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義務

經濟義務

經濟義務是指由經濟法律、法規所確認的一種責任。其含義包括:其一,經濟義務主體必須依據經濟法律、法規、契約、協定為或不為一定經濟行為,以實現經濟權利主體的利益和要求。其二,經濟義務主體應自覺履行經濟法律、法規、契約、協定所確定的各項要求,否則要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

概述

經濟義務指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係是在本國經濟運行而不是國際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對於這種經濟運行的協調是一個國家的協調即國家協調,而不是國際協調。為了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這種協調,制定或認可調整國家經濟協調關係的法律規範是一個國家,經濟法體現的是一個國家的意志,而不是兩個國家的協調意志。所以,經濟法不同於國際經濟法,不屬於國際法體系,屬於國內法體系。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經濟義務經濟義務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特定經濟關係,而不是政治關係、人身關係等其他關係。這種經濟關係是在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關係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於國內體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經濟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它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經濟法是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的稱呼。從中國經濟立法的實踐來看,經濟法的淵源形式是多樣的,它由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綜合組成。經濟法是由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的全部法律規範組成的,在我國,凡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都屬於經濟法的範疇。經濟關係是通過物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又稱物質關係物質利益關係。其中,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係是特定的經濟關係,而不是一切經濟關係;經濟法更不調整經濟關係以外的其他社會關係。比如說,財產贈與關係、財產繼承關係雖然是經濟關係,但不在經濟法的調整範圍之內;經濟法律關係是思想關係意志關係,屬於上層建築範疇;人身關係也不是經濟關係,它們不屬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範圍。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經濟關係;這種經濟關係是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這種經濟運行是本國經濟運行;這種本國經濟運行的過程體現了國家協調。同時,這種經濟關係由經濟法調整,能夠體現經濟法是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法,實現經濟法的基本功能,促進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有助於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動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特徵

(1)是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種約束

(2)內容是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

內容

經濟義務經濟報導

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主體為滿足權利主體或權利主體要求,依法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責任。經濟法上的經濟義務,既包括對權利主體的義務,也包括對權力主體的義務。一切國家都有義務促進在有效的國際監督下實現普遍徹底的裁軍,利用採取有效裁軍措施所節餘的資金,促進各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並且將這些節餘資金的一大部分用作開發中國家開發所需要的額外財源。一切國家都有權利和義務個別地或集體地採取行動,消除殖民主義種族隔離種族歧視新殖民主義;消除各種形式的外國侵略、占領和統治;消除由此而產生的各種經濟後果和社會後果,從而為發展提供先決條件。實行上述高壓強制政策的國家,必須對受到侵害的國家、地區及民族,承擔經濟上的責任,必須做到物歸原主,並充分賠償這些國家、地區和民族的自然資源以及其它一切資源所受到的盤剝榨取、嚴重損耗和毀損破壞。一切國家都有義務向上述國家、地區和民族提供援助。了支援開發中國家加速本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努力,一切國家都應當對開發中國家所公認的或共同商定的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作出回響,結合考慮各有關國家所已經承擔的各種責任和義務,從各種財源上增加實際資金流入開發中國家的淨額。各國應當按照宗旨和目標,結合考慮自己在這方面所已經承擔的各種責任和義務,儘量努力從官方財源上增加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資金的淨額,以改進它們的處境和條件。
所謂非義務性經濟金融信息數據是指除金融機構義務報送的報表資料等義務性經濟金融信息數據(如金融機構各項本外幣存貸款、現金收支、資產負債和財務狀況等報表)之外的人民銀行應利用而沒有法律授權的經濟金融信息數據。人民銀行職能調整以來,對經濟金融信息需求的覆蓋面拓寬、需求量增大,對信息採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基層央行調查工作任務越來越重,對非義務性經濟金融信息數據需求量很大。然而,從目前法律賦予人民銀行的信息數據採集權力及實際運用效果來看,都難以適應新職能的需要,特別是市、縣兩級人民銀行這種情況尤為突出。因此,迫切需要疏通“非義務性經濟金融信息數據”採集渠道,使人民銀行採集經濟金融信息數據工作更具系統化、規範化、科學化、效能化。
經濟義務為法律設定或當事人約定。法律設定,是法律明文規定義務。當事人約定,是參加經濟法律關係時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的義務,這裡應當明確,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也必須以法律為依據,經濟義務是滿足權利主體或權力主體要求的行為;不履行經濟義務則應承擔責任。

分類

根據主體不同,分為一般經濟義務和特殊經濟義務。

1、經濟義務(一般經濟義務)
指一般組織或公民依照經濟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
2、經濟職責(特殊經濟義務)
指經濟管理機關基於其地位與職能,依照經濟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履行的職責。

經濟義務黑色經濟
根據權利者或權力者的不同情況,經濟義務可分國家和政府機關的義務以及市場主體的義務。

1.國家和政府機關的義務。

由於政府機關是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實際承擔者,所以國家的經濟義務主要地是通過政府機關來實現。國家和政府機關的經濟義務,指經濟法對國家和政府進行巨觀調控市場管理活動所提出的約束。據此約束,政府必須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1)一般義務這是指政府必須正確行使權力的義務。這要求政府必須正確行使權力,不得放棄或轉讓,否則就是失職行為;同時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規範,不得超越許可權範圍,違反法定程式,否則也是違反義務。(2)服務性義務服務性義務,是指國家和政府應當為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或創造便利條件的義務,包括向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協調經濟摩擦、組織勞動就業、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發展和完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

2.市場主體的義務
市場主體的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為市場主體設定的約束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受制於這些約束。
(1)守法經營的義務
守法經營是市場經濟主體的一項基本義務,包括市場主體守法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組織銷售、依法納稅等一般性義務。當市場主體未能履行守法義務時,國家政府就會介入干預。
(2)公平競爭的義務
公平競爭是市場主體的主要義務,它要求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合法經營,憑藉自身實力進行競爭,而不得藉助非法力量或使用包括對市場的支配力量在內的不當手段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利益。公平競爭義務一般是不作為義務,通過有關立法運用概括或列舉的方式明確市場主體所不應當進行的行為
(3)接受監督的義務
接受監督的義務,是指市場主體在政府對其經濟活動進行檢查時,應當予以積極配合,提供方便條件以及所需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的義務。各類經濟法律規範都規定了政府有檢查監督的權力同時也規定市場主體由接受檢查監督的義務。

(4)經濟組織內部義務
經濟組織內部義務,是在作為經濟法主體的經濟組織內部形成的經濟關係中所承擔的義務。如生產經營責任制義務、內部契約義務、內部審計義務等。這種義務的特點是,不由法律直接規定,而是經濟組織依據法律規定或對外契約約定,經濟組織為履行經濟義務在組織根據分工將義務又進行分解而成的義務。其違反義務的責任,為內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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