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1021~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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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宋代政治家。字介甫,臨川(今江西撫州)人。仁宗慶曆二年(1042)進士,歷任簽書淮南判官,鄞縣知縣,開封群牧司判官,常州知州,江寧知府等職。宋神宗熙寧元年(1068)奉召翰林學士兼侍講,次年任參知政事,開始變法。熙寧三年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熙寧七年四月第一次罷相。八年二月再任相事,九年十月第二次罷相。隨即辭官,回南京定居,從事一些學術活動以終。王安石著作頗多,其中有些散失未傳,現存有《王臨川集》、《周官新義》殘卷及《老子注》等。變法的歷史背景 北宋發展到仁宗朝前後,對外由於“北失幽燕、西捐靈夏”,每年為了求得苟安,需要給遼和西夏支付大量“歲幣”及絹、茶等物資。國內則是品官形勢之家兼併土地幾達“天下田疇之半”,致使國家財政空虛,農民生活艱難,四川、河南、山東等地農民暴動此起彼伏。這種國內外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所造成的不利形勢,使北宋統治階級日夜不安,朝野上下一些有識見者均感朝政亟須改革,尋求挽救危局的呼聲也愈來愈大,范仲淹(989~ 1052)的“慶曆新政”沒有取得任何積極效果,而北宋積弱積貧的狀況日益深重。宋神宗即位以後,年輕的皇帝很想有一番作為,“小心謙抑,敬畏輔相;求直言,察民隱,恤孤獨,養耆老,振匱乏;不治宮室,不事游幸,勵精圖治,將大有為”(《宋史·神宗紀贊》)。王安石變法正是在這樣的條件下產生的。
變法的內容 王安石變法是一次全面的社會變革。在教育和選拔人才方面,實行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按照新的教育要求,太學生依次從外舍逐級升入上舍,最後才能取得出身。在民政方面,實行了保甲法,“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戰陣”(《王安石傳》)。在軍事方面,實行將兵法以整頓軍隊,大力裁撤冗員,健全兵制,從高級使臣中選拔將領,實行“將可專兵”的原則,大大提高了軍隊的素質。同時還設定了軍器監,加強對軍器製作的監督和檢查。在經濟方面,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先後推行了均輸法、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和方田均稅法等。
均輸法 改變無償運送上供物資的辦法為有償運輸。同時,還可根據“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籌辦上供物資。
青苗法 以常平糴本作為青苗錢,低利貸放給農戶,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斂;貸款數額根據戶等,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二等戶十貫,三等戶六貫,四等戶三貫,五等戶一貫五百文。
農田水利法 獎勵各地興修水利和開墾荒地,水利工程所需工料,由受益戶按戶等負擔,不足時由政府貸給青苗錢,利息比一般青苗錢低。
免役法 又稱雇役法或募役法,過去承擔各種差投的民戶不再服役,而按戶等高下負擔雇用役夫所需經費,稱為免役錢。實行此法以後,過去不當差的官戶、坊郭戶、未成丁戶、單丁戶及寺觀等也均需出錢,稱為助役錢;同時為了防備災荒,平時徵收免役錢或助役錢時就多收二成,稱為免役寬剩錢。
市易法 在京師設常平市易司,該司作為一種官營機構經營收購商品和貸款業務,商人們也可用財產作抵押向市易司借款或賒購商品,半年內還款利息一分,一年內還款利息二分,逾期不還,息外每月罰款百分之二。
方田均稅法 清丈土地,依據土地肥瘠區分為五等均定稅額的稅法。此法僅在京東諸路推行一段時間,由於困難重重,並未普遍推廣。此外還有保馬法,就是從官營的牧馬監中將馬匹下放給民戶牧養,或者由官方給錢由養馬戶購馬駒牧養,每年檢查其牧養馬匹的質量,死病馬由養馬戶賠償。
上述諸法以青苗法和免役法二項的實際影響最大,因此,變法的反對者對這二項新法的指責也最多。由於青苗、免役二法的實行,使貨幣需要量大為增加,熙寧、元豐年間成為宋代鑄幣最多的時期。
王安石的新法在改善北宋中央財政狀況方面,還是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據《宋史》記載,神宗元豐初年,景福殿別儲的前後共五十二個庫房全裝滿了金帛和緡錢。王安石通過整軍和理財,確實在短期內扭轉了中央財政絀支的現象,實現了國用充足的目標。但直接或間接地加重了農民的賦稅負擔。
經濟思想 王安石經濟思想的核心仍是以“富國強兵”為圭臬的先秦法家經濟思想的再版,但在國家財政理論上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即實現國富兵強的關鍵在於“善於理財”。他認為,自古以來,未曾有過“以不足為天下之公患”的,一切弊病並不產生於天財之不足,卻正是在於“治財無其道”。如果治財有道,那么,“民不加賦而國用饒”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王安石對於發展農業生產重要性的認識十分明確,他認為這是解決國家財政困難的根本途徑。他指出,北宋王朝積貧積弱局勢的造成,根源並不在於“支”大於“收”,不是由於經費支出過大,而是由於生產太少。他認為只知“節流”而不去“開源”,就象是關起門來與自己的兒子做生意一樣,即使“盡得子之財,猶不富也”。因此,他極力主張國家要徹底擺脫貧困,根本的出路是向自然界多要東西,開發自然資源。他曾與神宗談論朝政,指出北宋所以不能對遼和西夏大舉征討,就因為國庫空虛,財用不足。對如何解決這一問題,他說:“以理財為方今先急”,而“理財以農事為急,農以去其疾苦,抑兼併,便趣農為急”(《續資治通鑑長編》)。1069年,王安石開始執政時,馬上就派程顥(1032~1085)、劉彝等八人分赴各地考察農業生產和農田水利,以及稅斂、科率、徭役利害等情況,並於同年底頒布了農田水利法。
抑制兼併的思想在王安石經濟思想中具有突出地位。他認為兼併勢力是北宋社會經濟的心腹之患,應該取締和抑制。他說:“有財而莫理,則阡陌閭巷之賤人皆能私取予之勢,擅萬物之利,以與人主爭黔首,而放其無窮之欲,非必貴強桀大而後能”(《度支副使廳壁題名記》)。熙寧四年實行免役法之後,連神宗皇帝都感到“稅斂已重”,而王安石卻解釋說:“以臣所見,今稅斂不為重,但兼併侵牟爾”,“今富者兼併百姓,乃至過於王公,貧者或不免轉死溝壑,陛下無乃於人主職事有所缺,何以報天下士民為陛下致死?”(《續資治通鑑長編》)他所施行的免役法、青苗法、均輸法、市易法莫不如是,都是為了抑制兼併。如他說:均輸法是要“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乞制置三司條例》)。市易法也是由於“古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去古既遠,上無法以制之,而富商之室得以乘時射利,出納斂散之權一切不歸公上。”可見王安石的抑制兼併主要目的是收奪分散在富商大賈手中的出納斂散之權於朝廷手中,而根本沒有觸及到所有兼併中最主要的土地兼併問題。因此,也不會使大地主放棄繼續兼併過限土地。王安石對此也十分明白,他說:“今製法但一切因人情所便,未足操制兼併也”(《續資治通鑑長編》)。
王安石主張“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上仁宗皇帝言事書》),其含意就是充分利用全國勞動力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多創造財富,儘量多地向大自然索取產量。儘管在他的變法實踐中並沒有完全實現他的主張,但從理論上考察,他的這個論點是很精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