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包括
1.勞動行為。即勞動者為完成用工單位安排的勞動任務而支出勞動力的活動,是勞動法律關係的基本客體。它作為被支出和使用的勞動力的外在形態,在勞動法律關係存續期間連續存在於勞動過程中,在勞動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關係中主要承載或體現用工單位的利益。2.勞動待遇和勞動條件。即勞動者因支出勞動力而有權獲得的、用工單位因使用勞動力而有義務提供的各種待遇和條件,是勞動法律關係的輔助客體。其中,勞動待遇是對勞動者支出勞動力的物質補償,勞動條件是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和保護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物質技術條件。它們從屬和受制於勞動行為,主要承載或體現勞動者的利益。
特徵
作為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勞動力具有如下特徵:1、勞動力存在的人身性。勞動力存在於勞動者的肌體內,勞動力的消耗過程亦即勞動者生命的實現過程。這種勞動力消耗過程和勞動者生存過程的高度統一使勞動法律關係成為一種人身關係。
2、勞動力形成的長期性。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的周期比較長,一般至少需要16年,有些能力的形成還需要更長時間。形成體力和腦力的勞動能力需要大量的投資,在社會主義條件下,這部分投資主要是勞動者個人負擔的。
3、勞動力存續的時間性。勞動能力一旦形成是無法儲存的,而過了一定時間又會自然喪失。
4、勞動力使用的條件性。勞動力僅是生產過程的一個要素,只有與生產資料相結合才能發揮作用。
勞動力的上述特徵要求國家對勞動力的使用採取一些特殊的保障措施,既能使勞動能力得以發揮,又能使勞動者不受傷害。因此,儘管勞動力就其存在來說,總是個體的,但在調整過程中,將其視為集體的勞動力或社會的勞動力,以對個體的勞動力進行保護。
種類
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勞動力。勞動法律關係的各項權利、義務都是緊緊圍繞著勞動力展開的,大體可分為勞動力的讓渡、勞動力的使用、勞動力的保護,這些關係在客體上有區別。勞動力的讓渡關係。在勞動者擇業權和用人單位招工權、辭退權的關係中,勞動者和勞動力使用者旨在建立勞動力讓渡關係,隨著勞動契約的普遍推行,勞動力的讓渡條件和形式將由契約約定,作為客體的勞動力是一種潛在形態的勞動力,亦即勞動能力。招工的程式實際上是考察這種潛在勞動力的程式。
勞動力的使用關係。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和企業用人權、分配權關係中,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使用中的勞動力。潛在的勞動能力是一種非對象化的東西,無法精確計量,難以直接成為勞動報酬權的客體。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集體勞動過程中,勞動者個人的行為往往是溶合於整體勞動中,通過執行勞動紀律使勞動者的行為符合企業的整體要求。勞動者有償地讓渡勞動力支配權,具體化為勞動者按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勞動,用人單位按勞動量進行分配這樣一種勞動力的使用關係,以運動形式的勞動力為客體。
勞動力的保護關係。勞動力與它的物質載體----勞動者的身體密不可分。在休息權和勞動安全衛生權關係中,是以勞動力的物質載體為保護對象的。我國的工時制度、休假制度、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是為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得到安全和健康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使勞動者的人身受到保護,從而保護勞動力。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力的讓渡關係、勞動力的使用關係、勞動力的保護關係這只是勞動法律關係的不同側面,決不能將其理解為幾類不同的關係。勞動法學理論中一種流行的觀點,正是將這幾類關係,視為各自獨立的法律關係,從而得出勞動法律關係客體具有多樣性的錯誤結論。
以潛在的勞動力為依據,還可將勞動力進一步分類。從體力方面常分為:有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從智力方面往往根據教育程度、任職資格等進行分類。根據教育程度分類如國小、中學、大學、學士、碩士、博士等;根據任職資格的分類,如初級、中級、高級職稱等等。以使用的勞動力為依據,也可將勞動分為腦力勞動、體力勞動、複雜勞動、簡單勞動、本職勞動、兼職勞動等等。以勞動力的物質載體為依據,常以男、女,老、中、青、成年、未成年來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