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郭戶

坊郭戶,坊郭上戶中有地主﹑商人﹑地主兼商人﹑富有的房產主等﹐坊郭下戶中有小商小販﹑手工業者﹑貧苦秀才等。按宋朝法律規定﹐坊郭戶須承擔勞役﹐繳納屋稅﹑地稅等賦稅。由於統治中心設在城市﹐官府對坊郭戶的臨時攤派“科配”﹐也往往比鄉村戶為多。

唐代以來即稱城市居民為坊郭戶。宋代坊郭戶包括居住在州﹑府﹑縣城和鎮市的人戶﹐以及部分居住在州﹑縣近郊新的居民區──草市的人戶。宋朝依據有無房產﹐將坊郭戶分成主戶和客戶﹐又依據財產房產的多少﹐將坊郭戶分成十等。坊郭上戶中有地主商人﹑地主兼商人﹑富有的房產主等﹐坊郭下戶中有小商小販﹑手工業者﹑貧苦秀才等。按宋朝法律規定﹐坊郭戶須承擔勞役﹐繳納屋稅﹑地稅等賦稅。由於統治中心設在城市﹐官府對坊郭戶的臨時攤派“科配”﹐也往往比鄉村戶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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