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機構
成立興國縣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邱建軍任組長,縣政府副縣長劉定輝任副組長,成員由縣政府辦公室、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局、建設局、公安局、教育局、衛生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工業園管委會、瀲江鎮政府、長岡鄉政府、埠頭鄉政府等單位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失地農民的界定
凡在縣城規劃區範圍居住的農民,具有本轄區常住戶口,承包經營使用的土地,在1998年12月31日之後,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徵用,造成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低於0.3畝的農業人口,包括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徵用土地而農轉非的原農業人口,均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障優惠政策。
三、失地農民家庭成員的確定
失地農民家庭成員是指失地農民家庭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的農業戶籍人員,包括:
1、配偶、子女、父母;
2、父母雙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3、在外地就學的學生和服現役的義務兵士兵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4、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成員。
本辦法下達之前失地的,其家庭成員為下達本辦法時的現狀人口,本辦法下達之後的,按簽訂征地契約時現狀人口一次核定,原則上不作調整。
死亡、婚嫁遷出的人口自死亡、婚嫁遷出之日起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保障政策。
四、失地農民的核准
1、個人申請。符合失地農民條件的對象,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委託村民小組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第二輪承包耕地的證明材料;
(4)徵用土地情況證明材料。
2、村委會初審。村委會受理申請後,組織人員登記並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情況,對其家庭人均耕地進行計算,並成立由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員參加的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對經評議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應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5天以上,廣泛聽取意見,填寫《興國縣失地農民認定審批表》,提出初審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對經評議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做好答覆和解釋工作。
3、鄉鎮政府、工業園管委會審核。通過入戶丈量、調查土地使用資料等方法,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耕地情況進行核實(耕地徵用情況由鄉鎮土管部門確認),簽署審核意見,並及時通知村委會,村委會張榜公布3天后,再由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管委會將材料上報縣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退回村委會並做好答覆和解釋工作。
4、審批發證。縣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成員單位對鄉鎮上報的失地農民保障對象進行聯審,並將審批結果告知鄉鎮,由鄉鎮通知村委會張榜公布3天,對最終符合條件的對象由縣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發給《失地農民證》,憑此證享受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有關政策。對有異議的,由有關單位按上述程式覆核。
五、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
1、過渡生活費補助:對失地農民給予5年過渡生活費補助,根據人均現有耕地面積實行差額發放,最高發放標準(即耕地已完全被徵用的家庭)為50元/人.月,每戶實際發放金額計算方法為:[(0.3-人均現有耕地面積)÷0.3]×50×家庭人口=戶享受標準/月。5年後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2、子女就學補助:失地農民子女義務教育階段費用,按公辦普通農村中國小“一費制”收費標準(即雜費、課本費、作業本費)全部免除,既符合本政策條件又符合國家“兩免一補”政策條件的學生只能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失地農民子女通過考試被正常錄取在公辦普通、重點、職業高中的,在校期間統一按每學年500元進行補助,最多享受三年;失地農民子女通過參加全國高考就讀國家統招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專科每學年補助500元,本科每學年補助1000元。
3、醫療保障補助:失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合費由政府全額資助;失地農民所患疾病符合城鄉困難民眾大病救助規定病種的,在按合作醫療規定補助外,再救助20%,最高年救助限額5000元。
4、勞動技能培訓:對被征地的具有勞動能力的農民,可享受一次縣勞動部門組織的免費勞動技能培訓和兩次免費就業介紹,並優先推薦到工業園企業就業。
5、就業保障:鼓勵工業園企業招收失地農民,在企業務工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且務工半年以上的,給予企業按實際在崗在位且辦理了社會保險(含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的失地農民每人每月50元標準的社會保險補貼;優先保證年齡大、文化技能低的失地農民就業,對招收了“4050”失地農民的企業,另外給予每人每月50元的崗位補貼。
6、創業優惠:對失地農民在本縣從事第三產業的,憑失地農民證向工商、稅務部門申請,參照下崗職工再就業政策給予稅費減免。
六、保障資金籌措與發放
1、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由縣財政負擔,列入縣級年度財政預算,並設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2、過渡生活補助發放:由失地農民提出申請並提供失地農民證、戶口簿原件,所在鄉、村簽署核實意見,由鄉鎮政府匯總並統一報縣民政局核准發放人數及金額,經縣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由縣財政按季將資金從專戶通過“一卡通”直接撥入失地農民個人帳戶。
3、醫療保障補助發放:重大疾病救助,由失地農民患者或其家屬提出申請,並提供失地農民證、疾病證明書、入出院通知、醫療費用原始發票和有關病史資料等證明材料,所在鄉鎮、村簽署核實意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費補助,由村委會據實上報失地人口,鄉鎮政府核實。以上兩項補助,在報送縣民政局審核,並經縣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由縣民政局將資金通過“一卡通”直接撥入失地農民個人帳戶。
4、子女就學補助發放:義務教育階段符合條件的學生由失地農民向學校提出免費申請並提供失地農民證、戶口簿原件和學校開具的正式發票,並以學校為單位將享受免費學生名單、資格審查情況、應免收的費用等進行匯總,報送縣教育局審核,經縣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由縣財政將資金從專戶通過銀行直接撥入失地農民個人帳戶;在外地就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及符合高中、大學階段教育補助條件的失地農民子女,憑學校開具的正式發票、失地農民證、戶口簿到縣教育局填寫申請表,由縣教育局審核匯總,經縣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由縣財政將補助資金從專戶通過銀行直接撥入失地農民個人帳戶,其中義務教育階段按我縣農村中國小“一費制”收費標準進行補助。
5、失地農民就業補貼發放:由所在企業提出申請並提供符合條件的員工名單、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縣勞動就業局審核匯總,經縣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由縣財政將資金撥至縣勞動就業局,由工業園勞動保障事務所發放到各企業。
七、監督與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以上社會保障政策:
(1)需徵用的土地通過依法依規強制執行的;
(2)在征地過程中非法組織串聯、煸動民眾鬧事的;
(3)阻撓破壞征地工作和項目建設的;
(4)未在政府規定時間內完成征地的,拖延期間中斷享受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
(5)在征地前已轉為非農戶口的(不包括在校讀書期間和服義務兵役期間)。
2、享受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的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領取的社會保障有關資金並終止享受社會保障待遇,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的;
(2)享受社會保障待遇期間家庭人口減少,不按規定向管理機關履行告知義務,繼續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
3、從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給予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對符合享受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條件的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審批,或者無故拖延審批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2)對不符合享受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條件的對象,擅自批准其享受的;
(3)貪污、挪用、擠占、拖欠、扣發失地農民保障經費的;
(4)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八、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征地,實際耕地面積低於0.3畝的農民,不適用本辦法。
九、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以後上級出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如比本辦法更優惠,按上級政策執行。
十、原《興國縣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十一、本實施辦法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