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係客體

經濟法律關係客體

《經濟法律關係客體》又名《經濟法》是2007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蔡磊。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本書對經濟法律關係的三個主體,即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進行了深入探討,尤其是非營利組織的作用及法律建構上的分析有獨到見解。內容提要本書分為四編,介紹了經濟法律關係論,以及經濟法的主體: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的相關知識。

作品目錄

前言 一政府 二企業 三非營利組織第一編經濟法律關係論 第一章經濟法律關係的社會關係基礎 一法律關係的起源及概念 二經濟法律關係的社會關係基礎 三政府與市場關係的經濟學理論 第二章經濟法律關係的基本內涵 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二經濟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第二編經濟法主體:政府 第三章政府干預市場的演進 一國家或政府概念的使用 二政府干預市場的演進 第四章政府的經濟職權 一政府經濟職權的概念 二政府經濟職權的正當性理論 三政府經濟職權的基本特徵 四政府經濟職權的內容第三編經濟法主體:企業 第五章企業形態的歷史演變 一西方企業形態的歷史演變 二我國企業形態的演變 三企業的經濟學解釋 第六章企業產權 一產權的定義 二國內外關於企業產權的理論 三企業產權的構成 四關於經營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 第七章企業社會責任 一西方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發展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第四編經濟法主體:非營利組織 第八章非營利組織的經濟法屬性 一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二本書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三非營利組織的經濟法主體資格 第九章非營利組織的歷史梳理與理論解釋 一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歷史 二非營利組織興起與存在的理論解釋 三非營利組織理論的其他視角 四中國非營利組織興起的理論分析 第十章非營利組織多樣性的社會功能和作用

其他信息

含義

經濟法律關係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相互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一般而言,經濟法律關係客體包括物、經濟行為和非物質財富三種基本形式。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即具有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關係的客體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體體現在:

1.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必須是經濟法主體能夠控制、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範圍是不同的。

2.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必須是國家經濟法律允許進入到經濟法律關係成為其客體的物或行為。

3.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應當是能夠直接體現一定的經濟效益或是可以藉以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的物或行為。

特徵

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特徵:

一般而言,經濟法律關係客體包括物質的、精神的、行為的三種基本形式。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即具有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關係的客體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體體現在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必須是經濟法主體能夠控制、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範圍是不同的。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必須是國家經濟法律允許進入到經濟法律關係成為其客體的物或行為。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應當是能夠直接體現一定的經濟效益或是可以藉以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的物或行為。

1.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必須是經濟法主體能夠控制、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範圍是不同的。

2.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必須是國家經濟法律允許進入到經濟法律關係成為其客體的物或行為。

3.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應當是能夠直接體現一定的經濟效益或是可以藉以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的物或行為。

內容

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種類包括:

(1)物

指可以為人們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並以物質形態表現出來的物體。對考試比較有意義的物的分類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種類物、主物和從物、原物和孳息(分為自然孳息、法定孳息)等

(2)行為

經濟行為,是進行經濟活動,能發生一定經濟後果的行為。作為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經濟行為,是引起經濟權利、義務的發生、變更和終止的經濟活動。作為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經濟行為,是經濟權利(權力)和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作為或不作為。相互對應的經濟權利(權力)和義務,通過這種行為的實施而同時得以實現。

由於國家經濟職能的變化和民事關係的異化,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經濟活動,形成了民事關係以外的新型的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經濟行為,它既包括經濟組織等主體的經濟行為,也包括國家和國家機關的經濟行為。

① 國家和政府的經濟行為

政府機關是國家經濟行為的具體承擔者。政府的經濟行為,是指政府這一國家權力執行機構所具有的經濟職能性經濟活動。政府作為經濟行為的重要主體,一方面承擔著對國民經濟運行進行協調的經濟職能,同時也充當一般的經濟組織,直接參與經濟活動。

第一,政府協調經濟的行為。

政府對社會經濟的協調,主要有以下方面:

經濟組織行為,是政府機構充當對市場進行培育、對市場要素進行組織和對市場主體進行管理的組織者而實施的經濟行為。

經濟調控行為,是政府運用各種經濟槓桿,引導經濟運行達到某一種預期狀態而實施的經濟行為。

經濟監督規制行為,是政府通過一定的經濟監督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對經濟運行進行監督和檢查,保護合法經營,打擊非法交易,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證市場秩序的健康有序。

經濟仲裁行為,是在經濟活動中,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之間發生利益衝突或產生經濟糾紛時,政府機構作為第三方居中裁判,協調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使市場交易關係和諧有序。

政府指導和信息服務行為,是指政府通過信息的公開、發布、反饋等對經濟運行進行非強制性的指導和影響。

第二,政府經營性經濟行為。

政府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過程中的具體運作,主要有:

國有資產經營行為。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所有的,由經濟組織使用的,並能給經濟組織帶來經濟收益的一切資源。國有資產的形成,表明國家對經濟的直接管理和不同程度的經營介入。國家對國有資產進行經營,是由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政府機構的國有資產經營行為主要有資產投資行為和資產監管行為。國有資產投資行為主要是通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國有投資公司、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進行,投資的方向主要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部門、私人資本無力投資或不願投資的部門,以及其他在國民經濟結構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部門。

政府採購行為。政府機構作為經濟主體,其交易和消費行為主要包括:政府是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機構購買為執行其職能所必需的物質設備而進行的採購行為,政府部門為實現對經濟結構的調整或引導而進行的採購行為。

② 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

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就是直接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經濟實體的具體生產經營行為。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可以分為一般性經濟行為和組織性經濟行為。

一般性的經濟行為,是指所有市場主體都進行的生產、銷售等行為,包括市場主體進行的社會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經濟行為,這是經濟主體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經濟活動。

組織性經濟行為,是專指具體經濟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等涉及自身組織機構的活動。經濟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解散等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設定的強制性規範進行,這也是國家對經濟組織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環節。

(3)智力成果

是指人們創造的能夠帶來經濟價值的腦力勞動成果。此外,經濟權利亦可能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當某種經濟權利成為另一經濟權利的對象時,該經濟權利就成為客體的組成部分。

對於經濟法律關係客體也可以按照其形式分為有形客體和無形客體,物屬於有形的客體,而行為和智力成果並稱為無形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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