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
1.群島國的主權及於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及其中的資源。
2.所有國家的船舶均享有通過群島水域的無害通過權。
3.群島國直接相鄰國家在群島水域某些區域內的傳統捕魚權和其他合法活動,在不妨害群島國的主權的情形下,應當得到尊重。具體行使這種權利和進行這種活動的條款和條件,由有關國家簽訂雙邊協定予以規定。
群島海道通過權
所有國家的船舶和飛機均享有在群島國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專為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分之間繼續不停、迅速和無障礙的過境的目的,以正常方式航行和飛越的權利。行使這種權力的外國船舶和飛機不得對群島國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並應遵守有關的海上安全國際規章和航空規則。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在群島國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內的群島海道通過權。
為了使船舶能夠安全通過群島海道,群島國可規定分道通航制度。
群島國可為群島海道的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和規章,通過群島海道的船舶和飛機應遵守這些法律和規章,並不得損害群島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未經群島國事先同意,也不得進行任何研究和測量活動。群島國應尊重其他國家所鋪設的通過其水域而不先靠岸的現有電纜。
印度尼西亞航行制度
印度尼西亞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島國,其特殊的自然地理狀況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各種航行制度在該國水域都有所適用。1996年印尼共和國第六號法案規定了印尼群島水域的航行制度。該法為外國船舶和飛機通過印尼水域規定了三類航行權:
(1)“和平通過權”
(2)“群島海道通過權”
(3)“過境通過權”
相關詞條
國際海洋法,海峽,內水,領海,大陸架,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國際海底區域,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