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承擔的履行福州市城區範圍內涉及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處罰權劃入市城鄉規劃局。
(三)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全市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地下空間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以及城市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
(二)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實行規劃管理,核發規劃管理證書,並參與城市各項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三)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專業規劃的審查。
(四)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雕塑評審。
(五)參與制定城市規劃區內中、近期及年度城市建設計畫;履行福州市城區範圍內涉及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權和強制拆除權。
(六)指導市轄各縣(市)城鄉規劃和村鎮規劃工作。
(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鄉規劃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起草局重要文稿,承擔信息、文電、會務、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及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財務管理、安全保衛工作,參與機關效能建設;承擔本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執法人員管理等相關工作;指導城市規划行政執法工作。
(二)綜合處
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諮詢、收件、退件和內部傳遞,制發規劃許可證書;負責規劃業務統計工作;參與城市規劃工作調研;負責項目審批監督、跟蹤、落實;負責文書檔案整理歸檔,指導城市規劃檔案工作。
(三)規劃編制處
負責規劃區內城市規劃編制項目的行政審查、報批、審批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規劃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的總平面方案審查、審批;提出出讓、轉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參與制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參與城市規劃工作調研;負責相關規劃業務統計工作。
(四)市政設施規劃處
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專業規劃編制的具體組織工作,組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審查;負責城市道路、橋樑、供水、排水、燃氣建設等項目的規劃方案審查;參與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參與編制區域基礎設施規劃,負責協調城市專業規劃;審核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工程)的技術指標;負責相關規劃業務統計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參與城市規劃工作調研。
(五)用地規劃處
審核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的各項規劃技術指標;提出出讓、轉讓地塊的規劃要求;負責相關規劃業務統計工作;參與城市用地分等級和土地出讓的測算;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保護監督工作;參與城市規劃工作調研。
(六)建設規劃處
審核建設項目建築規劃設計方案,審核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各項規劃技術指標;負責相關規劃業務統計工作;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城市雕塑、景觀設計的評審工作;參與城市規劃的跟蹤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參與城市規劃工作調研。
(七)村鎮規劃指導處
指導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指導全市鄉鎮村莊建設發展規劃、小城鎮總體規劃;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相關的保護監督工作;參與村鎮規劃工作調研;負責相關規劃業務統計工作。
福州市城鄉規劃局馬尾分局為市城鄉規劃局的派出機構,規格為正科級。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城鄉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0名(含馬尾分局)。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副處級)1名、總規劃師(副處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馬尾分局1名、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7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5名(含馬尾分局)。
其他事項
(一)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制定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的審核、上報工作;市城鄉規劃局配合做好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具體建設規劃;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建設;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分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城市客運管理工作,負責公交線路、站點設定的規劃及公交站點的建設與管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結合市政道路管理,配合做好公交站點的建設與維護;市城鄉規劃局配合做好公交場站布點設定的規劃工作。
(三)建立建設系統委員會制度,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工作。建委主任為建設系統委員會主任,規劃局、市容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園林局、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房產交易登記中心、住宅發展中心(含統建辦)、公積金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各相關單位要加強聯繫和溝通,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具體工作由建委負責監督落實。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