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越宏,1956年-,台灣資深媒體人、作家,東海大學政治系畢,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碩士,採訪法治與社會新聞多年,現任《法治時報》社長。[1][2]
家庭背景
黃越宏出身嘉南平原的台南縣新營鎮,其父曾選上一屆里長、兩屆縣議員;已故大哥黃越欽曾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監察委員與司法院大法官;大姐黃越綏是兩性關係與婚姻心理咨商專家、作家、社會運動參與者,曾任總統府國策顧問;二哥黃李越曾任全國農業金庫董事長。
媒體經歷
黃越宏於1981年自馬祖服役退伍後考入余紀忠主持的中國時報,後曾任記者、特派員、副主任、時報周刊副總主筆、另眼新聞社長、年代電視新聞總編輯、TVBS法務顧問、年代董事會顧問等職,跑過形形色色的新聞,見過各式各樣的人,交過不同層次的朋友,寫過專欄及傳記,也被視為政論節目名嘴之一。
參與公共事務
2012年,黃越宏獲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推派擔任公共電視董監事提名人審查會議評審委員。他批評國民黨提名人數少,還屢屢提名至少已經歷十輪以上投票卻均未獲大多數委員認同之內定人士。他也表示,名單中企業思考、台北思考的角度太多了,公視應該是理念的經營而不是資源的分配。“我看到太多主流與權貴,而且提名董事的領域太多重疊,不客氣來說,都是龍部長的小圈圈。”他從另一個思考方向舉例指出,像是柯媽媽(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的催生者)、曾拍攝紀錄片“不能戳的秘密”揭發禽流感疫情的導演李惠仁等都是很好的人選,為何不納入提名名單中?台灣還有很多可愛的人民,應擴大格局廣納不同區域、領域和弱勢的人才。[6][7][8][9][10]
抨擊黃世銘與馬英九
2013年九月政爭爆發後,9月9日,黃越宏與律師蔡易余、黃帝穎等赴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與特偵組違法亂紀,將偵查權當作政治鬥爭的工具,涉犯9項罪嫌: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監聽目的若與內容不符應銷毀,不可將內容當新聞資料,特偵組卻違法公布;二、公布監聽譯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三、特偵組對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沒行政監督權,不應要她做筆錄;四、特偵組不當讓林秀濤具結;五、林秀濤明明有調卷,特偵組新聞資料卻栽贓指她沒看卷,與事實不符,涉犯偽造文書。六、王金平沒涉犯罪,特偵組卻擅自調他通聯;七、《公務員懲戒法》明定只有部長才有移送權,特偵組卻非法以下級移送上級;八、特偵組在新聞稿內公開當事人活動位置,侵犯隱私;九、黃世銘將不成案的個案向馬報告,且林秀濤偵訊筆錄屬國防以外機密,特偵組卻對外公布,涉犯《個資法》、《通訊保障及監聽法》、《公務員服務法》、《法院組織法》及泄罪、偽造文書等罪。[11][12]他表示北檢應儘快將黃世銘列為被告,將他羈押以避免串供。[13]
黃越宏表示,特偵組檢察官於7日在媒體公開表示,該案是以行政方式調查,並非刑事偵辦。但行政調查並非特偵組業務,而是最高檢察署的職責。黃越宏說特偵組在其新聞稿中也承認,3年來長時間的監聽目的是為了調查“柯建銘涉嫌貪污罪”,遂後恣意將監聽目的改為“關說案”,以A案監聽之名行B案之實,這已經構成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第17條,即監聽內容和監聽目的不符合,應予銷毀的規定。但特偵組不但未依法銷毀,反而發布新聞稿公開,這至少已經違反了“通訊保障及監聽法第18條、27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16條、41條、44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之公務人員保密規定。他表示:整個檢察官論壇都在撻伐特偵組,他們都是內行人,說9月5日簽結,8月31日總長去報告,這不叫泄密,什麼叫泄密?林秀濤說你恐嚇我不可以講,結果你去對總統講。黃越宏質疑:8月31日可能只是對外的說法,因為6月29日特偵組已經截聽到王金平的對話,掌握監聽內容,卻等到8月31日立法院長王金平出國才開始準備公布資料,明顯是政治操作的手段。是否由於8月31日才偵訊林秀濤,因此必須說當天才向總統報告?否則,在(周六)颱風夜去報告,是很奇怪的。[14][15][16]
黃越宏表示:9.2%的民調支持度顯示,民眾已經看清楚,“原來馬英九你認為法治不重要,你認為的才重要”。[5]
主要著作
黃越宏,1997。《變與不變--往後跑的黑馬許惠祐》
黃越宏,1996。《觀念--許文龍和他的奇美王國》,台北:商周。
黃越宏,1993。《司法七巧板》,台北:月旦出版公司。台北:另眼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