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水利局

益陽市水利局

益陽市水利局作為益陽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主要承擔著“三法一條例”的貫徹實施及監督檢查,全市防汛抗旱、水利建設與管理、水資源管理和水行政執法、水利經濟等13項行政職能。

基本信息

機構設立

根據《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益發〔2010〕4號)和《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益發〔2010〕5號),設立益陽市水利局 ,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由下屬事業單位市洞庭湖工程管理站、市排灌水電建設管理站和市山丘工程管理站承擔的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行政管理職責收歸局機關承擔。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四)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五)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

(六)加強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市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擬訂全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市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國家和省、市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區縣(市)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水能資源普查和調查評價。負責全市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市管區域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村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負責市管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洞庭湖區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能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有償取得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湖泊、水庫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洞庭湖綜合治理工作,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區縣(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市管水利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規費徵收制度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農村機電排灌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對水利資金的使用和局屬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指導水利經濟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區縣(市)水事糾紛。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指導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宣傳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二)規劃建設科(行政審批科)。

研究提出全市水利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投資建議計畫,組織編制全市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指導全市水利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審查除大型水利工程以外的其它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協調流域開發工作;負責全市水利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水利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利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實施;負責對水利政務視窗的管理。

(三)水資源科。

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保護;負責監督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制度;組織全市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督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市級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負責全市城市供水的水資源規劃和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定全市和跨區縣(市)的水長期供求規劃;指導水利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

(四)科技科。

組織實施全市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承辦重大水利科學研究與技術引進推廣工作,指導和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指導水利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負責有關水利國際合作和外事工作。

(五)安全監督科(市水政監察支隊)。

指導並監督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局系統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水利工作的政策;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業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六)財務科。

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編制水利部門預算;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全市水利資金和局直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負責局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管理工作。

(七)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幹部職稱評聘、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和職業技能鑑定等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體制改革和全市水利隊伍建設工作。

(八)離退休人員管理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工會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工會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紀檢組副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工會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2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後勤服務人員按益辦發〔2008〕10號檔案精神管理)。

其他事項

(一)關於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關於河道、湖泊漂浮物清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負責組織清理影響防洪安全的河道、湖泊漂浮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清理影響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用水取水安全的河道、湖泊漂浮物。

(三)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

(四)關於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職責分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市各類水電站立項(核准)工作;市水利局負責全市各類水電站工程初步設計審(報)批及工程驗收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維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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