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承辦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向市政府報備工作;負責組織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修訂和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彙編。 (四)負責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向縣政府報備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審查以及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具體指導、督促檢查。 (九)承辦縣政府重大契約、非規範性檔案涉法審查及對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法律政策論證、代理縣政府的法律事務等涉法事務工作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工作職責

為縣政府加強政府法制建設、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當好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
(一)具體統籌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工作。負責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單位呈報縣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立項請示的審查,提出是否立項的意見報縣政府批准;指導、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或組織起草縣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審查修改縣政府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形成檔案草案,並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二)承辦縣政府規範性檔案向市政府報備工作;負責組織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修訂和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彙編。
(三)承辦省、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向縣政府徵求意見的法規、規章草案的論證工作,並受縣政府委託提出、上報修改意見或建議。
(四)負責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向縣政府報備規範性檔案的備案登記、審查以及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具體指導、督促檢查。
(五)牽頭組織或參與對全縣貫徹執行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規範性檔案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行政執法單位履行法定職責;協調縣政府各部門、行政執法單位之間實施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和縣政府規範性檔案中的矛盾和爭議。
(六)指導、督促、協調全縣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具體負責組織縣政府對縣本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年度評議考核,以及對各鄉鎮政府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對全縣行政執法過錯、錯案的責任追究工作;負責對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具體協調、監督;核發管理和監督使用行政執法證件。
(七)承辦縣政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事項,負責縣政府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和辦理工作,受縣政府委託代理行政應訴;承辦由縣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指導全縣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的統計和分析。
(八)組織開展和指導政府法制宣傳和培訓、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和交流;負責督促縣本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知識培訓,組織縣本級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綜合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提供政府法制信息、諮詢服務。
(九)承辦縣政府重大契約、非規範性檔案涉法審查及對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法律政策論證、代理縣政府的法律事務等涉法事務工作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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