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1958年,南縣三仙湖鎮(原叫三仙湖人民公社)以社員入社的形式開始建漁場,成立了“湖管會”,將原來的調蓄湖(大面積湖泊)進行圍湖造田,養魚種糧。當時漁場總面積約有一萬畝水域,由於種種歷史原因,面積變為的6380畝(分上湖、大湖和下湖)。
當時的漁場管理體系,把6380多畝面積分成直屬隊、精養隊、養殖隊、農業隊、畜牧隊、園林隊。所有的水面向國家上繳鮮魚,所有耕地面積向國家交糧食。
1987年,漁場集中勞動力開挖大湖靠西邊的荒地變為精養漁池,其它大湖及上湖面積在沒有開挖的情況下種植湘蓮及粗養魚類,這一生產模式一直延用至1995年。
1994年,三仙湖鎮政府將漁場約800畝水面租賃給泓達股份水產養殖公司進行特種水產(烏龜、甲魚)養殖,租賃費用都由鎮政府收走,其中大部分股東是鎮政府幹部。該公司後因多方面原因於2003年註銷解散,其租賃的面積和債權、債務移交給後來的開發公司。
1995年,漁場向農業開發銀行申請貸款,對大湖進行大面積開挖開發。並經鎮政府同意,漁場更名漁業公司,下設開發組、養殖組。
2000年,該鎮成立開發公司(大水面)和漁場(精養池),其中5000餘畝為開發公司外包進行養殖,屬於鎮政府管理和收取承包費。共有50餘個私人承包戶,進行養魚和養珍珠等,租包費每年80至120元/畝,租包期約為10至20年不等。
漁場的現狀:由於種種原因,漁場面積變成6380餘畝,其中1000餘畝為漁場農民使用。人員由原來的幾十人發展到500多人,平均每戶分8畝水面。漁場開發前每年要向國家上繳鮮魚每畝120斤,開發後改交農業稅18萬多元。2000年以後減免了10萬元上交稅。
2004年,我國開始逐步減免農業稅。
2004年8月16日,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強化耕地保護機制,加強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建設,依法保護國家和農民集體土地權益。南縣人民政府向各鄉鎮下發《南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三仙湖漁場於當年12月7日進行了土地登記申請辦理,後經縣國土資源局初審,報縣人民政府審核,於2005年3月25日向三仙湖鎮漁場頒發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土地所有權人為:南縣三仙湖鎮鎮漁場村民集體。土地證號為:南集有(2005)第104221號,土地總面積為425.45公頃。
2006年取消了農業稅。實際上漁場沒有享受到這一惠農政策,交農業稅到2008年才結束。
在現有的政策條件下,漁場所有村民未完全享受到惠農政策等待遇,通村公路建設,一事一例,土地直補金等資金申請不到。原來農民集資修建的一條主要公路已破損不堪,溝渠長期淤塞,無資金維修疏通,造成養殖戶生產困難等。
2013年5月,三仙湖漁場以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為依據,向鎮政府提出收回兩湖經營管理權的要求。通過幾個月的20多次的協商,鎮政府於8月7日制定了關於漁場要求收回兩湖有關問題的處理方案。但由於開發公司承包戶們經營利益等原因和漁場以及鎮政府未達成意見一致,三方產生了矛盾和糾紛。鎮政府於12月19日向南縣國土資源局發函要求廢止漁場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將開發公司面積和漁場土地權屬合併確定為三仙湖鎮人民政府集體所有並頒發新證。
2014年2月28日,三仙湖鎮人民政府以三仙湖鎮漁場不是村民集體,而是鎮直接管理的單位,不屬於法定頒證主體為由向南縣國土資源局要求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申請異議登記。
案件發展
提起訴訟
2014年4月8日,三仙湖鎮人民政府依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南縣國土資源局,對土地所有權證進行撤銷,三仙湖漁場為第三人。6月28日,原告三仙湖鎮人民政府在起訴被告縣國土資源局的同時,申請追加南縣人民政府為第二被告參加本次訴訟。
案件審理
2014年8月12日上午8時30分,南縣三仙湖鎮人民政府起訴縣國土資源局和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訴訟一案在南縣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開庭。三仙湖漁場的40餘名村民,自發地乘坐中巴車趕到南縣人民法院進行旁聽庭審。
原告三仙湖鎮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龍治國,代理律師劉衛兵代表出庭。他們認為被告南縣國土資源局對三仙湖漁場歷史事實調查不清,認定事實錯誤,且頒證程式不合法,導致錯誤頒發的土地所有權證書,所以應對其土地所有權證進行撤銷。
被告南縣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股股長戴玉泉出庭。第三人趙長發和龍正南出庭應訴。被告第三人代表律師嚴曙光認為:三仙湖漁場農民集體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頒證的程式合法,頒發的集體土地所有證已經快十年,鎮政府起訴已經過了2年行政訴訟時效。而且下級政府狀告上級政府不合法。
法院按照程式開庭進行了法庭調查,取證,原被告指證、提問,答辯等,於11時45分休庭,本案將於2014年8月26日再開庭審理。
2014年9月5日,南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被告南縣縣政府和南縣國土資源局頒發給三漁場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並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後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鎮政府告縣政府,一審,鎮政府勝訴。
2014年9月11日上午,三漁場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達成的一致意見是,按《實施方案》收回兩湖土地所有權。
2014年9月16日,由南縣縣委辦、縣財政局、民政局、水利局、畜牧水產局和三仙湖鎮政府組成的工作組入駐三漁場,在聽取各方意見後,將拿出綜合解決方案。
人因地生。如何破解土地所有權爭議難題,化解基層矛盾;如何解決居民身份問題,保障民生權益,既是當地居民的期盼,更亟待相關各方的努力。
影響評論
影響意義
該案充分說明了兩點:
第一,鄉鎮政府自治意識增強。根據我國的《選舉法》,鄉鎮領導實行直接選舉制,由選民直接選出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由此,這些領導直接對選民而不是單純對上級負責。
第二,此案說明基層人民政府的主體意識、獨立意識增強。此案有助於提高行政主體的獨立意識、主體意識。
評論
中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長沙拉師學院副院長許中緣教授:在這個案件中,鎮政府作為權利主體的代表者,作為被管理者,有權提起法律訴訟。總體而言,這代表了我國法治意識的覺醒,下級敢向上級主管部門叫板,代表了法治的進步。儘管基層政府作為一個行政主體,服從上級政府的領導與管理,但該種管理只是在法定的範圍內,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命令與行政決定,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的職責,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但並不是說下級人民政府沒有獨立的利益與獨立意志。下級人民政府在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主體同時,也同時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享有獨立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