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的意見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的意見

(一)擴大礦業權交易範圍。 (二)明確礦業權交易方式。 (三)規範礦業權交易程式。

基本信息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的意見
甘政發〔2011〕11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確保礦業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健全完善全省礦業權有形市場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推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礦業權市場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以公開促規範、以規範求公正、以公正樹公信,加強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強化國土資源領域廉政建設,提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水平。
(二)主要目標。通過健全完善礦業權市場的機構和制度體系,形成“公平公正、開放有序”的礦業權有形市場,促進礦業權出讓、轉讓進入有形市場公開交易,促進礦業權合理合法有序流轉,實現管理進一步規範、糾紛大幅減少、國家所有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國土資源領域陽光行政和廉潔從政進一步加強的目標。

二、主要任務

(一)健全完善省級礦業權有形市場。要在甘肅省國土資源交易中心的基礎上完善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按照“市場引導、主體誠信、信息公開、競爭完全、程式嚴謹”的市場交易模式,完善礦業權交易規則,加強管理專業隊伍建設,擴大交易範圍,配備固定場所相關交易設施,構建礦業權有形市場的組織和制度體系。
(二)建立健全市州礦業權有形市場。市、州政府可利用已批准建立的土地交易、建設工程交易、機電設備交易等有形市場,在2011年底前建立健全礦業權交易有形市場和管理制度。
礦業權交易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地質、採礦、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具備固定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確認交易結果、公示交易行為和提供信息服務等基本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擴大礦業權交易範圍。
除省政府批准協定配置給省政府引進的戰略合作企業、省屬大型企業、地勘單位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礦業權外,其他礦業權出讓、轉讓應進入礦業權交易市場交易。
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交易範圍為:
1.?國土資源部委託出讓的礦業權;
2.?省國土資源廳委託出讓的礦業權;
3.?國有及國有控股礦山企業、國有地勘單位轉讓的礦業權;
4.?其他主體轉讓的礦業權。
市、縣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按發證許可權,將採礦權的出讓、轉讓納入相應的交易機構入場交易。
(二)明確礦業權交易方式。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出讓的礦業權和國有及國有控股礦山企業、國有地勘單位轉讓的礦業權,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進行。其他主體轉讓礦業權,轉讓人可以委託交易機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也可以自行尋找受讓方協定轉讓,但必須在交易機構進場簽訂轉讓契約。
(三)規範礦業權交易程式。
礦業權交易嚴格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礦業權
(1)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礦業權交易機構下達交易任務書或委託書;
(2)礦業權交易機構編制出讓檔案,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並確定出讓底價;
(3)礦業權交易機構發布公告,接受報名並對競買申請人的資質進行審查;
(4)礦業權交易機構發布公告,按審定的出讓程式組織公開出讓工作;
(5)出讓成交後,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經公示無異議後,簽訂《出讓契約》。競得人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2.?礦業權轉讓
(1)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轉讓的礦業權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不符合轉讓條件的出具不同意轉讓的批覆;
(2)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轉讓條件的礦業權,轉讓人憑審查意見以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轉讓方式,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組織轉讓,轉讓底價由轉讓人依法自行確定;
(3)受讓人資質由礦業權交易機構初審,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驗;
(4)礦業權交易機構對轉讓過程進行監督,轉讓成交的礦業權,經公示無異議後,進場簽訂轉讓契約,礦業權交易機構出具轉讓鑑證書;
(5)礦業權受讓人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轉讓通知書、轉讓契約、交易機構鑑證書和相關資料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礦業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礦業權交易機構確認,可以終止交易:礦業權權屬有爭議;礦業權轉讓人存在礦產資源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礦產資源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依法可以終止礦業權交易的其他情形。
(四)完善礦業權交易公示範圍和內容。
礦業權出讓轉讓、探礦權人申請採礦權(探轉采)、變更勘查礦種或勘查單位必須在交易機構大廳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1.?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出讓、轉讓礦業權的,成交後應當在交易機構大廳、同級和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公示交易結果。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競得人的名稱、註冊地址,成交時間、地點,競得的勘查區塊、開採範圍簡要情況,礦業權成交價及價款繳納時間、方式,礦業權的有效期,辦理礦業權登記所需的資料和要求,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限等。
2.?以協定方式轉讓礦業權的,成交後應當在交易機構大廳、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公示交易結果。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受讓人的名稱、礦業權範圍(含坐標、面積)及地理位置、勘查開採礦種、開採規模、有效期等。
3.?探礦權人申請採礦權(探轉采)的,在劃定礦區範圍和進行採礦登記時,應當在省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大廳、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名稱、劃定礦區範圍及面積、坐標、地理位置、儲量規模、開採礦種、開採規模、服務年限等。
4.?變更礦業權勘查、開採礦種及勘查單位的,應當在交易機構大廳、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入口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變更前後的勘查、開採礦種,勘查報告的評審備案情況,勘查單位名稱、資質等級等內容。
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方可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四、監管保障措施

(一)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全省礦業權有形市場的監督管理,對機構建設、公開公示程式和內容、制定交易規則等提出指導意見,完善並監督執行各項交易規則。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礦業權交易活動,上級礦業權交易機構對下級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業務指導。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同級礦業權交易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業權交易的過程和結果,查處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為。礦業權交易機構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
(二)推進礦業權交易信息化建設。以全省各級國土資源入口網站綜合信息平台為基礎,獲取和集成全省礦業權交易信息,實現對全省礦業權市場信息的統一監管,公開發布和提供信息服務。
(三)礦業權交易機構承擔礦業權出讓轉讓交易工作,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商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四)各級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積極創造條件,落實好機構、人員和經費,做好行政、事業等單位在運行和管理中的工作銜接,推動礦業權有形市場的建立和完善。要注重對礦業權有形市場的宣傳,公開交易規則、程式、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監督。要進行交易風險提示,引導礦業權人樹立正確的風險意識,保障礦業權市場健康發展。
本實施意見所述礦業權包括探礦權、採礦權;礦業權轉讓是指礦業權人將礦業權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作、重組改制。礦業權的出租和抵押,由原發證機關審查批准。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甘政辦發〔2007〕50號)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屬檔案:1.甘肅省礦業權出讓流程圖
2.甘肅省礦業權轉讓交易流程圖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屬檔案1

甘肅省礦業權出讓流程圖 

附屬檔案2

甘肅省礦業權轉讓交易流程圖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