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罷工權又稱“罷工自由”或“團體組合權”。受僱人(經濟學意義上的勞動者)依法獲得的在勞動爭議不能解決時可用罷工的方式以對抗的自助性權利。西方國家的法律認為這是工人及其組織為為了護衛自身經濟、社會利益而使用的一種重要手段。
罷工的歷史發展
第一次罷工罷工並非現代人所創的概念,早在公元前12世紀,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三世在在位期間,皇家墓園的工人就發起了罷工,這被歷史學家公認為世界上第一場罷工,顯示工人階級首次獲得重視。該事件被詳細記載在莎草紙上,保藏於義大利的都靈市(Turin)。
發展在整個19世紀(經常也在以後),在大多數國家中,罷工是非法行動,從而至少含蓄地地表示對國家的一種蔑視,罷工經常構成工人階級不滿的比較普遍的爆發的一部分。
現代罷工大多由工會組織,是反對僱主提出的政策。非工會組織的罷工可能是因為工會並不認同罷工策略,也可能是因為工人根本沒有聯合組織。很多國家都未保障無組織罷工的法律權利。也有國家規定罷工必須經過工會正式投票表態,才能合法地進行。英國就是其中一例。
罷工的工人民眾可能會聚集在工作場所外面,勸說其他同僚參與罷工,或嘗試阻止僱主與客戶的交易來往。零售或服務行業的罷工稱為“罷市”。另一種罷工方式是工人留守在工作場所內,但拒絕工作或離開。
也有罷工工人會以只完成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以示抗議,此方式稱為“怠工”或“按章工作”。例如,工人可能會格外嚴格地執行所有安全守則從而減低工作效率,或者拒絕逾時工作。這些罷工方式在部分國家是被勞工法律明確禁止的。
在學校內,學生集體拒絕上課的行為稱為“罷課”,教師集體拒絕教課則稱為“罷教”。
罷工者可能都屬於同一個勞工組織、同一個僱主、同一個工作單位;也可以是整個行業、城市甚至國家的工人進行集體罷工,有的罷工會與學生罷課一起進行。
也有員工集體請病假以示抗議的罷工方式。而所謂“絕眠罷工”則是指工人不睡覺地持續工作,以耗盡體力而無法工作的罷工方式。
2005年12月20日,美國紐約公交系統工會屬下3.4萬多名員工在與市政府僱傭契約談判破裂後開始大罷工。數以百萬計的紐約市民冒著嚴寒步行上班。12月22日,在受到當局“逮捕工會領導人”的威脅後,紐約交通工人工會領導人投票決定結束長達三天的交通大罷工。
中國第一次罷工高潮
1922年1月起開始了中國第一次罷工高潮。這個高潮一直到1923年2月才告終結。持續了到13個月之久,大小罷工當在100次以上,參加人數當在30萬人以上。我們先來敘述這個罷工高潮的總形勢。
1922年1月,香港海員大罷工是高潮的第一怒濤,接著就是長江海員罷工和上海郵差罷工與日華紗廠罷工。五月,全國勞動大會後,廣州發生鹽業工人罷工,上海日華紗廠繼續發生罷工,澳門全體華人發生總罷工,於是高潮又起了一個波峰,至六月而低落。7月,漢口鋼鐵廠發生罷工,工潮又高漲,此時勞動立法運動普及到全國,工人階級有了一個目前的鬥爭綱領,更推進高潮上升。首先表現在8月的長辛店鐵路工人罷工,接著是漢陽兵工廠罷工,上海絲廠女工罷工。從此以後,因長辛店罷工的勝利,影響波及北方各大鐵路與兩湖,高潮的趨勢更加奔騰澎湃。九月粵漢鐵路武長段再次罷工,京奉鐵路山海關罷工,安源煤礦罷工,漢口揚子機器廠罷工,10月京奉鐵路唐山罷工。至10月末,開灤五大煤礦大罷工,而工潮達到最高峰。開灤罷工失敗,工潮已開始表示低落的徵兆。上海方面所謂金銀業,日華沙廠,英美煙廠工人三角同盟罷工,就一敗塗地,工潮在上海表示先退。雖然如此,但在北方各大鐵路與兩湖,工潮仍迴旋蕩漾於鐵路方面,10月發生京綏鐵路車務工人罷工,12月發生正太鐵路石家莊罷工,次年1月發生津浦路浦鎮罷工,次年1月發生花廠罷工,英美煙廠再次罷工。湖南方面發生水口山鉛礦罷工。粵漢鐵路武昌段第三次罷工。武漢方面,11月發生漢口英美煙廠罷工,直到1923年2月,京漢鐵路大罷工爆發,發生“二七”慘案,為這次罷工高潮最後的一個怒濤。從此以後,中國職工運動暫時進入消沉期了。
有關罷工權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規定我國1975年和1978年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罷工自由權,但1982年的憲法完全取消了該規定。
目前我國的規定是,《工會法》: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會同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方面,協商解決職工提出的可以解決的合理的要求,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企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並提出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合理要求,企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事業單位做好工作,儘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這些年來,企業中發生的罷工問題,一律根據《工會法》解決。
部分國家明確禁止所有公共事業的員工參與罷工。美國《鐵路勞工法案》明確限制了航空和鐵路業員工可以合法進行罷工的場合。美國《家國勞資關係法案》則容許罷工,但也禁止了某些罷工可導致國家危機的行業,如公共運輸工人及公務員。
完全禁止罷工的國家專制集權國家大多完全禁止罷工。一些官僚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如前蘇聯或毛澤東逝世前後的中國(中國1975年和1978年憲法中的公民權利包括罷工自由),視罷工為反革命行為,被一律禁止。這是由於共產黨單方面聲稱其能夠徹底代表“工人階級”,因此工人無罷工的必要。這實際上是一種對“工人階級”的概念性的誤解所造成的。在政治意義上,作為國家主人的“勞動者”是相對於剝削者而言的,除剝削者外都是勞動者;工人階級作為領導階級,表明的是一種政治體制而不是勞動關係。政治上的“勞動者”和“工人階級成員”的身份與勞動法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身份是不能等同的。任何人是否具備工會會員的資格都不會影響其政治身份,而不應當以其政治身份來充當和取代工會會員資格。因此,作為僱主相對人的勞動者是弱者,需要組織團體即工會來依法維權。故工會會員僅限於作為僱主相對人的勞動者。作為領導階級的成員,與被領導階級相對的關係中不是弱者,也不需要有工會這種組織來維護其合法權益。在勞資關係中,勞動者是作為僱主的相對人而不是以領導階級成員的身份而存在的,所以,不應當以政治上的“勞動者”和“工人階級成員”作為工會會員的資格標誌,更不能認為不屬於僱主相對人的僱主及其代理人具有工會會員的資格。因此,中國時有因勞資糾紛等問題產生的罷工,而政府也懂“苛政猛於虎,必被覆舟”的道理,故對此並不十分嚴格進行監察。其它某些國家,如墨西哥,罷工雖不違法但會受到政府的嚴密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