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人

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由於探礦活動是一種風險投資很大的活動,國家對勘查活動也一起採取積極的鼓勵政策,因此,我國法律對探礦權人的資格沒有進行限制,凡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都可以成為探礦權人。

概述

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
由於探礦活動是一種風險投資很大的活動,國家對勘查活動也一起採取積極的鼓勵政策,因此,我國法律對探礦權人的資格沒有進行限制,凡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都可以成為探礦權人。
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六)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
(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探礦權人在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並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三)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採礦活動;
(四)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五)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八)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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