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
根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精神衛生中心最新公布的數據,我國各類精神疾病患者人數在1億人以上,重性精神病患人數已超過1600萬。由於精神病患者家庭大部分都因病致貧,約有80%以上的貧困患者因家庭經濟拮据無錢就醫,需要政府給予長期醫療救助。雖然中國疾控中心CDC精神衛生中心建立了我國首個精神疾病補貼項目—“中央補助地方衛生經費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又稱“686項目”),但補貼人群只限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對於1億的精神疾病龐大人群,“686”基金杯水車薪。全國因貧沒有接收治療的精神疾病患者達7000萬,占精神疾病總人數的80%。為此,中華精神疾病康復協會以加強精神疾病患者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為重點,2014年4月10日,建立全國首個“綠光康復基金”,由中華精神疾病康復協會籌措563萬元作為首期啟動資金,補貼人群覆蓋失眠、抑鬱、精神分裂、焦慮症、強迫症等各類精神疾病。
救助對象
綠光康復基金的救助對象為家庭貧困身患失眠、抑鬱、精神分裂、植物神經紊亂、焦慮症、躁狂症等各類精神疾病的患者,患者或患者法定監護人可作為申請人申請綠光康復基金援助。
救助標準
⒈診斷補貼:世界衛生組織(WHO)認證精神疾病診斷標準—EFG-II腦神經遞綜合檢查納入基金補貼範疇;
⒉治療補貼:F-YD生物基因微導技術作為精神疾病治療標準也納入綠光康復基金補貼範圍。
成立意義
綠光:綠色代表健康,使人對健康的人生與生命的活力充滿無限希望;光代表希望之光、康復之光、關愛之光,使精神疾病患者及家屬充滿戰勝病魔的信心。綠光寓意期望和愛心,既是社會和公眾對精神病患者的理解與愛心的表達,更是一種傾力支持精神衛生工作和不斷完善自身精神健康,共創和諧社會的行動標誌;“綠光”表達出社會和公眾對精神衛生工作的支持,對精神病患者的關愛,對自身精神健康的關注。“綠光”體現了社會和公眾與精神衛生工作者一起同行,為提高國民精神健康水平而不斷努力;體現了正常人與精神疾病患者一起同行,積極為精神病人重返社會創造適宜的環境;體現了廣大精神科醫務人員與精神病人一起同行,以科學的精神和服務幫助病人實現對生命的不懈追求。
定點單位
北京國濟中醫醫院江西省精神衛生防治干預中心(南昌二七醫院)
遼寧省精神疾病定點防治中心(瀋陽軍區聯勤部醫院)
濟南106醫院
太原益民中醫院
烏魯木齊愛德華醫院
策略戰略
綠光康復基金的公益願景為“治癒一個患者,康復一個家庭”。綠光康復基金戰略模式為“一個平台+三個領域”,即搭建專業透明的綠光康復基金公益平台,專注於貧困患者救助、家庭關懷、公益人才培養三大公益領域。貧困患者救助:綠光康復基金致力於對家庭貧困的精神疾病患者進行公益救助,給每位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療的機會。
家庭關懷:綠光康復基金關注處於困境中的精神疾病患者家庭的需求及家屬的心理疏導,改善他們在精神疾病治療方面的條件,營造良好的家庭康復環境。
公益人才培養:綠光康復基金支持公益行業研究和公益人才的培養,為公益行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更多的公益管理人才。
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綠光康復基金是由中華精神疾病康復協會發起,為救助貧困家庭的精神疾病患者而設立的專項公益基金。
第二條
綠光康復基金的救助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尊重捐方意願、體現救助效益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為加強和規範綠光康復基金的救助管理,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華精神疾病康復協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四條
基金來源
⒈接受社會愛心人士、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及社會慈善機構的捐贈;
⒉組織開展專項籌集活動及合作項目募集的資金;
⒊基金增值;
⒋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基金用途
⒈為家庭貧困身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醫療救助;
⒉開展專項宣傳和籌資活動;
⒊救助精神疾病患者的和學術交流和研究。
第六條
綠光康復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華精神疾病康復協會均開具財政部統一監製的公益事業捐贈專用收據,捐贈人可據此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綠光康復基金接受的非貨幣形式捐贈,除捐贈人指定用途外,綠光康復基金管理委員會可以對捐贈物品進行義賣或公開拍賣,所得款項計入綠光康復基金。
第八條
社會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則上全部用於指定的捐助對象,如捐款超過該捐助對象的實際治療費用,其結餘部分計入綠光康復基金,用於救助其他申請人。
第九條
捐贈人可以指定捐助對象,有權查詢、監督捐款的使用情況。中華精神疾病康復協會對做出重要貢獻的捐贈人給予宣傳報導和授予榮譽。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條
綠光康復基金管理委員會為綠光康復基金的決策機構,負責綠光康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確保救助管理工作規範有序地開展。
第十一條
綠光康復基金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和專項審計,定期通過中華精神疾病康復協會官方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增值必須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綠光康復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綠光康復基金不做任何高風險投資。
第十三條
綠光康復基金的年度救助額度為年度基金總額的20%。
第十四條
依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精神疾病康復協會的年度項目管理成本不超過綠光康復基金年度救助支出總額的10%。
第十五條
綠光康復基金管理委員會向捐助者承諾:綠光康復基金將全力做到公開、透明。中華精神疾病康復協會定期在官方網站上公布基金管理和使用的詳細情況。
第四章救助標準
第十六條
救助對象
綠光康復基金的救助對象為家庭貧困身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患者及患者法定監護人可作為申請人向綠光康復基金申請救助。
第十七條
救助標準
⒈診斷補貼:世界衛生組織(WHO)認證精神疾病診斷標準—EFG-II腦神經遞綜合檢查納入基金補貼範疇;
⒉治療補貼:F-YD生物基因微導技術作為精神疾病治療標準也納入綠光康復基金補貼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綠光康復基金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