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任理事國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中的五位創始成員國,是二戰期間反法西斯同盟國中除法國外的四+1大國。(法國在1940年戰敗,被德國占領,故沒參加反法西斯同盟)《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明文規定:“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替。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次為俄羅斯聯邦所代替。1943年10月,蘇、美、英三國在莫斯科舉行外長會議,會上通過了由美國政府起草,經美、蘇、英、中四國簽字的《四國關於普遍安全的宣言》。宣言明確宣布,四國政府“承認有必要在儘速可行的日期,根據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所有國家無論大小,均得加入,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這是二戰期間,四國政府第一次共同宣布,一致贊同要在戰後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當時的美國總統羅斯福鑒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美國前總統威爾遜在倡導建立“國際聯盟”問題上的教訓,從美國的全球戰略利益出發,經過長時間的謀劃,提出了建立新的國際組織的構想。
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這種機制在維護世界和平、解決地區衝突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會總共批准執行了約55項維持和平行動,有力阻止和減緩了地區衝突的發展和擴大。這一機制在經歷了冷戰後愈發顯示出其生命力。
產生背景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蘇、中各國的代表在華盛頓附近的一座古老莊園敦巴頓橡樹園舉行會議。會議規劃了聯合國憲章的基本輪廓,解決了聯合國建立的主要問題。會議在討論安理會的組成時,美國最初的方案是由4個常任理事國和7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後來又提出吸收法國作第五個常任理事國,接著又補充說,晚些時候還可能建議增加一個拉美國家為第六個常任理事國。
經蘇聯代表詢問,美國代表說,拉美代表是巴西。美國堅持認為,巴西的人口、面積和資源使它有充分的理由加入常任理事國。此外,巴西在二戰中為反法西斯盟國的勝利作出了傑出貢獻。蘇聯代表葛羅米柯說,蘇方認為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暫時限定為四大國,以後法國加入後限定為五大國。
英國代表也表示,希望理事會還是不要有第六個常任席位,並補充說,只要一突破增加法國作為第五個常任理事國這個框框,理事會就會受到強大壓力,就會有提出進一步增加常任理事國席位的要求。後來,美國代表又提出,應該將以後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國的條款列入基本檔案,但英國和蘇聯代表對此均持否定態度。最後三方一致同意,除法國之外不再增加常任理事國。
在1945年2月舉行的雅爾達會議上,與會各國作出在舊金山召開制憲會議的決定時,建議中國和法國同蘇美英一起,共同作為舊金山會議的發起國(當時法國已成立臨時政府)。中國政府接受了這一建議。法國同意參加會議,但決定不擔任發起國,因為法國認為它沒有參加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和雅爾達會議的協商,不能要求其他國家在沒有自己參與制定的憲章上籤字。
1945年6月26日,舊金山制憲會議圓滿結束,《聯合國憲章》正式簽署。憲章第23條明確規定: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為:美、俄、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國的地位從此被正式確立。
組成設計方案
其一,可以爭取四大洲絕大多數沒有希望成為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國家的支持,因為它們有機會利用多數獲得相應的大國地位。其二,可以排除日本鑽入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機會。其三,“三國四洲方案”的難點是英法不會輕易退出常任理事國地位,因此可以在討論一段時間後修改為“五國四洲方案”,即現有五個常任理事國不變,再增加四個“常任理事洲”。其四,即使上述提案難以通過,至少可以把水攪混,拖延變更的時間,維持五個常任理事國的現狀。以上四種情況對中國都有利。事實上,精明的國家,搞內政要用君子思維,搞外交要用小人思維。
眾所周知,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權力機構之一,它也是聯合國得以正常運轉並發揮應有作用的基礎之一。目前,常任理事國由五個國家即中國、俄羅斯(前蘇聯)、美國、英國、法國組成,每個常任理事國擁有平等、獨立的權力,最主要的權力乃是一票否決權。
由於上述常任理事國的格局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形成的,而經歷了半個世紀之後,世界格局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此,在進入21世紀的時候,世界上有越來越多的國家要求或支持對聯合國進行改革,其中重要的內容就是增加常任理事國的席位。事實上,德國、日本、印度、埃及、尼日尼亞、澳大利亞、巴西等國都有意成為新的常任理事國;但是,常任理事國的席位,不可能增加得太多,因為如果常任理事國的數量超過一定數目,那么它的效率將大打折扣,甚至無法正常工作和運轉。
在這種情況下,有意競爭新的常任理事國的國家,紛紛明里暗裡使出渾身解數,或用錢、或用利、或者軟硬兼施拉選票(此處指爭取更多的國家支持本國成為新的常任理事國,目前並沒有進行投票,這只是一種形象的說法)。對於中國和亞洲各國來說,由於日本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戰爭罪行沒有真正地懺悔、道歉、賠償,因此非常不願意看到日本成為新的常任理事國。但是,一方面日本在依仗其經濟實力拉選票,另一方面美國希望把日本拉進常任理事國以削弱中國、俄羅斯的力量(日本有美國的駐軍,表明它在國際事務上不能獨立行使主張)。
有鑒於此,如果我國不能找到有效的外交對策,那么日本很有可能鑽入常任理事國並占一席之地。那么我國應當提出什麼樣的常任理事國組成設計方案呢?筆者認為對我國最有利的方案是“三國四洲”,即中國、俄羅斯、美國這三個國家為常任理事國,亞洲、歐洲、非洲、美洲各占常任理事國一個席位,常任理事國共有七個席位(7這個數字是有效運轉的比較多的理想的數目)。所謂洲的常任理事國席位,是由該洲所有國家(中國、美國、俄羅斯除外)共同享有,其意志(贊成、否決、棄權)由該洲所有成員國通過投票以簡單多數決定。
三國四洲方案,一方面可以正當地把日本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可以得到亞洲、非洲、美洲廣大第三世界國家的支持。實際上,這種方案比較公平地賦予每一個聯合國成員國在常任理事國中的表達和行使意志的權力,因為每一個聯合國成員國至少在理論上和操作上獲得了在聯合國常任理事會對重大事件的投票權。
有必要指出的是,目前德國也在積極某求獲得常任理事國的席位,而且法國已經明確表示支持德國的主張;然而,這樣一來,聯合國就更像是歐洲人的了(美國被歐洲人認為是自己人),因為歐洲已經有俄羅斯、英國、法國是常任理事國了。筆者提出的三國四洲方案,也是考慮到歐洲人已經過多地占有常任理事國的席位,因此應當削減其勢力,以便形成力量的均衡。
權利
一、有提案權。安理會是聯合國中最有權力的機構,因為它討論最敏感的安全問題,涉及各國核心利益。安理會的決議,各國是一定要執行的。而要讓安理會通過對自己有利的決議,首先要提出對自己有利的決議草案。非安理會成員國無權提出決議草案,只能通過安理會成員國才能提出。所以,即使當非常任理事國,位置也很重要。每年安理會改選五個非常任理事國,競爭也很激烈,有時要通過幾輪秘密投票才能選出。而當了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就得到了隨時提出決議草案的權利,這是非常重要的。
二、在決議草案磋商時,可以維護本國利益並與其他國家達成交易。安理會的決議和主席聲明都是要經過磋商的。主席聲明要成員國一致同意才行。目前,決議草案的通過,需五大常任理事國沒有行使否決權,而且有9票贊成才能通過。而在決議草案和主席聲明通過之前,要經過多次閉門磋商。這一過程是安理會外交鬥爭最實質性的活動。各方都咬文嚼字,斤斤計較,甚至使出種種外交手段,不惜開馬拉松會議,威脅使用否決權,力求在決議中反映自己的意見。而這一磋商過程也是一些國家相互之間進行外交交易的時機。在這方面你照顧我,在那方面我照顧你。通過這些手段,使本國的利益得到維護。
三、通過安理會的活動開展多邊外交。安理會除了通過決議和主席聲明外,還經常討論熱點問題。目前,安理會討論的議題範圍有擴大之勢,不僅討論安全問題,還討論人道援助、愛滋病等問題。平時,安理會還派代表團到熱點地區視察,與有關國家領導人會談。安理會下面還有一些根據安理會決議建立的常設機構,如制裁委員會。當了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後,可以利用這些活動開展多邊外交,幫助解決一些雙邊問題。
四、通過擔任安理會主席提高本國影響力。安理會主席是安理會成員國每月輪流擔任的。看上去只是主持一下安理會,但實際上,通過安排安理會日程,決定本月討論的議題,代表安理會與聯大主席和聯合國秘書長聯繫,舉行記者招待會等活動,都可以有效提高本國在聯合國的影響力。
這次安理會擴大,是40多年來的第一次,增加的成員國數量比較多,對安理會的工作當然會帶來很大影響。一是安理會中開發中國家的成員國多了,投票權多了,可以改變一下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不平衡的狀況;二是要看具體哪些國家成為新常任理事國,不同地區或國家集團在安理會的力量會有所增減,這也會影響到將來安理會的工作;三是成員國多了,難免意見分歧更多,會影響作出決定的工作效率。但其決策過程能更加民主,也是件好事。
不過,大國在安理會的影響依然存在。特別是擁有否決權的五大國,其影響仍然是新常任理事國所不能比擬的。這也是目前國際社會的現實反映,五大國的一致,對保證安理會決議的順利通過和執行還是有好處的。
申請入常國家
法律規定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
一、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餘備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
二、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定為二年。安全理事會理事國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國後第一次選舉非任理事國時,所增四國中兩國之任期應為一年。任滿之理事國不得即行連選。
三、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代表一人。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七條
一、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二、安全理事會關於程式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表決之。
三、安全理事會對於其他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但對於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內備事項之決議,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
《聯合國憲章》有關安理會的章節中並無明確規定“否決權”,但規定“凡非程式性決議案,必須得到安理會15個理事國中至少9票以上贊成,並且5個常任理事國中沒有一國投反對票才能通過”,即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通常被稱為“行使否決權”。聯合國歷史上首度行使否決權是1946年2月16日蘇聯在敘利亞、黎巴嫩問題的一次表決中投下反對票。冷戰期間,美蘇等國為了各自的戰略利益,頻繁使用否決權否決對方集團提出的議案。
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名單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個會員國組成。常任理事國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中的五位創始成員國,是二戰期間反法西斯同盟國中的五大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