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目的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管理規定》旨在規範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促進網際網路信息搜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規定全文
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促進網際網路信息搜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是指運用計算機技術從網際網路上蒐集、處理各類信息供用戶檢索的服務。
第三條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指導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範,督促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
第五條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第六條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及個人信息保護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範措施,為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七條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不得以連結、摘要、快照、聯想詞、相關搜尋、相關推薦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八條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搜尋結果明顯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信息、網站及套用,應當停止提供相關搜尋結果,保存有關記錄,並及時向國家或者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報告。
第九條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斷開相關連結或者提供含有虛假信息的搜尋結果等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尋結果,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付費搜尋信息服務,應當依法查驗客戶有關資質,明確付費搜尋信息頁面比例上限,醒目區分自然搜尋結果與付費搜尋信息,對付費搜尋信息逐條加注顯著標識。
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商業廣告信息服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投訴、舉報和用戶權益保護制度,在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公眾監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依法承擔對用戶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檔案意義
2016年6月25日,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管理規定》。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管理規定》旨在規範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促進網際網路信息搜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新規亮點
一是明確提出“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的新概念,其關注範圍從傳統的搜尋引擎工具,延展至各類蒐集、處理網路信息供用戶檢索的服務,包含了對該領域未來新技術套用的充分考量。二是著重強調了對於收費搜尋引擎的規範,針對自然搜尋結果和付費搜尋結果,做出了醒目區分的要求,亦是對之前魏則西事件等輿論關切的有力回應。三是首次明確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的七大義務,為行業未來的規範化發展指明方向。
管理規範的出台填補了該領域法律法規的空白,但行業的規範治理不止於此,還需要依靠監管部門、行業、企業、公眾多方配合、協作共治。一方面,網際網路企業可充分開發新技術手段,升級自身信息管理方式,提供更高效、創新的解決方案。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鼓勵、調動社會公眾的監督力量,群策群力,為網路信息生態的良性共治提供支持。
管理規範的出台填補了該領域法律法規的空白,但行業的規範治理不止於此,還需要依靠監管部門、行業、企業、公眾多方配合、協作共治。一方面,網際網路企業可充分開發新技術手段,升級自身信息管理方式,提供更高效、創新的解決方案。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鼓勵、調動社會公眾的監督力量,群策群力,為網路信息生態的良性共治提供支持。
檔案解讀
搜尋引擎作為一種社會化的信息檢索服務通用工具,其搜尋結果具有廣泛的社會認可度和影響力,對其進行規範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搜尋引擎服務歷來是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尤其對付費搜尋信息服務,因為對其性質界定不清,更是缺乏規範,成為管理的盲點。
這次出台的《規定》明確了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明確提供付費搜尋信息服務時需要對客戶資質等進行查驗,並應明示自然搜尋結果和付費搜尋結果。這是首次對付費搜尋引擎信息服務的規範,《規定》還對網際網路信息搜尋服務的概念以及執法機構等進行了明確,同時在《規定》中指出用戶的監督權,彌補了空白,對長期以來存在的競價排名等搜尋引擎亂象起到了很好的約束作用。
《規定》的出台,既是對這些年我國網際網路搜尋服務領域發展實踐規律性和經驗性成果的總結,也是對廣大網民合法權益保護呼聲的回應;既極大維護了我國網際網路生態圈法治發展的秩序,也是保護公共利益的知情權與傳播法治的利器。因此,《規定》必將成為我國新時代網路搜尋服務法治化的里程碑,為即將到來的“網際網路+產業革命”準備好法治基礎,為我國網際網路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做好制度基礎,為廣大網民的知情權做好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