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司法局

興國縣司法局是興國縣人民政府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主要負責法制宣傳、法律援助、律師管理、公證管理、人民調解、幫教安置、基層法律服務、司法鑑定等工作,以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保障的良好成就服務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於廣大人民民眾。

單位介紹

興國縣司法局內設辦公室、法制宣傳科(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證工作科、基層工作科、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鑑定工作科等6個職能科(室、中心)和紀檢組。有2個律師事務所,7個法律服務所。局機關編制44名,實有34人,其中女性8人。大專以上學歷26人,35歲以下5人。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編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工作意見、目標方案等並監督實施。

(二)制訂全縣依法治縣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全縣法制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導法制新聞和對外法制宣傳。

(三)監督、指導全縣律師業務和工作法律顧問工作。

(四)監督、指導全縣公證業務工作。

(五)監督、指導全縣的鄉鎮法律服務工作。

(六)指導、參與全縣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參與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監督、指導基層司法所及司法助理員工作。

(七)管理、監督、指導全縣法律援助工作。

(八)協調、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九)管理、指導全縣醫患糾紛調處工作。

(十)組織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司法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按幹部許可權管理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人事。

(十二)負責全縣司法考試報考工作。

(十三)指導全縣法學教育研究工作。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6個職能科(室)和26個副科級派出機構(基層司法所):

機關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實施內外聯繫綜合協調和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綜合性檔案起草,研究擬定司法行政工作有關規劃、年度計畫、工作意見、目標方案;負責政務信息、調研、文秘、信訪、統計、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管理局機關財務和行政事務工作;按照幹部許可權,負責局機關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宣傳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立功創模爭先創優工作,黨務工作,工、青、婦工作;負責局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及處理意見工作;負責本局人員的工資福利、職務任免、職稱評聘、勞動契約、年度考核等審核、報批工作;參與地方性法規的草擬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行政複議、應訴、行政處罰、國家賠償案件的處理工作。

2、法制宣傳科(縣普法辦)

負責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縣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指導和檢查全縣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全縣普法學習、考試、考核、驗收工作;指導全縣法制新聞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辦理有關普法的其它事務工作。

3、基層工作科

管理、監督、指導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員及業務工作;指導全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全縣社區矯正工作。

4、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調解大隊(增掛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牌子)。

協助排查化解社會不穩定因素;負責辦理民眾來信、來訪;管理、指導全縣“148”法制服務工作,幫助解決外商企業生產中的各類矛盾、爭議、糾紛;協助政府調解處理疑能重大糾紛;協助做好縣城及周邊民眾的糾紛調解,平息矛盾;負責組織實施本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監督和指導全縣開展法律援助。負責和指導全縣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工作;負責醫患糾紛的專業調解仲裁的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

5、律師公證工作科

負責監督、指導全縣法律服務、律師服務、公證服務和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全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律師、公證員資格審查、報批、年檢、註冊的呈報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機構設立變更、註銷、年檢的審查呈報工作;負責對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投訴、舉報的查處工作;管理、監督、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司法考試報名工作。

6、司法鑑定管理科

負責監督、指導全縣司法鑑定工作;負責全縣司法鑑定工作人員資格審查、報批、年檢、註冊的呈報工作;負責司法鑑定機構設立變更、註銷、年檢的審查呈報工作;負責對司法鑑定工作人員投訴、舉報的查處工作。

派出機構(基層司法所)

1、保留瀲江司法所、長岡司法所、高興司法所、城崗司法所、古龍崗司法所等5個司法所,均為副科級。

2、組建埠頭司法所、隆坪司法所、茶園司法所、均村司法所、崇賢司法所、鼎龍司法所、楓邊司法所、龍口司法所、方太司法所、永豐司法所、良村司法所、梅窖司法所、南坑司法所、傑村司法所、興江司法所、東村司法所、樟木司法所、興蓮司法所、江背司法所、社富司法所、洪門工業園區司法所等21個司法所,均為副科級。

承辦、負責本轄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本轄區人民調解工作;承辦、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承辦、組織對本轄區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負責本轄區社區矯正工作;協助排查化解社會不穩定因素;組織、負責辦理轄區內民眾來信、來訪;協助鄉鎮政府調解處理疑難重大糾紛。

編制和職數

縣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55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各基層司法所所長各1名。

其它事項

原批准設定的下屬事業單位均保留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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