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初期,由於土地買賣兼併已久,地籍紊亂,富者田產日增而田賦並未隨之增加,貧者田產日少而田賦並不隨之減少。據《宋史》載,當時納稅者才十之三,甚而有私田百畝者,只納四畝的稅。
宋朝開國之初,為了鞏固政權,採取廢除苛捐雜稅,獎勵農業生產等一系列措施,帶來了經濟的迅速恢復和發展。在不到半個世紀的時間裡,全國農田比宋初增加一倍,農戶增加兩倍。但是,隨著農業發展,官僚、豪強兼並土地,隱田隱丁,逃避稅賦,以致一方面“田連阡陌”,而另一方面“賦租不及者,十居其七”。逃稅既多,財政自然困難。
宋仁宗時,大理寺郭諮首創千步方田法,在洺州肥鄉縣試行,據以免除無地而有租稅者400家,糾正有地而無租稅者100家,收逃漏稅款80萬,逃亡的農民又重新歸來,稍後在個別州縣繼續試辦,都是屢試屢止。王安石任宰相後,將郭諮的原辦法加以補充,於神宗熙寧五年(1072)六月,首先推行於京東路,以後逐漸推行於其他各路。
到了神宗時代,王安石為謀富國強兵,克服財政困難,實施新法,重定方田,以解決田賦不均問題,故稱為“方田均稅”。其具體做法是,每年9月開始,由官家派人四出丈量土地。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為一方,面積約當41頃66畝160方步為一方田。方田四角,立土峰以為志。然後參酌土壤色澤、厚薄和肥瘠劃為五等,分等確定稅負。到第二年3月,將丈量結果和所定稅負張榜示眾,如無異論即付之實施。從以上的具體做法可以看出,方田均稅實際上是一種整理、核實計稅依據的地籍制度,它為我國後代進行土地清丈開創了先例。
方田均稅是王安石變法的內容之一,包括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一種清丈土地整理田賦地籍的制度。具體辦法是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相當41頃66畝160步為一方。每年9月縣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勢和土質的肥瘠分為5等,依地之等級和各縣原來租稅數額分派定稅。至次年3月丈量完畢,公布於民。均稅,是對清丈完畢的土地重新定稅,做到:①糾正無租之地,使良田稅重,瘠田稅輕;②對無生產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溝河、墳墓、荒地等都不徵稅;③一縣稅收總額不能超過配賦的總額,以求稅負的均衡。
方田均稅法的推行,受到豪強阻撓,官吏徇私舞弊,障礙橫生,到元豐八年(1085)被迫停止,共推行了14年。先後所方之田,僅及五路,所清丈的田達2484349頃,占當時全國墾田總數的一半以上,可算是中國古代歷史上丈量田畝的一次壯舉。
方田均稅法自宋神宗熙寧五年,(即公元1072年)實施以後,在防止豪強地主漏稅,增加國家收入方面取得了成效。但是,由於損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所以引起了以司馬光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的反對。元豐八年,皇帝下令停止方田。後來又屢行屢輟,時斷時續,最終於宣和二年(即公元1120年),完全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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