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民政局

興國縣民政局

興國縣民政局,是主管全縣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縣政府工作部門,是人民政府為民排憂解難,扶貧濟困的職能部門。縣民政局設7個職能(室);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

基本信息

機構簡介

興國縣烈士陵園 興國縣烈士陵園

興國縣民政局,是主管全縣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縣政府工作部門,是人民政府為民排憂解難,扶貧濟困的職能部門。

民政工作內容有二十四個大項,110個小項,主要分為四個方面:

一是社會保障方面的工作,包括救災救濟、移民安置、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農村五保、農村養老保險、社會福利等。

二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的工作,包括社區建設、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基層民主制度建設等工作。

三是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方面的工作,包括優撫安置、擁軍優屬、烈士褒揚、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和管理、軍供保障工作。

四是管理專項社會事務方面的工作,包括民間組織管理、區劃地名、婚姻登記、殯葬改革、孤兒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等工作。

工作對象人多面廣,就興國縣而言,民政的工作對象遍布所有的村莊和居委會,涉及到所有的家庭。

主要職責

(一)根據全縣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計畫財務、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三)組織開展救災工作。負責全縣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各種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工作。

(四)建立並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管理和監督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負責組織指導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工作,實施城鄉大病醫療救助、農村特困民眾住房救助制度,管理分配社會救助資金;抓好全縣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光榮)院管理工作。

(五)負責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抓好組織實施;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並監督實施扶持保護政策;指導“三院”建設,承辦福利機構登記和評審的報批,負責本級和上級下撥社會福利資金項目的評審,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穩步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負責全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彩公益金。

(六)負責全縣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和傷亡撫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社會優待和為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負責參戰參試人員的身份認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館的管理;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和雙擁創建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做好全縣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八)依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工作;抓好全縣農村離任“兩老”幹部生活補助工作落實。

(九)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收養登記管理工作,做好涉港澳台華僑收養兒童的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對正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實施救助。

(十)負責全縣的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積極倡導文明、節儉的喪葬習俗;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鄉鎮村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毗鄰縣(市)及縣內的邊界線勘定管理和協商處理邊界爭議、糾紛工作;組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和鑑定地名檔案。

(十二)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工作,查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法活動,並依法進行查處、取締,給予處罰;指導各鄉(鎮)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制定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檢查工作。

(十五)調查處理民政對象來信來訪反映的實際問題。

(十六)指導全縣老齡工作。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7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信訪室(合署辦公)

負責綜合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本機關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和綜合性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文書檔案管理、公文處理;負責本系統的人事、編制管理和黨團建設、工、青、婦工作以及機關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宣傳報導、收集、整理、發布民政工作情況;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民政對象來信來訪人員的接待,調查答覆處理;組織協調全局性的中心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財務統計股

負責民政事業計畫的編制;負責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救災款、優待金等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鄉(鎮)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台帳工作;指導和監督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本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計畫落實,驗收結算;管理本局及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三)優撫安置股(增掛“‘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和傷亡撫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全縣優待和為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做好全縣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生活補助發放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縣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負責全縣“雙擁”工作,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服務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軍人編內、編外退休職工、退休士官和落實政策的人員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的建房工作;協調落實隨遷家屬子女的工作安排;督促、檢查軍隊離退休幹部政治和生活待遇的落實。

(四)救災救濟股

負責全縣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管理、撥發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承辦縣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擬定全縣減災規劃,開展減災、救災培訓工作。

(五)社會事務股(行政審批服務股、增掛“社區建設辦公室”牌子)

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國內、涉港、澳、台、華僑、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度日的生活救助。指導社區居委會建設;負責制定社區建設長遠規劃,協助社區居委會制定社區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計畫;協調社區建設部門之間的關係。

(六)社會救助股

負責全縣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低保對象的審核、審批和低保資金的申報、籌集、發放;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六十年代精減退職救濟、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

(七)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擬定全縣保障老年人、孤兒和五保戶等特殊群體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三院”建設;抓好農村五保供養;負責全縣福利機構登記、評審的報批和管理;負責縣本級和上級下拔社會福利資金項目的評審,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制定全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活動的規劃和辦法;組織、實施有獎募捐活動,負責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其他事項

1、原下屬事業單位“大中型水庫移民辦公室”成建制轉為縣扶貧和移民辦公室下屬事業單位,其它事項不變。

2、原“興國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興國縣地名辦公室”保留現狀。

3、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縣地名辦領導職數:主任1名;

縣革命烈士紀念館(縣烈士陵園)領導職數:館長1名。

4、其它原批准設定的下屬單位均保留現狀

辦事指南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2、流浪社會的精神病人。指有本縣戶籍或流入本縣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且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正在本縣流浪度日的人員。

3、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本縣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4、流浪未成年人。指有本縣戶籍或流入本縣未滿18周歲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正在本縣流浪度日的人員。

三、明確責任

1、綜治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摸排調查、管控、收治工作,落實管控責任,對因失職、失察而導致發生精神病人、流浪乞討人員嚴重危害社會事件的鄉鎮或單位,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領導的責任。

2、公安機關。負責對精神病人、流浪乞討人員的監管工作,組織人員對精神病人、流浪乞討人員建檔立卡,掌握基本情況,落實日常管控措施;督促精神病人、流浪乞討人員所在單位及其家屬履行監護義務和監護職責;對家庭管不了,或被家庭遺棄,遊蕩街頭、車站、國道等場所的精神病人和患病流浪乞討人員,及時會同民政部門送往相關醫院救治。

3、衛生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移送的被家庭遺棄、虐待或流浪街頭的精神病人和患病流浪乞討人員及時進行救治。

4、民政部門。負責隆坪精神病福利院改擴建期間在縣光榮院設立臨時救助站,依法救助公安機關移送並經精神病院確認已基本治癒的精神病人和患病痊癒的流浪乞討人員,加強其日常管理,防止再次流入社會。對原籍不明的,由公安機關查清其原籍後及時救助遣返。

5、財政部門。按照“家屬出一點,所在單位出一點,醫治單位減免一點,當地財政補助一點”的原則,負責安排管控治療經費;對外地流浪我縣及當地“三無”病人的治療費用,由民政、財政部門共同解決;對農村精神病人和患病流浪乞討人員的治療經費,則按照縣、鄉、家屬共同負擔的原則籌措。

四、規範程式

(一)對在家的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強制收治管理

1、在家的肇事肇禍或重性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單位)、所在村(居)委會應當對其進行有效監護和監控,如發生肇事肇禍行為或出現肇事肇禍傾向,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2、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一律將發生肇事肇禍行為或出現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直接送至贛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精神醫學鑑定。

3、對經鑑定確認有肇事肇禍行為或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一律強制進行治療。

4、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經一個療程治療後,病情難以穩定且反覆發作的,繼續給予住院治療。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病情已穩定或痊癒需出院,由其監護人(單位)領回實施監管。

(二)對流落社會的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

1、對流落社會的精神病人,發生肇事肇禍行為或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由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及時將其送至贛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精神醫學鑑定。

2、經鑑定為肇事肇禍或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一律交贛州市第三人民醫院強制治療。

3、經鑑定確認為無肇事肇禍傾向且病情穩定的精神病人,由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送縣臨時救助站(縣光榮院)進行治療。

4、經一個療程治療後,病情難以穩定且反覆發作的,繼續給予住院治療。病情已穩定或痊癒需出院,可查清其身份、監護人(單位),由監護人(單位)辦理出院手續後領回;監護人(單位)拒絕領回的,由縣民政部門商公安、衛生部門遣返原籍,交監護人(單位)監管。

(三)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收治管理

縣民政局在縣光榮院設立臨時救助站,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收治管理。

1、救助站應當向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告知救助對象的範圍和實施救助的內容,詢問與求助需求有關的情況,並對其個人情況予以登記。對屬於救助的對象,應當及時安排救助;不屬於救助的對象,不予救助並告知其理由。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救助站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對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的,不予救助。

2、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食物和住處,應當能夠滿足受助人員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員在站內突發急病的,救助站應當及時送醫療機構治療。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患傳染病或者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送具有傳染病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治療,並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採取必要的消毒隔離措施。

3、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親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繫,核實情況。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地理位置

地址:江西省贛州市興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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