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2011年7月27日安全理事會第6591會議通過了題為“象牙海岸局勢”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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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全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象牙海岸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1933(2010)號、第1942(2010)號、第1951(2010)號、第1962(2010)號、第1967(2011)號、第1968(2011)號、第1975(2011)號、第1980(2011)號、第1981(2011)號和第1992(2011)號決議及各項主席聲明,以及關於賴比瑞亞局勢的第1938(2010)號決議,
重申對象牙海岸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並回顧睦鄰、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歡迎秘書長2011年6月24日的報告(S/2011/387),注意到報告中的建議,包括2011年5月1日至14日派評估團到象牙海岸工作,
歡迎阿拉薩內·德拉馬內·瓦塔拉2011年5月21日就任象牙海岸共和國總統後,象牙海岸在恢復穩定與和平方面取得的進展,
讚揚瓦塔拉總統承諾並採取舉措以促進對話、公正與和解,包括設立對話、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呼籲象牙海岸所有各方攜手做出努力,實現國家的穩定和重建,
注意到象牙海岸按照《羅馬規約》第12條第3款提交聲明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法院檢察官已據此請求預審分庭批准對2010年11月28日以來象牙海岸境內發生的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進行調查,
注意到瓦塔拉總統請布吉納法索總統布萊斯·孔波雷(“調解人”)繼續協助象牙海岸政府完成和平進程和《瓦加杜古協定》尚未完成的事項,
對安全局勢仍然岌岌可危和不穩定表示關切,回顧象牙海岸政府負有在象牙海岸保障和平、穩定和保護平民的首要責任,
注意到瓦塔拉總統3月17日頒布命令,組建象牙海岸共和國部隊(共和國部隊),取代前象牙海岸國防和安全部隊,強調需要開展包容各方的進程,對安全部門進行改革,
注意到如秘書長報告(S/2011/387)所述,武裝衝突仍然很有可能重現,並注意到對平民的襲擊,特別是前共和國衛隊士兵、民兵、僱傭軍、出逃獄犯和其他非法武裝人員發動的襲擊,
回顧最後一次立法選舉是2000年12月10日舉行的,強調舉行可信、自由和公正的立法選舉對於象牙海岸全面恢復憲法秩序、實現民族和解和進行有各方參與的治理至關重要,
強調必須讓象牙海岸民間社會全體民眾,無論男女,都參與選舉進程,在選舉制度方面公平保護和尊重象牙海岸所有利益攸關者的人權,尤其是尊重意見和言論自由,
強烈譴責在選舉後危機中發生的種種暴行、嚴重違反和侵犯人權以及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包括法外殺害、致殘、任意逮捕和綁架平民、強迫失蹤、報復行為、(包括針對兒童的)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據稱在全國各地(特別是在阿比讓和西部)發生的在衝突中招募和使用兒童的行為,
又強烈譴責選舉後危機中發生的襲擊和騷擾聯合國人員事件,重申這些行為違反了國際法,
強調,必須調查被指稱的所有各方的違反和侵犯人權行為,還重申,必須追究應對這些行為負責的人,不論其屬於哪個黨派,並歡迎瓦塔拉總統就此做出承諾,
注意到人權理事會第16/25(2011)號決議設立的國際調查委員會的報告(A/HRC/17/48)和建議,
讚揚非洲聯盟和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西非經共體)在選舉後危機中做出的努力,鼓勵它們繼續致力於支持象牙海岸實現穩定和完成和平進程尚未完成的工作,
讚揚聯合國象牙海岸行動(聯科行動)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以及捐助方做出的貢獻,
回顧其以往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第1882(2009)號和第1998(2011)號決議,以及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重申婦女在消除衝突和建設和平中的重大作用和她們在剛擺脫衝突社會中重建社會構架方面的重要作用,
認定象牙海岸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將聯科行動的任期延長到2012年7月31日;
2. 決定,聯科行動軍事部門的核定兵員仍為9 792人,有9 600名官兵和參謀人員,其中包括第1942(2010)號和第1967(2011)號決議批准增派的2 400人,以及192名軍事觀察員;
3. 決定,聯科行動的警察部門的核定人員仍為1 350人,並決定維持以前核定的8名海關幹事;
4. 決定批准在聯科行動核定軍事和警察人數範圍內,通過適當調整特派團軍事和警察人員人數,增派205名顧問來增加警員人數,這些顧問應有相關的技能,並是秘書長報告所述專門領域的專家;
5. 決定,為在象牙海岸實現穩定,包括創建一個有利於立法選舉的安全環境,需要有第1967(2011)號決議批准增派的2 000名官兵和第1942(2010)號決議批准增派的400名官兵和100名警察;
6. 重申,根據第1933(2010)號決議第4段和以往各項決議,秘書長特別代表應核證,選舉工作的各個階段均按國際準則和商定標準,為舉行公開、自由、公正和透明的選舉提供了一切必要保障;
7. 決定聯科行動應有以下任務:
保護和安全
(a) 保護平民
- 根據自身能力,在部署地區內保護平民的人身安全免遭迫在眉睫的威脅,同時不妨礙象牙海岸當局為此擔負首要責任,
- 訂正保護平民的綜合戰略,並協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與聯合國保護平民戰略協調一致,以便考慮到實地新情況和弱勢群體的特殊需要,並根據第1960(2010)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列入防止基於性別的暴力的措施,
- 與人道主義機構密切合作,特別是在局勢緊張地區和流離失所者返回問題上密切合作,收集關於平民面臨威脅的信息,確定平民可能遭受的威脅,並收集違反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的可靠信息,酌情提請象牙海岸當局注意,並結合聯科行動的保護戰略,根據聯合國全系統的保護戰略採取適當行動,
- 根據第1612(2005)號、第1882(2009)號和第1998(2011)號決議,監測並報告侵害和危害弱勢群體(包括兒童)的行為,並協助做出努力,防止這種侵害和危害,
(b) 應對剩餘的安全威脅和邊界挑戰
- 繼續在現有授權、能力和部署區範圍內,協助國家當局穩定國內安全局勢,
- 繼續根據現有的任務規定,監測和阻止民兵、僱傭軍和其他非法武裝團體的活動,並定期向安理會通報這方面的情況,
- 支持政府在邊界沿線和邊界地區,特別是與賴比瑞亞接壤地區,監測和處理越界安全挑戰和其他挑戰,尤其注意武裝分子和武器的越界流動,並為此同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進行密切協調,以加強特派團之間的合作,例如酌情在其任務規定和能力範圍內,聯合進行巡邏和應急規劃,
- 同共和國部隊建立聯繫,促進共和國部隊所有方面人員的相互信任,
- 與政府協調,協助保障象牙海岸政府成員和主要政治利益攸關方的安全,包括在這方面顧及即將到來的立法選舉的籌備和舉行,
(c) 監測軍火禁運
- 與第1584(2005)號決議所設專家組合作,監測第1572(2004)號決議第7段規定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按照第1980(2011)號決議,視需要酌情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檢查所有武器、彈藥和相關材料,不論它們存放何處,
- 酌情收繳違反第1572(2004)號決議第7段規定措施帶入象牙海岸的武器和任何有關物資,並以適當方式處置此類武器和物資,
(d) 收繳武器
- 酌情根據第1980(2011)號決議,繼續協助國家當局,包括全國打擊小武器和輕武器的擴散和非法販運委員會,收繳、登記、護衛和處置武器和清除戰爭遺留爆炸物,
- 支持政府協同其他夥伴制訂和執行社區武器收繳方案,這一工作應結合減少社區暴力和實現和解的工作來進行,
- 與政府協調,確保不在下文(f)段所述國家安全綜合戰略之外分發或重新使用收繳的武器,
(e)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復員方案)
- 與其他國際和雙邊夥伴密切協調,協助政府立即制訂和執行一個新的作戰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以及解散民兵和自衛團體的全國方案,該方案應有各種明確的標準,符合新的情況,並考慮到待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不同類別的人、包括兒童和婦女的權利和需要,
- 繼續支持前作戰人員的登記和篩查工作,
- 酌情與聯利特派團和該區域的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合作,支持解除外國武裝分子武裝和遣返回國工作,
(f) 重組和改革安全機構和法制機構
- 協助政府立即與其他國際夥伴密切協調,同時也考慮到國家復員方案,對安全機構進行一次全部門審查,並制定一項國家安全綜合戰略和安全機構改革計畫,
- 在象牙海岸政府的領導下並與國際利益攸關方密切合作,支持參與協助安全部門改革進程的各國際夥伴有效協調和統一工作並做到透明,且任務和責任有明確的分工,並酌情向安理會報告安全部門改革進程的最新情況,
- 酌情就安全部門的改革和未來國家軍隊的組建向象牙海岸政府提供諮詢,以在其現有資源的範圍內,應政府的請求,在與其他國際夥伴密切協調的情況下,幫助向安全和執法機構提供關於人權、兒童保護、免遭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的培訓,通過技術援助、同地辦公和輔導方案支持警察、憲兵、司法人員和獄警的能力建設,幫助他們重新在象牙海岸全境進行派駐,並支持建立一個可持續的審查機制,審查安全部門機構將採用的人員,
- 在現有資源範圍內,與國際夥伴協調,支持政府制定和執行一項國家法務部門戰略,並制定和執行一項多年期聯合國司法支助方案,以建設象牙海岸的警察部門、司法機構、監獄和司法救助,並對有關的基礎設施進行初步緊急修復和提供設備,
- 在現有資源範圍內,與聯合國系統其他機構合作,支持和解,包括建立和運作防止、緩和或解決衝突的機制,特別是地方一級的機制,並扶持社會凝聚力,
(g) 支持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努力
- 與人權理事會第A/HRC/17/27號決議任命的獨立專家密切協調,幫助在象牙海岸促進和保護人權,特別注意針對婦女和兒童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和虐待行為,尤其是性暴力和基於性別的暴力,
- 監測、幫助調查、公開報告和向安理會報告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以形成一個保護環境和結束有罪不罰的局面,並為此加強人權監測、調查和報告能力,
- 提請安理會注意所有被指認有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的人,並定期向第1572(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通報這方面的最新情況,
- 酌情並在現有資源範圍內,根據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1)號決議,支持象牙海岸政府打擊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努力,包括與參加聯合國制止衝突中性暴力行動的各實體合作,幫助擬訂一項本國主導的多部門戰略,任命保護婦女顧問,並確保有兩性平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培訓,
(h) 支持人道主義援助
- 繼續促進人道主義援助的通行無阻,並幫助加強向受衝突影響的脆弱人群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工作,特別是幫助加強有助於提供援助的安全條件,
- 支持象牙海岸當局與有關人道主義組織合作,為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自願、安全和可持續的回返做準備,創造有利於回返的安全條件,
和平與選舉進程
(i) 支持組織和舉行公開、及時、自由、公正和透明的立法選舉
- 促成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支持創造有利於即將舉行的選舉的政治環境,包括與西非經共體和非洲聯盟的努力進行協調,
- 支持組織和舉行公開、自由、公正和透明的立法選舉,提供適當的後勤和技術援助,協助政府作出有效的安全安排,
- 提供技術和後勤支助,以協助獨立選舉委員會在舉行立法選舉前完成尚未完成的工作,並應請求協助所有政治利益攸關方之間的協商以及為此與獨立選舉委員會進行的協商,
- 根據自身能力,在部署地區內對國際觀察員進行協調,幫助保證其安全,
- 考慮到立法選舉的具體情況,向秘書長特別代表提供必要協助,以便秘書長根據上文第6段履行認證立法選舉的職責,
(j) 新聞
- 按照任務規定繼續密切監測象牙海岸媒體,繼續酌情向媒體和監管機構提供援助,
- 繼續通過聯科行動的調頻電台利用該行動的廣播能力,協助創造和平環境、包括為立法選舉創造和平環境的全面努力,
- 鼓勵象牙海岸的媒體和主要政治行為體全面遵守該國各政黨在秘書長主持下簽署的選舉《良好行為守則》,並簽署和遵守媒體《良好行為守則》,
- 監測任何公開煽動仇恨、不容忍和暴力的事件,提請安理會注意所有被指認煽動政治暴力的人,並隨時向第1572(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通報這方面的最新情況,
(k) 重新部署國家行政機構並把國家權力擴展到象牙海岸全境
- 支持象牙海岸當局在該國主要地區擴展和重建有效的國家行政管理,加強在國家和地方各級的公共行政管理,並開展各項瓦加杜古協定下尚未完成的與國家統一有關的工作,
(l) 提供便利
- 需要時在現有資源的範圍內,與調解人和他在阿比讓的特別代表協調,協助政府完成和平進程尚未完成的工作,包括酌情為特別代表辦公室提供後勤支持,
(m) 保護聯合國人員
- 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和設備,並確保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8. 決定按照第1933(2010)號和第1962(2010)號決議,繼續授權聯科行動根據自身能力,在部署地區內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
9. 歡迎瓦塔拉總統於2011年5月13日發布法令,建立對話、真相與和解委員會,鼓勵政府確保該委員會儘快全面開展工作,並呼籲聯合國系統支持該委員會的工作,以確保委員會以符合象牙海岸國際義務的方式開展工作;
10. 呼籲政府採取必要步驟,重新建立和鞏固有關機構,包括司法、警察和監獄部門,並進一步確保在象牙海岸有效地保護人權,追究所有侵犯和違反人權的人的責任;
11. 呼籲政府確保前總統巴博夫婦、前官員及任何其他被拘留人員的保護和拘留條件均符合國際義務,包括確保負責監測拘留中心的有關組織能夠接觸他們,並根據與適當程式和公正審判要求有關的國際義務來對其進行起訴和審判;
12. 呼籲聯科行動在符合其現有授權和責任的情況下,支持該國和國際社會做出努力,把在象牙海岸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人繩之以法;
13. 敦促所有各方為聯科行動和支持聯科行動的法國部隊的行動提供充分合作,尤其是在象牙海岸全境保障其安全、安保和行動自由,讓其隨時通行無阻,以便全面執行任務;
14. 呼籲聯合國國家工作隊與政府協商,並與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開發署)及有關的國際夥伴密切合作,作為國家復員方案重返社會和經濟生活構成部分的一個內容,幫助規劃和執行微型項目,向前戰鬥人員提供可持續的替代謀生手段;
15. 鼓勵西非經共體在聯合國西非辦事處(西非辦)的支持下,並酌情利用聯科行動和聯利特派團提供的協助,制定一項次區域戰略,用以消除武裝集團和武器越境流動以及非法販運的威脅;
16. 呼籲政府和所有參與協助安全部門改革的國際夥伴,包括私人公司,遵守第1980(2011)號決議的規定,協調彼此的努力,以提高透明度並在所有國際夥伴當中進行明確分工;
17. 決定將安理會對法國部隊的授權期限延長至2012年7月31日,以便它在部署和自身能力範圍內支持聯科行動;
18. 請秘書長最遲在2011年12月31日向其提交一份中期報告,最遲在2012年6月30日提交最後報告,說明實地情況和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又請秘書長經常向安理會介紹情況,說明選舉進程中的重大事件,包括聯科行動為該進程提供的支持;
19. 請秘書長考慮到即將舉行的立法選舉、當前的各項安全挑戰和重建國家能力方面的進展,最遲在2012年3月31日通過上文第18段所述中期報告,或通過一份特別報告,提交可能對聯科行動的結構和兵力所進行調整的建議;
2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