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成果

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決定、審計建議的實施者,因而審計成果的利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被審計單位是否配合。 一些被審計單位不能正確認識內部審計的意義和作用,在審計工作中不支持配合,對一些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千方百計阻止審計人員披露。 4.後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主管行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並要求被審計單位重新制定整改計畫,督辦部門再行督辦。

什麼是審計成果

審計成果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實踐中經過實施審計程式,匯總工作成果而形成的審計結論與建議,是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工作結晶。
編輯本段審計成果的利用[1]
一、影響審計成果利用的因素
審計成果未能充分、有效利用,有多方面的原因,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領導重視不夠。少數領導對內部審計認識不足,認為審計工作妨礙營運,審計結果否定了自身的工作,因此,在審計成果的利用上不給予充分的支持,導致審計成果的浪費。
(二)被審計單位不予配合。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決定、審計建議的實施者,因而審計成果的利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被審計單位是否配合。一些被審計單位不能正確認識內部審計的意義和作用,在審計工作中不支持配合,對一些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千方百計阻止審計人員披露。對審計結果、審計意見和決定、審計建議等軟拖硬抗,甚至置之不理。致使一些偏離制度、規定的行為得不到糾正,並且反覆出現。
(三)制度不完善。內部審計法規制度建設不到位,如缺乏審計評價標準,使審計人員在評價中用語模糊,審計成果使用者無所適從;對於審計成果運用沒有相關規定,審計成果的利用缺少保障。
(四)審計質量不高。審計工作自身存在的問題影響了審計成果的可用性。審計人員受知識結構和業務水平的限制,職業判斷力不強,提示問題不充分,改進建議的可操作性不強。部分審計人員沒有認識到審計成果利用的重要性,認為提出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已經完成審計任務,至於執行與否,不是自己的責任範圍,因此不關心審計成果的利用,不認真履行跟蹤審計的職責,使審計決定的執行、審計成果的利用缺乏有效的監督與反饋。
二、確保審計成果利用的途徑
為了保證審計中發現問題能得到及時處理和糾正,確保審計成果充分、有效地利用,必須建立審計發現問題修正情況的反饋和監督機制。總體構想是:各級行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密切協作。
(一)規範審批格式。審計部門每次審計活動都必須形成符合規定格式的書面審計報告,並按照規定的程式上報主管行領導或上一級審計部門。行領導在審批審計報告時,對被認定為違章違規並需要按規定整改或處理的問題,要明確指定有問題單位、單位負責人負責整改。並要明確督辦部門。
(二)建立督辦程式。對審計報告反映的並按規定上報且經過審批後的問題,要分別落實到督辦部門。主要步驟為:
1.審計部門以行領導的審批意見為依據,填制《審計督辦通知書》,將需要督辦的事項及要求以書面形式抄送各有關督辦部門。
2.各有關部門接到《審計督辦通知書》後,要積極落實整改,在充分核實了整改部門的實際整改情況後,督辦部門要填制《督辦信息反饋書》,會同整改單位提交的《整改報告》,報送審計部門。對於未按審批意見進行整改的問題,督辦部門要作出書面說明,並落實進一步整改的措施。
3.審計部門將督辦整改情況及時反饋給行使審批職責的行領導。
4.督辦部門的確定。按發現問題的性質和業務類別確定其上級行相應的主管部門為督辦部門:一般情況下屬於業務性違規的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督辦;屬於紀律性或案件性問題的由監察部門督辦;涉及人事方面問題由人事部門督辦;屬於綜合性問題由辦公室督辦。
(三)建立後續審計制度。審計部門要建立後續審計制度,對整改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全方位跟蹤檢查,以考證整改反饋信息的真實性,確保審計中發現的違章違規問題得到徹底糾正。
1.後續審計的安排。後續審計活動可根據具體情況專門安排,也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對該單位進行審計時一併進行。
2.後續審計的方式。後續審計可以採用現場檢查、電話詢問或函詢等方式。
3.後續審計要有詳細記錄,並形成簡要的書面報告。
4.後續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主管行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並要求被審計單位重新制定整改計畫,督辦部門再行督辦。
(四)責任追究。在審計監督檢查、審計報告報批、督辦以及問題整改的全過程中,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對由於主觀原因導致審計發現的問題,未能及時正確地得到糾正和處理,甚至造成不良後果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要追究責任。
1.審計部門撰寫審計報告時必須嚴格標準、內容齊全、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計結論要客觀公正、符合實際、觀點明確;審計意見和建議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上報要及時、規範。對故意違反上述要求或由於主觀原因造成審計中應該發現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要追究有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2.各級行行長、主管行領導要對本單位審計報告審批過程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整改督辦的到位程度承擔領導責任。
3.督辦部門負責人是督辦環節的主責任人,承擔由於督辦不力造成的整改不到位的責任。
4.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是整改環節的主責任人,除按規定承擔違章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以外,還必須承擔按審批意見進行整改的責任。其分管行領導是第二責任人,承擔監督整改的責任。

加強審計成果的轉化的建議[2]

加強審計成果的轉化和利用,需要在各個環節圍繞這一中心開展工作,切實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立項上明確目標、過程上進行流程控制、審計結論的落實上有強力保障。
1.要有科學的思維方式
舊的思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審計工作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審計立項和實施過於程式化、格式化,缺乏創新意識,既耗費大量審計成本,又造成年年工作千篇一律,客觀上也造成了被審計單位“屢查屢犯”的現象;其次,反映問題過於強調面面俱到,糾纏於細枝末節,重點不突出,層次不分明;再次,分析問題缺乏系統性和辯證思維,從而使審計視野狹窄,不能從巨觀方面把握大局。
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加強審計理論與技能及相關知識的學習,樹立科學的思維方式,學會站在全局高度,多角度、多層面、多關聯地去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並從中發現規律。
2.要有嚴謹細緻的工作作風
審計的對象是紛繁複雜的財政財務收支等活動,很多問題都深深隱藏在表面現象背後,審計工作的目的就是透過現象洞察本質,這就特彆強調嚴謹細緻的工作作風。要求審計人員必須伏下身子,善於發現蛛絲馬跡。
首先,在制訂審計項目計畫時,要明確審計成果轉化和利用的目標,確保審計實施有的放矢;其次,在實施審計項目時,要查證審計成果轉化和利用目標的合理性和前瞻性,並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和完善目標;再次,在匯總審計項目資料時,應及時總結所發現的問題及成因,要把審計視角放到地域發展的全局上來。
3.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審計成果的轉化和利用
抓住重點問題和關鍵環節。
要做好審計成果的轉化和利用,就要抓好重點問題和關鍵環節,在資源有限的前提下,發揮審計工作最大、最優的效益。要將審計重點落實到領導關注、民眾關心的問題和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做好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要組織開展關係民眾利益的重要項目和重點資金審計,推動各項惠民政策的落實;要突出對傾向性和普遍性問題的分析研究,反覆出現的問題從規律上找原因,普遍出現的問題從體制上找對策。
提高質量,增強審計成果的公信力。
要保證審計結果客觀、公正,經得起社會各界的推敲,讓審計結果變成服務政府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促進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修改完善有關政策法規,規範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要通過審計結果促理清財政資金使用的脈絡走向。
建立健全審計結果落實的聯動機制。
要嚴肅審計執法,對審計中發現的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違反廉政規定和涉嫌犯罪的行為,除按照法律法規下達審計決定書外,還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或同時制發審計建議書。對重要的審計項目要爭取政府支持,督促落實審計決定。
在審計過程中,特別是延伸審計或延伸審計調查過程中,要藉助主管部門的力量,確立相互配合和相互通報制度,儘可能減少審計阻力,確保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暢通審計信息傳播渠道。
要加大對國家審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形成了解審計、支持審計、關注審計的氛圍;要積極探索地方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公開制度,做到及時、準確地傳播審計信息;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力量,通過媒體宣傳,做到審計信息及時上傳下達;要實現審計成果的通俗化,擴大審計結果信息的客群面,使審計結果能為普通民眾所理解和使用;要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內部運用制度,通過相互借鑑,成果共享,保證審計成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及時總結審計經驗,探求審計規律,提升審計成果層次,同時加強監督、檢查,達到審計成果落實、轉化和利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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