最典型的商品化生產,為封建王朝徵收茶稅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唐王朝看到茶葉生產大發展了,物資豐富了,商人業茶可以致富,而國家又出現了財政危機,因而出現了禁榷制度。
文化背景
其一,是盛唐經濟、文化的影響。談到唐代的強盛,從太宗的貞觀至玄宗的開元盛世,使唐代的社會經濟達到了最為殷實的時期。另外,國家的統一,交通的發達,南北經濟、文化交流的密切,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
其二,陸羽的倡導。《茶經》一書,包括陸羽這個茶學家的形象,是唐代茶業發展的需要和產物。陸羽及其《茶經》的功德,影響非常深遠,實際觸及了茶業和茶文化的各個方面。
其三,宗教文化和僧道生活對茶的倡導為茶提供了深遠的影響。唐代茶業的發展,還表現在唐代佛教,道教興盛的關聯上。我國佛、道二教,自漢朝起,經南北朝的發展到唐朝,也達到了及其興盛的階段。僧道文化對茶的倡導,隨著教義的廣播,廣為流傳。
其四,唐代的氣候條件,也有利於茶業的發展。據竺可楨先生對五千年來氣候變化的研究,唐代以前我國茶業發起較早,但發展緩慢,到了唐代,在氣候的回暖使唐代的茶葉生產和貿易一下子興旺起來。唐代茶業的發展,除了眾多社會原因外,與當時的“天時”條件是有一定的關聯的。
綜上所述,茶葉專賣在唐代才有了經濟基礎和實施的可能,才得以形成榷茶制度。
唐代的榷茶制
榷茶制度在中唐以後初見雛形。唐德宗李适接位以後,建中三年(公元782年) ,依戶部侍郎趙贊儀,“稅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 ,以為長平倉本錢。這是我國第一次抽收茶稅。但未幾,在興元元年( 公元784年) 固來此亂,德宗逃奔奉天,追悔昭罷茶稅。這次稅茶, 雖主要用於地區籌集常平倉本錢,未入國用。但茶稅之巨,給大家有了一個很深的印象。以後,如《文獻通考·征榷考》所稅,貞元九年( 公元783年),鹽鐵使張滂以水災賦稅不登,又向德宗奏請“於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 由定三等時估,每十稅一,充所放兩稅。” “其明年以後,所得稅錢外儲,若諸州遭水旱,賦稅不辦,以此代之。” 德宗從之,再次恢復茶稅,並自此成為定製。
貞元時茶稅,歲得不過40萬貫但至長庚元年(公元821年) 以“兩鎮用兵, 努藏空虛” 、“禁中起百尺樓,費不勝付” ,鹽鐵使王播又奏請大增茶稅,“率百錢增五十”。這樣使茶稅收至少增加到了60萬。唐文宗(公元826年)時,王涯為相,為盡收茶葉之利,大改茶法,自兼榷茶使,推行茶葉專營專賣的榷茶政策。太和九年(公元835年),王涯強令各地“移民茶樹於官場,焚其舊積”,禁止商人與茶農自相交易,增加稅率,一時天下大怨。不久,王涯因李訓之亂,被腰斬處死。榷茶之制在當時才曇花一現,未曾完全貫徹。
武宗時(公元841年)崔洪任鹽鐵使,又再次提出在以前的基礎上增加茶稅。上行下效,茶商所過州縣,也均設重稅。他們在水陸交通要道,相效“置邸以收稅,謂之塌地錢”。稍有不滿,便“掠奪舟車” ,猶如強盜一樣,這時私茶越禁越盛。茶葉的商稅,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矛盾。這種情況,一直到宣宗( 公元852年)裴休任鹽鐵轉運使立茶法十二條,才緩和穩定下來。據《新唐書·食貨志》記載,裴休的稅法主要有這樣幾點:一是各地設有邸閣者, 只準收取邸值(住 房堆疊費用), 不得再賦商人; 二是私賣三犯都在300斤以上和“長行群旅” , 皆論死。三是園戶私賣百斤以上仗脊,三犯加重徭。四是各州縣如有砍伐茶樹或傷害茶業者,在任地方官要以縱私鹽法論罪。五是廬州、壽州和淮南一帶,皆加半稅。實施裴休這一茶法,茶商、園戶都較滿意,稅額未增,稅收倍增。至朱溫篡唐,稅制一直沒有多大變化。
茶葉由不稅到稅, 從國用的角度來看, 也就是從一種自發的地方經濟正式被認定和提高為一種全國性的社會生產和社會經濟。
宋代的榷茶制
宋代榷茶,始於宋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朝廷在各主要茶葉集散地設立管理機構,稱榷貨務,主管茶葉流通與貿易;在主要茶區設立官立茶場,稱榷山場,主管茶葉生產、收購和茶稅徵收。宋代在全國共有穩定的榷貨務6處,榷山場13個,通稱六務十三場。茶農由榷山場管理,稱為園戶。園戶種茶,須先向山場領取資金,稱為本錢,實則為高利貸。其所產茶葉,先抵扣本錢,再按稅扣茶,余茶則按價 賣給官府,官府再批發給商人銷售,也有少量通過官府的專賣店“食貨務”出售。商人販茶,應先向榷貨務繳納錢帛,換取茶券(又稱交引,即販茶許可證),憑引去指定的山場(稱為射)或榷貨務提取茶葉,運往非禁榷(官貴)之地出售。官府從園戶處低價收購重秤進,給商人則高價出售輕秤出,雙利俱下,以獲取高額利潤(稱為息錢或淨利錢),充實國庫。一般每年可得茶利百萬貫以上,宋神宗時,最高曾獲利428萬貫。
宋代由於軍事、財政等方面的需要,朝廷也曾對榷茶製作過局部調整,衍化出交引法、貼射法等方法,但萬變不離其宗,本質上仍實行官府專賣制度。交引法,從淳化四年(993年)起實行。凡商人運送軍需糧草至邊關的,可按值取得交引,回京換取部分鹽茶運銷特權。貼射法於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試行,但未徹底實行,至天聖三年(公元1025年)又恢復。商人向榷貨務繳納淨利息錢後,可憑引直接與園戶交易,園戶再憑引與山場結算。園戶若賣茶不到定額,則需倒貼山場。
茶葉專賣製造成官府壟斷行業的局面,使官、商、民的利益衝突日益尖銳。官府的專制管理,導致盲目指揮生產,茶葉質量下降,茶價下跌,加之其他損農、坑農現象時有發生,茶農利益每況愈下,故制假、充假者有之;另一方面,由於庫存增加,官府將陳茶搭配批售,又引起商人不滿。園戶、商人對開禁的呼聲日高。至宋仁宗嘉祐四年(公元1059年),不得不廢榷禁,改通商法,實行園戶種茶交租、商人販茶交稅的自由貿易制度。但到宋徽宗崇寧元年(公元1102年),又在全國恢復榷禁。
政和二年(公元1112年),為完善榷禁,蔡京對茶法作了大修改,推出新茶法,即政和茶法。該茶法吸收了榷茶制和通商法中有利於官府的長處,使管理制度更加嚴密和完備,屬委託專賣制性 質。它不干預園戶的生產過程,也不切斷商人與園戶的直接交易,但加強了對兩者的控制。園戶必須登記在籍,將荼葉產量、質量詳細記錄在冊,園戶之間互相作保,不得私賣;商人販茶,須向官府領取茶引,茶引上明確規定茶葉的購處、購量和銷處、銷期,不得違反,商人的行為受到官府嚴格監控。政和茶法把茶葉產銷完 全納入榷茶制的軌適,同時也給予園戶和商人一定的生產經營自主權,調動了他們的積極性。《宋史·食貨志》載:“自茶法更張至政和六年,收息一千萬貫,茶增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五千一百餘斤”,可見其作用之大。
元代的榷茶制
到元代,元朝又沿用宋朝榷茶制。元世祖至元十四年,即1278年,朝廷設江淮(含信陽茶區)榷茶都轉運使司。元朝末期,元順帝元統元年,也就是1333年,元朝又設4個“榷茶運司”,其中有“河南榷茶運司”,管轄信陽縣等縣。
明代的榷茶制
到了明代,不僅榷茶制仍在實施,而且稅賦也急劇增加。規定招商中茶有引,上引2.5噸,中引2噸,下引1.5噸,每3.5公斤蒸曬1簏(即竹箱),運至 茶司,官商對分。官府分得的茶葉用來換馬,商人分得的茶葉用作出售,官府再向商人收稅茶30%。茶農種茶,按窩計算,每10窩中有官府1窩,並按舊制征茶 2兩。茶農產茶由官府定價,全部收購。若茶樹枯死,則按茶課折鈔。每斤茶稅鈔一貫。若茶園無人經管,則由守城軍士經管和採制茶葉,守城軍士採制的茶葉80%交官府。
清代的榷茶制
清代仍沿用明末制度,商人請引納稅,自行買賣。清順治時,商人向官府申領引票,然後才可買茶。買的茶要先交茶馬司,一半入官易馬,一半給商人發賣。到清嘉慶年後,茶稅更加沉重。
榷茶制的影響
唐代以前,茶葉專賣制度沒有形成,直至唐代中葉,才出現了榷茶制度。自唐代以後,在宋代出現了廢止通商法、禁榷法、長短引法、賣引法、大觀茶法、 政和茶法等等茶法和制度;明代出現了引法(分復引、邊引、土引) 和茶馬互市制度;清代出現了官榷制、照票制、引票制、厘金局專賣制度等等。
縱觀榷茶制,自唐到清,其作為一種國家的稅制,代表的是各個封建朝代的經濟政治觀,雖略有改動,終窮逃不出封建社會所賦予的剝削特徵。歷史證明,隨著商品經濟的日益發展,封建統治者違背經濟發展規律,將茶葉由自由通商改變為禁榷法,使原來可以自由買賣的茶葉變成政府專賣之物,這種做法雖然開始有積極的一面,但最終必然會促使統治集團的腐敗,激化社會階級矛盾,加速各封建王朝的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