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46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榕委〔2010〕28號),設立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加掛“福州市交通戰備辦公室”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設10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委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委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和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本部門重要檔案、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委機關行政後勤和安全保衛工作。(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規章,承擔有關立法規劃和協調工作,指導公路、水路交通行業法制建設,承辦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政策研究,起草有關政策檔案;指導公路、水路交通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和執法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執法監督檢查,承擔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指導、監督交通110聯動工作。(三)綜合規劃處
擬訂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交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對公路、水路項目立項、可研審批或核准提出初審意見;承擔有關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聯繫、協調城市捷運、軌道(鐵路)交通、港口交通、民航管理機構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道路、水路運輸與民航運輸的銜接;參與地方民用機場規劃和建設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涉及民航事務的有關事項。(四)財務處
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等部門起草我市交通行業重點項目有關投融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交通系統財務管理工作;編制市級交通部門預決算草案並組織預算的執行,按規定負責交通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負責交通行業有關規費政策的監督實施和法定收費標準的審核工作;承擔政府採購、清產核資、外匯、信貸有關工作;會同辦公室承擔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委屬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承擔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五)建設管理處
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的監管工作;起草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維護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國道、省道標誌標線設定工作;承擔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招標投標、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交通建設項目中重大技術問題的審核,協調交通建設工程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農村公路建設的管理工作;組織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公路防汛、防台等搶險救災與保暢通工作;指導、督促交通戰備工程建設。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全市交通戰備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本地區交通保障計畫,組織、指導國防交通保障隊伍建設,負責本地區國防運力動員和運力徵用,為本地區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提供交通保障。(六)運輸管理處
承擔全市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起草全市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組織實施道路、水路運輸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承擔公共運輸、出租汽車、遊艇、城市捷運和軌道交通運營、汽車租賃等的指導工作;承擔公交線路、公路運輸線路、營運車輛、運輸場站等管理工作;承擔車輛(不含拖拉機)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不含拖拉機)駕駛員培訓機構和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承擔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性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審核轉報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運輸與緊急客貨運輸;參與擬訂道路、水路運輸、公共運輸發展規劃和交通運輸樞紐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歸口協調交通系統對台工作,承擔市促進對台“三通”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全市農村客運站建設工作。(七)安全監督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和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負責道路運輸、轄管通航水域交通、城市公共運輸的安全監督工作;承擔轄管通航水域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污染防治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道路運輸、轄管通航水域安全生產事故、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工作。(八)審計處
承擔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以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審計工作;承擔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建設項目的審計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委直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委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的評審工作;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內部審計工作。(九)科技信息處
起草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科技、信息化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交通重大科技、信息化項目研究,負責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科技信息和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負責發展物流運輸科技的配套工作;指導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和自主創新;負責福州交通綜合信息平台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委機關計算機系統安全保密管理。(十)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體制改革等工作;指導公路、水路交通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交通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有關工作;承擔交通系統有關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系統黨委辦公室
負責市直交通系統黨委的日常工作。機關黨組織按《黨章》規定設定。
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交通行政執法工作。(二)擬訂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交通運輸總體規劃;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公路、水路運輸樞紐規劃、建設和管理;統籌協調軌道(鐵路)交通、港口交通管理。
(三)承擔全市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依法負責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招標投標、工程質量、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指導、督促公路、水路交通戰備工程建設;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的日常工作。
(四)承擔全市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實施道路、水路運輸準入制度、技術標準和運營規範;指導公共運輸、出租汽車、遊艇、城市捷運和軌道交通運營以及汽車租賃等工作;承擔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亂”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指導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科技、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公路、水路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公路、水路交通運行情況,開展有關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有關科技項目研究,指導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七)按有關規定對公路、水路項目立項、可研審批或核准提出行業審查意見;編制市級交通部門預決算草案並組織預算的執行,按規定負責交通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八)負責聯繫、協調民航管理機構;指導、協調道路、水路運輸與民航運輸的銜接;參與地方民用機場規劃和建設工作;辦理市委、市政府交辦的涉及民航事務的有關事項。
(九)負責協調、管理交通系統對台工作,承擔市促進對台“三通”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取消全市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三)將原市交通局的職責和原市建設局的公共運輸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四)將市經濟委員會承擔的牽頭協調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含春運工作)的職責劃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五)將原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承擔的負責取締人力三輪車,查處機車、殘疾人代步車非法營運行為的職責劃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六)將鼓樓、台江、倉山、晉安等四城區交通運輸管理的職責劃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七)增加統籌協調軌道(鐵路)交通、港口交通管理和航空、遊艇管理等職責。
(八)推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相互銜接,最佳化交通運輸布局,推動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運輸體系;推動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大力發展農村交通,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
編制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60名。其中:主任1名(兼交戰辦主任)、副主任5名,總工程師(副處級)1名,交戰辦常務副主任(副處級)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系統黨辦主任1名、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9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6名。
其他
(一)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管理的職責分工。海洋漁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毗鄰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管理和監督;海事管理部門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邊防)部門負責海域采砂臨時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交通(港口)部門負責采砂船停泊臨時用海的管理工作。(二)交通運輸總體規劃及地方民航機場規劃和建設的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負責交通運輸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以及審定工作,協調地方民航機場規劃建設以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的有關重大問題;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配合做好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的編制工作並組織實施,參與地方民航機場規劃建設工作。
(三)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制定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城市捷運、軌道交通規劃的審核、上報工作;市城鄉規劃局配合做好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具體建設規劃;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建設;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
(四)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分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城市客運管理工作,負責公交線路、站點設定的規劃及公交站點的建設與管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結合市政道路管理,配合做好公交站點的建設與維護;市城鄉規劃局配合做好公交場站布點設定的規劃工作。
(五)查處“三車”非法營運的職責分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取締人力三輪客車,查處機車、殘疾人代步車非法營運行為;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代步車的日常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非法拼(組)裝“三車”行為;市公安局負責查處無牌、假牌、套牌機車,查處“三車”違章占道停靠行為,市市容管理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六)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管的職責分工。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擔。市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等,負責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取締煙花爆竹生產,組織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煙花爆竹承運單位、運輸工具及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資格認定及其監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發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煙花爆竹市場經營活動;市供銷合作社負責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
(七)關於鐵路道口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鐵路道口安全的綜合監管,牽頭建立鐵路道口安全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協調和檢查、督促下級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鐵路道口安全監管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把全市鐵路道口安全監管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將鐵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護設施和監控設施一併納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設項目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全市鐵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護設施和監控設施的改造和建設;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設施中涉及鐵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護設施和監控設施的改造和建設;市公安局負責維護全市鐵路道口交通安全,依法處理鐵路道口交通事故。
(八)建立交通系統委員會制度,負責統籌協調軌道(鐵路)交通、港口交通、港務管理、民航及四城區道路、水路運輸管理等工作。市交通委主任為交通系統委員會主任,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各相關單位和四城區要加強聯繫和溝通,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具體工作由交通委負責監督落實。
(九)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