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碳排放交易系統,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談判,於1992年5月9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定,即《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議定書》把市場機製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採用的市場機制。而負責碳交易的強制性減排市場就是碳排放交易系統。
建立目的
建立ETS有助於利用市場機制更有效地配置資源、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歐盟於2005年建立ETS,將《京都議定書》下的減排目標分配給各成員國,然後再由各成員國根據國家分配計畫分配給各企業,若企業通過技術升級、改造等手段,達到了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要求,可以將用不完的排放權賣給其他未完成減排目標的企業。
交易市場
歐盟的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 (EuropeanUnionGreenhouseGasEmissionTradingScheme,EU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EmissionsTradingGroup,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ClimateExchange,CCX)
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託(NationalTrustofAustralia,NSW)
由於美國及澳大利亞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徵性意義。
歐盟系統
簡介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始於2005年,當時被認為是應對氣候變化的強有力武器。EUETS所覆蓋範圍包括12000多座電站、工廠及其他工業設施,這幾乎占到了歐盟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一半。EUETS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歐盟有官員甚至認為,這是全球多個碳價體系中,第一個能走向世界的碳交易體系。
EUETS設定了碳排上限,並根據成員國所同意的協定,頒發二氧化碳配額,其初衷是為了逐漸控制碳排總量,並鼓勵公司減少碳排,或者從市場中購買碳排額度。2005年,歐盟所設定的碳排目標是到2020年,在1995年的基礎上減排20%。
效果
至2011年,在歐盟體制內,有成員國認為這個碳交易體系並沒有起到減少碳排的作用,而在歐盟外,也有不少國家遲遲不願加入碳排放與交易體系,有批評人士甚至認為,碳交易機制為行騙、牟取暴利等行徑開了天窗,對於未來歐洲龐大的碳排計畫,目前疑問重重。當歐盟成員國在討論下階段(即2013年到2020年)的相關參數時,有人建議應該進行徹底改革,或者乾脆廢棄EUETS。環境組織“地球之友”甚至將碳交易體系形容為一種“耗費時間”,“地球之友”認為,征碳稅或其他形式將比EUETS更為有效。
措施
歐盟委員會宣布從2012年1月1號起,開始徵收國際航空碳排放費,即所謂航空“碳稅”。這項新政策意味著,歐盟要對所有在其境內飛行的國際航空公司碳排放量設限,超出部分必須花錢購買,否則將被禁止在歐盟境內飛行。根據此項法案,從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歐盟境內飛行的航空公司的碳排放量都將受限。歐盟單方面規定的航空公司免費排放額度為其原排放量的85%,到2013年,這一比例將進一步降至82%,而各公司將為超出部分掏“綠色買路錢”。該法案還規定,對拒不執行此法案的航空公司將實施超出部分按每噸100歐元,約合130美元進行罰款,以及被禁止在歐盟境內飛行的制裁措施。以目前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上的價格計算,在歐盟境內飛行的航空公司2012年若還按原排放量,將需額外支付3.8億歐元,約合5億美元。
中國建立
“十二五”期間中國將建立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確立自願減排交易機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監管辦法,建立交易登記註冊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開展自願減排交易活動。
制定中國ETS的基礎是準確的減排量核算,“十二五”期間,中國將加強碳排放交易機構和第三方核證機構資質審核,嚴格審批條件和程式,加強監督管理和能力建設,在試點地區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登記註冊系統、交易平台和監管核證制度。
隨著中國“十二五”期間加強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中國有望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系統(ETS)。“十二五”期間中國將建立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確立自願減排交易機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監管辦法,建立交易登記註冊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開展自願減排交易活動。
ETS是建立在溫室氣體減排量基礎上將排放權作為商品流通的交易市場。建立ETS有助於利用市場機制更有效地配置資源、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中國ETS的建立還將有助於碳排放權金融化。制定中國ETS的基礎是準確的減排量核算。“十二五”期間,中國將加強碳排放交易機構和第三方核證機構資質審核,嚴格審批條件和程式,加強監督管理和能力建設,在試點地區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登記註冊系統、交易平台和監管核證制度。
提交案例
歐盟要求中國航企為碳排放交易體系(ETS,俗稱“碳稅”)提交碳排放數據的“大限”將至,但中方並未妥協。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的指令,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禁止中國境內各運輸航空公司參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禁止各運輸航空公司以此為由提高運價或增加收費項目。
歐盟ETS對中國民航影響非常大,強制徵收碳稅會造成航空運營成本增加,航空公司被迫轉移成本給乘客,不但會影響中國民航業的發展,也會嚴重影響歐盟航空業。
相信面對歐盟壓力,中國航企仍會遵守國家規定,視法國、德國、比利時等歐盟各個成員國的國內政策,若未按時提交碳排放數據,每家中國航企將面臨數額不等的罰款,最高額度將達到約50萬歐元。在歐盟主權債務危機、美國經濟增速偏弱、亞洲經濟下行等因素影響下,中國民航業目前的經營形勢可能比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時更加嚴峻。
ICAO正在為航空運輸業制定統一的全球市場措施,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強制抵消航空碳排放,帶有一定創收機制的強制抵消,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計畫,基於“基礎與配額”的碳排放交易計畫。這些機制由專家組負責提出,然後交由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審查,將在2013年秋季召開的國際民航組織大會達成最終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