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46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榕委〔2010〕28號),設立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三)將原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承擔的內河建設、管理(不含內河環境衛生日常管理)的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四)增加負責指導戶外廣告和燈光夜景建設的職責。
(五)增加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六)將公共運輸管理的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七)將指導和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除溫泉外)的開發利用的職責劃給市水利局。
(八)強化統籌城鄉建設的職責,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全市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
(二)擬訂全市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樑、路燈、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建設檔案、內河管理、戶外廣告和城市景觀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建設;負責溫泉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三)承擔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承擔規範全市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等企事業單位資質核准與管理。
(六)承擔全市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七)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和污水處理工作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工作。
(八)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九)承擔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領導
高尚任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委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文電、重要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審核委重要文稿;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工作;負責管理委機關財務、物資、房產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編制全市城鄉建設行業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組織起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承擔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及清理、彙編工作;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工作。
(三)發展計畫處
組織編制全市建設事業中長期規劃及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計畫;組織開展城鄉建設重大課題的研究,負責建立“城建項目庫”;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制定城建項目年度計畫;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參與擬訂有關引進外資進行城市建設的政策措施;負責城鄉建設統計信息工作;負責具體聯繫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單位。
(四)財務審計處
負責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監督直屬單位預算管理;綜合管理城鄉建設行業各項資金、專項經費,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委系統單位及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五)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
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部、省、市級建築節能示範項目;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實施行業國際、國內科技交流和技術合作項目;負責建設行業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廣套用;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工作,擬訂有關地方技術細則,指導監督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擬訂全市勘察設計諮詢行業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規範全市勘察設計諮詢行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技術創新與質量管理;指導和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抗震鑑定和加固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配合指導全市城市無障礙建設改造。
(六)房地產開發指導處
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綜合開發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擬訂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主體行為,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核准;指導、協調、服務建設系統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七)建築業處
擬訂全市建築業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建築工程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建築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建築業(含施工、監理、檢測、商品混凝土、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指導和規範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工程造價諮詢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等建築業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工程造價;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八)質量安全監管處
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建築機械、起重設備和垂直運輸設備使用的施工現場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城市建設處
負責全市城市道路、橋樑、路燈、戶外廣告、燈光夜景及景觀工程、市政設施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管線工程建設;指導全市城市捷運、軌道交通建設;參與市政建設項目的計畫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的監督、推進和竣工備案及移交工作;負責市政設施施工企業的資質或資格管理工作。
(十)市政公用事業處
擬訂全市市政公用行業的產業政策、監管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公用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燃氣、管網配套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規範公用事業體制改革,負責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工作;負責公用行業價格調整的報批工作;指導、監督公用行業的生產運行;指導、監督檢查市政公用事業單位的規範服務工作;負責監督全市市政設施維護和管理;負責市政大、中型項目的計畫制定、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中、小型市政建設項目的協調和技術指導工作。
(十一)城市給排水處
負責城市內河綜合整治和開發管理;參與編制城市內河綜合整治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協調、推進城市內河整治和維護工程;參與編制城市給排水設施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畫,指導、監督給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參與編制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含管道)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協調、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負責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溫泉)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
(十二)鎮村建設指導處
指導全市鎮村的建設工作,貫徹執行有關鎮村建設的政策與法規;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組織農村通用設計圖的編制和推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和修復工程指導工作;配合推動城鄉統籌工作。
(十三)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建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全市土建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標準和執業資格標準。
系統黨委辦公室
負責市直城鄉建設系統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6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總工程師(副處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8 名(含系統黨辦主任1名、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總工程師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3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7名。
其他事項
(一)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責分工。市經濟委員會承擔市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有關綜合協調和節能方面的工作,監督指導工業企業節能減排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影響方面的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污染減排工作;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節能工作;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民用建築節能工作。
(二)能源管理的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擬訂全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關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能源行業規劃與行業政策,審核、轉報、安排能源重大項目,協調能源重大項目建設和前期工作;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能源行業管理,組織擬訂能源行業規劃,監測分析能源生產、使用情況,提出近期能源綜合調控目標,銜接能源生產和供需平衡,協調解決能源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電力、煤炭等能源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與協調;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城市燃氣的監督管理;市商貿服務業局負責成品油市場經營的監督管理。
(三)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的職責分工。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海上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內陸上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制定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的審核、上報工作;市城鄉規劃局配合做好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具體建設規劃;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建設;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
(五)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分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城市客運管理工作,負責公交線路、站點設定的規劃及公交站點的建設與管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結合市政道路管理,配合做好公交站點的建設與維護;市城鄉規劃局配合做好公交場站布點設定的規劃工作。
(六)地下熱水(溫泉)管理的職責。依據《福州市地下熱水(溫泉)管理辦法》:市水利局為地下水資源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溫泉的統一規劃和協調,對溫泉的保護工作進行指導;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溫泉開發利用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區溫泉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統一管理工作。
(七)節約用水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負責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制定並實施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我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擬訂城市節水規劃和政策,負責城市采水和管網輸水、用戶用水中的節水工作。
(八)關於城市內河管理的職責分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作為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對內河規劃、建設(疏浚)、整治和管理進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檢查監督;市市容管理局負責內河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
(九)關於鐵路道口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鐵路道口安全的綜合監管,牽頭建立鐵路道口安全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協調和檢查、督促下級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鐵路道口安全監管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把全市鐵路道口安全監管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將鐵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護設施和監控設施一併納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設項目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全市鐵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護設施和監控設施的改造和建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設施中涉及鐵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護設施和監控設施的改造和建設;市公安局負責維護全市鐵路道口交通安全,依法處理鐵路道口交通事故。
(十)建立建設系統委員會制度,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工作。建委主任為建設系統委員會主任,規劃局、市容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園林局、國有房產管理中心、房產交易登記中心、住宅發展中心(含統建辦)、公積金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各相關單位要加強聯繫和溝通,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具體工作由建委負責監督落實。
(十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