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國土資源局

負責財務、地籍、測繪工作。 負責地產、儲備、國土資源交易工作。 負責法規、執法工作。

機構簡介

益陽市國土資源局其前身是成立於1987年3月的益陽地區國土管理局。1994年“撤地建市”,改為益陽市國土管理局,2001年8月機構改革,市國土管理局與市地質礦產煤炭冶金工業局合併,正式組建益陽市國土資源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國土資源工作的職能部門。
市局機關內設職能科室15個(辦公室、人事教育科、政策法規科、規劃科、耕地保護科、建設用地科、地籍地政科、地產管理科、礦產儲量開發科、地環地勘科、測繪科、財務審計科、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機關工會),直屬事業單位9個(執法監察支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中心、土地儲備發展中心、地質環境監測站、征地拆遷事務處、產權交易中心、檔案信息中心、規劃設計測繪院、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直屬分局2個(城區國土分局、朝陽國土分局),派出分局3個(赫山國土分局、資陽國土分局、地質礦產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承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動態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措施;承擔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區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組織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指導協調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統一管理、監督全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範、指導、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貫徹實施地籍地政管理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地政、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指導全市地籍地政管理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抵押和收購管理辦法,協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承擔規範土地、礦業權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指導市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結果;承擔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依法管理許可權內的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核登記;審核國家出資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格評估結果;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探礦權監督工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九)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治理的責任。依法組織實施地質環境保護;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制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災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管理市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根據授權審核發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益陽市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二)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基礎測繪專項資金以及省、市財政撥給的其他各項資金的使用。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網路建設管理、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財務等工作。
人事教育科
承辦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承辦區、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國土資源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工會、黨群、計畫生育及老乾少兒工作;負責學會工作;承辦全市國土資源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財務審計科
負責徵收土地管理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出讓金、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等國土資源規費;合理安排國家和省、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地質勘查等其它資金的使用;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系統規費的征管和使用,管理分局及局下屬單位財務。
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協調、修改有關部門和本局的有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普法宣傳教育、履行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職責;調研和起草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行業政策。
規劃科
組織研究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理規劃和政策措施;擬定土地供應政策;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耕保科
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審核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資金撥補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的檢查驗收。
建設用地科
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審核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和資金撥補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的檢查驗收;組織研究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理規劃和政策措施;擬定土地供應政策;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地籍地政科
擬定和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擬定和實施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指導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承辦重大或跨區縣(市)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指導建立與維護地籍信息系統。
地產管理科
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擬定並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方法;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監督工作,承辦土地資產處置、土地資產儲備方案的審查;貫徹實施國有非農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審核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按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礦產儲量開發科
參與編制並監督實施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規劃;依法進行採礦審核登記發證及採礦權轉讓審核登記;依法調處重大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參與礦產資源秩序的治理整頓和查處非法採礦活動;審核採礦權評估機構資質,審核國家出資形成的採礦權評估結果;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和礦產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專家系統;負責指導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彙編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地環地勘科
擬定和實施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提出認定意見;為城市、區域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提供地質環境意見;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
測繪科
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和測繪行業政策;統一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房地產測繪及其他測繪項目的行業管理;審核全市測繪單位、測繪人員等級資格;負責市內外測繪單位在本市從事測繪工作的審核、登記;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測繪標誌的管理和保護;管理地圖編制工作,擬定本市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審核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負責測繪行業的統計、年報及匯總工作。

直屬事業單位

益陽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主要職責:組織對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制定和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划進行監督檢查;配合省總隊查處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其他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直接查處中心城區、區縣(市)政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所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其他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
益陽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事務所
主要職責:代表人民政府辦重大建設項目和市內所有建設單位和個人用地的征地拆遷工作。
益陽市國土資源規劃設計測繪院
主要職責:負責市級審批的建設用地的測繪工作;負責市級處理的違法用地的測繪工作;承辦地籍測繪業務。
益陽市土地儲備發展中心
主要職責:代表人民政府負責中心城區土地收購、儲備和土地出讓前期工作,籌集、運作和管理土地收購、儲備資金。
益陽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年度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的實施工作,對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收費、統一開發、統一驗收、統一管理;承辦全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論證、申報、測繪、施工發包、質量督查、項目入庫、統一歸檔等具體工作;承辦全市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先行開發儲備土地,有償向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提供“先補”的耕地;負責市級以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重點項目的資金籌措、組織實施和申請驗收工作。
益陽市國土資源產權交易中心
主要職責:提供國土資源產權交易場所;辦理國土資源產權交易事務;提供國土資源產權交易信息;承辦出讓土地使用權交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交易、政策允許範圍內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以及因土地抵押實現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法院判決用於債務清償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等事項;接受委託,實施土地使用權、礦業權招標、拍賣等工作。
益陽市國土資源檔案信息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收集管理國土資源全部檔案信息,並對其進行整理、保管、鑑定、統計;負責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網路工程建設與運作。
益陽市地質環境監測站
主要職責:監測礦山地質環境、市城區地質環境以及市城市礦泉水;負責對全市新征建設用地、新建礦山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對全市地質環境狀況實施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
益陽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對益陽市各區、縣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依法評審。

直屬分局

資陽國土資源分局
赫山國土資源分局
朝陽國土資源分局
城區國土資源分局
地礦國土資源分局

領導信息

賀國偉 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全面工作。
劉慶雲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人事、老乾、地勘、地環工作。分管人事教育科、地環地勘科、地質環境監測站。
丁志明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財務、地籍、測繪工作。分管財務審計科、地籍地政科、測繪科、規劃設計測繪院。
蔣朝陽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地產、儲備、國土資源交易工作。分管地產科、儲備中心、交易中心,聯繫土地評估工作。
賈雨陽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辦公室、信訪、耕地保護、基建工作。分管辦公室、耕地保護科、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中心、基建辦。
龔哲軍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負責紀檢監察、機關黨委、機關作風整頓工作、政務視窗。分管紀檢監察室、機關黨委、政務視窗,聯繫朝陽分局、城區國土分局、東部新區分局、地質礦產分局、赫山國土分局、資陽國土分局。
陳旭光 黨組成員、工會主席。
負責工會、檔案信息工作。分管機關工會、檔案信息中心。
賀永清 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規劃、用地、征地拆遷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分管規劃科、建設用地科、征拆處、增減掛鈎辦和修編辦。
李國育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負責礦產開發、儲量工作、安全生產。分管礦產儲量開發科、儲量評審中心。
賀建明 黨組成員、執法監察支隊長。
負責法規、執法工作。主持執法監察工作,分管法規科。
胡躍飛 益陽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中心主任。
主持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
崔博華 益陽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事務處主任。
主持征地拆遷事務工作。
林澤江 益陽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政委。
主持增減掛鈎辦工作,分管扶貧工作。
張海清 調研員。協助負責相關工作。
魯澤民 調研員。協助負責相關工作。
鄢建明 副調研員。協助負責相關工作。
孫國才 副調研員。協助負責相關工作。
朱麗紅 副調研員。協助負責相關工作。
徐東群 副調研員。協助負責相關工作。
彭仲元 副調研員。協助負責相關工作。
姚立平 副調研員。負責沅江市國土資源局工作。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工會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6名(含紀檢組副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9名。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3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4名(後勤服務人員按益辦發〔2008〕10號檔案精神管理)。

其他事項

(一)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市國土資源局對保護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道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
(二)市國土資源局對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幹部管理有關問題,按中組部(組通字〔2004〕22號)和省委組織部(湘組發〔2004〕9號)檔案規定辦理。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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