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對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信息服務的規範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 2016年6月28日,《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由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

出台背景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已成為移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主要載體,對提供民生服務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內套用商店上架的APP超過400萬款,且數量還在高速增長。與此同時,少數APP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謠言等違法違規信息,有的還存在竊取隱私、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社會反映強烈。

出台目的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出台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規範了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明確了網民在使用移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中的合法權益,為構建移動網際網路的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策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信息服務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信息服務,從事網際網路套用商店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是指通過預裝、下載等方式獲取並運行在移動智慧型終端上、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套用軟體。

本規定所稱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務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所有者或運營者。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套用商店,是指通過網際網路提供套用軟體瀏覽、搜尋、下載或開發工具和產品發布服務的平台。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通過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從事網際網路套用商店服務,還應當在業務上線運營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和網際網路套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七條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對註冊用戶進行基於行動電話號碼等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二)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用戶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發布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的,視情採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未向用戶明示並經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式。

(五)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得製作、發布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應用程式。

(六)記錄用戶日誌信息,並保存六十日。

第八條 網際網路套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應用程式提供者履行以下管理責任:

(一)對應用程式提供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二)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保護用戶信息,完整提供應用程式獲取和使用用戶信息的說明,並向用戶呈現。

(三)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發布合法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四)督促應用程式提供者發布合法應用程式,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式提供者的智慧財產權。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用程式提供者,視情採取警示、暫停發布、下架應用程式等措施,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網際網路套用商店服務提供者和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簽訂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遵守法律法規和平台公約。

第十條 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和網際網路套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新政策將網路實名制分成兩大層次:一是要求App提供者對註冊用戶的實名制;二是要求App商店對上架套用提供者信息的實名制審核。對於App提供者的責任,實行的是“前台自願、後台實名”的原則,用戶在前台可以匿名,而後台認證則可以通過電話號碼、身份證或者其他實名制內容進行。

實名制中開發者的主要義務 ①保護用戶信息安全。明確信息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必須經過用戶同意。 ②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加強用戶行為監控,發現違規違法行為的,可以採取措施並報告主管部門。 ③未經過用戶同意,不得開啟收集地理位置、讀取通訊錄、使用攝像頭、啟用錄音等功能,不得開啟與服務無關的功能,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式。 ④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不製作、發布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應用程式。 實名制中套用商店的主要責任 ①對App開發/運營者進行真實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審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並向有關部門報備。 ②督促開發/運營者妥善保護用戶信息。 ③督促App開發/運營者發布合法信息內容,建立健全安全審核機制。 ④督促App開發/運營發布合法的套用,尊重和保護應用程式提供者的智慧財產權。

實施意義

《規定》首次明確了國家網信辦作為移動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的主管單位。側重維護市場中弱勢一方——網民的個人信息與合法權益的保護,本著為民、便民、惠民的宗旨,針對應用程式市場中的難點和痛點,比如普通網民防不勝防的誘導式安裝、過度收集用戶信息、過度獲取功能許可權,甚至可能遭遇的惡意扣費和被盜等安全問題,都給出了明確規定,加強了APP信息服務規範管理,進一步把APP服務市場納入法制化軌道,充分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自由交易權和隱私權等權利,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此外,《規定》的第四條明確提出‘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使治網思路與時俱進。

更重要的是,《規定》還為網民解決了經常遭遇問題而投訴無門的尷尬和困境,投訴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以及處理機制的有效性,是法律法規能否真正見成效的關鍵所在。

規定解讀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28日發布《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規定》旨在加強對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信息服務的規範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應用程式已成為移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主要載體,對提供民生服務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少數應用程式被不法分子利用,傳播暴力恐怖、淫穢色情及謠言等違法違規信息,有的還存在竊取隱私、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等損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社會反映強烈。

《規定》明確,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信息安全保護機制,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

《規定》要求,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和網際網路套用商店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應用程式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應用程式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同時,《規定》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積極運用應用程式,推進政務公開,提供公共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和網際網路套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責任,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公眾監督,為網民提供安全、優質、便捷、實用的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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