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的客體,由法律規範確認和保護的,法律關係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實際行為所指向的,能夠滿足人們物質利益精神需要的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各種各樣的現象(對象)。法律關係客體具有如下三個特徵:
(1)法律關係的客體具有客觀性,它是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並能為人的意志所感知和人的行為支配的客觀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各種現象,這些現象既是人們認識和改造自然以及從事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也是人們認識和改造社會的基本成果,與人們的生存和發展緊密聯繫。(2)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由國家的法律規範確認和保護的客觀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各種現象,沒有法律的確認,就不能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3)法律關係的客體具有有用性,即它能滿足主體的物質利益和精神需要。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關係的客體就是能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各種物質和非物質財富。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物質和非物質財富,必須同主體的行為、即法律關係的物質內容聯繫起來考察。這樣,就可以看出消極型和積極型法律關係客體是不同的。在消極型法律關係中,由於主體的權利是主體積極行為的權利,那么,主體權利的客體即權利人的肯定行為所指向的物質和非物質財富,就是消極型法律關係的客體。這種客體通常是當時已經存在的物質和非物質財富,它們與權利人的行為是可以分開,可以獨立出來的。在積極型的法律關係中,由於法律關係實現的關鍵在於義務人的積極、肯定的行為,權利人的請求權居於從屬地位,請求權並不擁有自己特殊的物質和非物質財富,因而義務的客體,即義務人積極行為指向的物質和非物質財富,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積極型法律關係客體的特點在於,這些客體總是表現為義務人行為的結果,它們與義務人的行為只是在理論抽象中才能分開。法律關係的客體的基本種類有四種:(1)國家、社會和個人基本的經濟、政治和精神文化財富,它們表現為社會最基本的經濟、政治和文化價值,例如國家制度、民族平等、人民代表大會制、宗教信仰等;(2)物,包括自然物、生產和生活資料;(3)非物質財富;(4)行為的結果,即各種勞務活動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