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簡易審計程式
簡易審計程式是指在基本審計程式合法並保證審計質量的情況下,對審計局內部操作程式進行的適當簡化。
簡易審計程式的理論基礎
任何程式機制的產生、存在與發展都有其相應的理論基礎作支撐,對某一程式機制的具體程式規則的確立都必須以其相應的理論基礎為指導,簡易審計程式確立有著自己的理論基礎。
一、矛盾特殊性理論
一切事物都包含著矛盾,矛盾存在於一切事物的發展過程中,無論在自然界、人類社會還是思維領域,矛盾是客觀普遍存在的。矛盾特殊性的原理,要求我們堅持對具體事物具體分析的原則。列寧指出,“馬克思主義的最本質的東西、馬克思主義的活的靈魂:具體地分析具體的情況”①。具體事物具體分析就是要分析各種事物矛盾的特殊性,不同性質的矛盾必須用不同的方法解決,“對症下藥”地解決問題,防止“一般化”、“一刀切”的弊病。每一門科學的任務,也就在於揭示自然界和社會的一定過程、一定領域的特殊的矛盾運動規律。只有把握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找出解決矛盾的特殊方法。矛盾普遍性原理給我們指出了觀察事物和處理問題的總方向。無論認識和處理什麼問題,我們都要從分析矛盾著手,堅持矛盾分析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是認識事物最根本的方法。
具體到審計中,被審計單位規模大小各異,經濟活動面有寬有窄,財政財務收支內容有繁有簡,審計項目的輕重緩急等方面又存在著不同,這就要求我們將近似的被審單位及審計項目加以歸類,對不同種類被審單位及項目應當採用不同的審計方法。因此,不能只套用一種程式模式而忽視被審單位及項目之間的差異性,而應採取多種解決問題的方法去解決不同類型的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式問題。程式的類型化正好符合這一要求、有針對性地選擇不同程式去解決問題,它是符合矛盾的特殊性原理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根本要求,是科學的方法論,是唯物辯證法的具體體現,是防止形上學的重要方法。
二、程式正義理論
作為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制度對正義性的追求不容置疑。當今社會,審計公正成為國家審計的根本價值追求,其直接目的是追求實體正義,使公共資源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揭露權力運行中的違法亂紀活動、完善權力運行機制。現代法治原則強調國家審計監督權要規範行使,程式正義開始受到關注,把公正的程式保障也作為國家審計目標或者價值判斷的標準,而把實體正義作為在程式正義制約下力圖最大限度予以實現的價值。
隨著世界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程式正義已成為深入人心的審計觀念。之所以要堅持程式正義,一是因為程式公正能夠促進審計監督的真正實現;二是因為程式公正可確保被審計單位、被審計人員及相關利益者對整個審計制度產生信任。
依照程式正義理念,任何程式都應當具有公正價值。程式的簡化並不意味著程式的虛無。簡易審計程式是一種審計程式,具有正當程式的一般要件。簡易程式雖然捨棄了某些程式要件,如省略審前調查、不再編寫審計底稿、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報告上直接簽字替代審計意見徵求書等,但它對程式理性原則、被審計單位參與原則、審計人員中立原則所要求的一般要件的堅持,表明簡易程式並不等於隨意簡單的程式,也並非不遵守任何程式,簡易程式實際上是在不損害程式正義的基礎上再充分考慮到程式的經濟性。簡易程式雖然拋棄了正當程式的部分內容與標準,但其簡化的環節與程式是其適用審計項目中必要與合理的省略,這些省略與簡化都不至於損害程式的正義,仍然符合正當程式理念的根本所在,能夠保障程式的正義。
三、效率理論
國家審計是一項耗費國家經濟資源的活動,國家為了保證和支持審計監督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能,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隨著審計投入的增加,相應的審計成果也會增加,但其邊際收益是遞減的,一定程度後會產生負效益,亦即邊際收益小於邊際成本。如果要為每一個審計項目提供充分、謹慎的程式保障,那么便有許多其他的被審計單位得不到有效的監督。國家對審計活動所投入的審計資源也是有限制的,不可以無限地增加,企圖通過增加國家對審計機關的審計資源的投入來解決審計任務繁重的問題,實現審計效率的最大化是不現實的,所以只能通過成本結構的最佳化配置達到效益最大化,即由國家來設計科學合理的審計程式。
在現在的市場經濟下,必然要求審計程式走向效益。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它需在法律的引導下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資源,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一種審計程式越是有利於社會整體資源配置的高效率,那么這種程式的效益就越高,簡易程式正是為了回應時代的要求,圍繞效益問題使資源分配達到效益最大化,使之充分發揮它的功能和作用。
簡易審計程式的建構
借鑑司法訴訟簡易程式的規定.根據審計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簡單審計項目的簡易程式.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對簡易審計程式進行明確。
(一)簡易審計程式的適用範圍
對審計程式作一般程式與簡易程式劃分的關鍵在於分界點.即適用範圍如何設定.這是構建該制度首先應當解決的核心課題
現在.我們梳理出適合簡易程式審計的項目基本有:財政財務收支內容單一、財政財務收支規模較小或人均費用較低的部門和單位、資產負債規模較小、經濟活動涉及面窄、影響範圍不大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等六類。當然,上述審計項目中發現的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問題必須滿足“情節輕微.問題事實比較清楚”這一前提條件,具體尺度由審計機關在審計中予以掌握 為了減少因處理處罰限度不符合簡易程式而轉為一般程式、增加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情況出現.諸如財政決算、經濟責任、行業審計以及涉及大案要案等存在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可能性較大的項目.一律以不適用簡易程式為宜。因為重大審計項目按簡易程式處理不符合簡易程式設立的目的。
由此,對簡易審計程式應作這樣寬泛的理解,即它主要是基層審計部門審計簡單的審計項目所適用的審計程式
(二)審計項目的繁簡分流
前述簡易審計程式的範圍應當通過設立審計項目分類制度來加以確認.進行繁簡分離.是解決審計資源與審計項目矛盾的最佳途徑
嘗試審計項目的繁簡分流.就是根據項目的難易程度.將簡單的審計項目篩選出來.通過簡化審計程式.有利於迅速正確地審結這些項目.使審計機關可以用大部分的資源去審計大項目。審計人員騰出更多的時間、精力.考慮審計中隨時可能遇到的更為複雜的問題.高質量地審計好相對複雜的項目.從而能夠使所有的項目都得到適當的合理的審計.以達到提高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的目的。改變主審兩頭兼顧、難以發揮最佳效益的狀況
結合司法機關運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比例超過70%的實際情況.建議將項目繁簡比例初步定在3:7至2:8之間。因為規定的簡易程式適用範圍過於狹小,所以在立法上要明確並擴大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在執行中要嚴格限制超範圍適用簡易程式.可以預防簡易程式適用上的無序現象。
(三)簡易審計程式的特別規定
1.簡易審計程式簡化原則
程式正義與審計效率是審計程式中兩個同等重要的目標。提高效率不能以犧牲正義為代價.程式正義至上的原則不可動搖。簡易審計程式中兩種價值的協調.需要參照有關簡易程式設計的一般的、寬泛的以協調公正與效益為出發點的原則。
(1)兼顧程式的簡易性與正當性。簡易審計程式只是對程式的簡化,並沒有改變對實體公正的追求。因此。簡易審計程式必須符合正當審計程式的最低程式要求.簡易程式的審計決定生效後具有與一般程式同等的效力
(2)外部審計程式的強制性與內部審計程式的選擇性。“審計程式劃分為內部審計程式和外部審計程式。《審計法》...審計程式也相應以規範外部審計程式為核心。違反法定程式...會導致審計處罰決定無效等法律後果” 因此,簡易審計程式只能對一般審計程式中有關編制審計項目計畫、制訂審計方案、編寫審計日記等內部審計程式進行簡化,屬於程式簡化式簡易程式。它並沒有規定簡易程式自始至終的全部內容.而是根據簡易程式不同於一般程式的特點作出一些必要的、專門的規定。凡是在簡易程式中沒有作出規定的仍然適用一般程式的規定.如立項、取證、審計報告徵求意見、報告審議、聽證、覆核程式等等。
2.簡易審計程式主要體現為審計文書的簡化。
(1)內部審計文書的省略。可以根據需要對審前調查、審計方案、審計業務會議等程式進行取捨與簡化,調查記錄、方案、業務會議決定、工作底稿、日記等文書也相應取消。
(2)外部審計文書的簡化。某些審計業務文書,如審計通知書等。比較簡單、格式比較統一。審計機關儘可能按需設計製作統一的、格式化的、填寫式的業務文書,供主審填載之用.不需每一份都另行製作列印.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四)簡易程式在審計過程中的變更
簡易程式變更是指審計機關在適用簡易程式審計項目的過程中。如果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中止項目的審計.並按照一般審計程式審計。以下的情況將簡易程式變更為一般程式:(1)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對象嚴重違紀違規問題需作出審計處理、處罰的;(2)審計過程中發現領導幹部本人有廉潔自律方面問題的;(3)瀋計過程中接到民眾舉報線索,審計人員分析後認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4)其他不應當或者不適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情形.是指不符合適用簡易程式範圍的情況.在審計前沒有發現。在審計中發現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