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置三司條例司

熙寧變法開始時的決策機構。 為改變這種情況﹐熙寧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的同時﹐即創建了這個機構﹐以“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 為改變這種情況﹐熙寧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的同時﹐即創建了這個機構﹐以“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

熙寧變法開始時的決策機構。變法以前﹐宰相樞密使不得與聞財政大計﹐造成兵﹑財﹑民三權的脫節﹐問題叢生。為改變這種情況﹐熙寧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的同時﹐即創建了這個機構﹐以“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創建以後﹐原擬由知樞密院事陳昇之和王安石兼領。但陳昇之在改任宰相之後﹐以恥言財利為藉口﹐拒不接受。王安石則認為﹐財利是宰相大臣的真正職任。在他的建議下﹐改由樞密副使韓絳同領。為使變法付諸實現﹐這個機構一方面吸收一些有志改革之士參加﹐議論各項問題﹐另一方面讓三司判官﹑發運使﹑轉運使及內外官員﹐以及“諸色人”等﹐陳述意見。又選派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和王廣廉等八人﹐到各路“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以便從對現實情況的了解中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以興利除弊﹐變而通之。於是﹐在這個機構積極努力下﹐於熙寧二年七月之後連續發布了由呂惠卿擬就的均輸﹑青苗(常平法)﹑農田利害條約等法﹐對役法的變革也確定了“使民出錢雇役”的基本原則﹐從而使改革事業蓬勃展開﹐取得非常明顯的效果。變法激起了反變法派的激烈反對。他們指責條例司聚集了一些儇薄無行﹑只知言利的年輕官員﹐變亂祖宗舊章﹐誤民害國。其中三朝元老韓琦﹐在熙寧三年奏疏中稱﹐“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一中書也。”這些反對意見﹐反映了條例司在變法初始時所起的重要作用。變法派在朝廷上逐步占了上風后﹐條例司完成了它的歷史任務﹐於熙寧三年五月廢去﹐其權歸於中書。在王安石直接領導下﹐中書五房和司農寺成為變法的決策機構﹐新法通過司農寺名義予以發布。

簡介

宋官署名。熙寧二年(1069)置。掌籌劃國家經濟,改變舊法,制定並頒布新法,由參知政事王安石、知樞密院事陳昇之主持,次年,次年,並歸中書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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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原因

熙寧變法開始時的決策機構。變法以前﹐宰相樞密使不得與聞財政大計﹐造成兵﹑財﹑民三權的脫節﹐問題叢生。為改變這種情況﹐熙寧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任參知政事的同時﹐即創建了這個機構﹐以“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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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創建以後﹐原擬由知樞密院事陳昇之和王安石兼領。但陳昇之在改任宰相之後﹐以恥言財利為藉口﹐拒不接受。王安石則認為﹐財利是宰相大臣的真正職任。在他的建議下﹐改由樞密副使韓絳同領。為使變法付諸實現﹐這個機構一方面吸收一些有志改革之士參加﹐議論各項問題﹐另一方面讓三司判官﹑發運使﹑轉運使及內外官員﹐以及“諸色人”等﹐陳述意見。又選派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和王廣廉等八人,到各路“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以便從對現實情況的了解中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以興利除弊﹐變而通之。於是﹐在這個機構積極努力下﹐於熙寧二年七月之後連續發布了由呂惠卿擬就的均輸﹑青苗(常平法)﹑農田利害條約等法﹐對役法的變革也確定了“使民出錢雇役”的基本原則﹐從而使改革事業蓬勃展開﹐取得非常明顯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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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

變法激起了反變法派的激烈反對。他們指責條例司聚集了一些儇薄無行、只知言利的年輕官員﹐變亂祖宗舊章﹐誤民害國。其中三朝元老韓琦﹐在熙寧三年奏疏中稱﹐“制置三司條例司雖大臣主領﹐然終是定奪之所”﹐“不關中書﹑樞密院﹐不奉聖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則是中書外又有一中書也。”這些反對意見﹐反映了條例司在變法初始時所起的重要作用。變法派在朝廷上逐步占了上風后﹐條例司完成了它的歷史任務﹐於熙寧三年五月廢去﹐其權歸於中書。在王安石直接領導下﹐中書五房和司農寺成為變法的決策機構﹐新法通過司農寺名義予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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